笑看風雲雨人生
直接說一個最近的案例吧:馬司純訴堅高公司。
馬司純以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離職,並起訴了公司。這個官司一直持續到二審終審才宣告結束。過程如下:
馬以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勞動仲裁階段,仲裁委並未支持馬的請求,駁回了訴請。
後馬又起訴至法院,這次,一審法院支持了馬的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到二審法院卻支持馬的訴請,公司敗訴。
法院給出的理由是:馬司純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為馬司純繳納社會保消費的基數與馬司純的工資收入水平相差巨大,顯屬故意為之,屬於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並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就包括“未繳納、欠繳、未足額繳納”的情形。
這個案子發生在上海。
告訴你另一個事情,廣東高院粵高法發[2008]13號指導意見中認為,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公司未按照員工工資繳納社保,員工離職並不一定能獲得經濟補償金,而是要看當地法院的司法案例。
重慶胡律
嚴格來說,這種做法是違規的。原因如下:
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應按照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社保;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社保
從以下《社會保險法》和一些法規中,我們只看到企業是以本單位的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準繳納一定比例的社保,而職工本人則是以本人工資為基準繳納。這些規定中,都沒有提到以社平工資為基準來繳納社保。
實踐中,通常以職工工資和上一年度的當地的社平工資來核定社保繳納基數,一般申報基數在上一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
每年2月-5月,參保單位須到辦理參保登記的社會保險費徵繳管理中心或區社會保險所(以下統稱社保經辦機構)申報下一結算年度的社會保險基數。
如前文所說,社保繳納基數應該根據職工的工資數額來確定。但在在實踐中,通常按如下方法來確定社保的繳納基數。
社保繳費基數申報原則為:老員工按上年月均工資來申報;新員工按年內首月工資來申報。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方法:(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4)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佈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企業應當按上述原則如實申報社保基數。
案例分享--公司未足額繳社保,員工被迫辭職拿到經濟補償
馬司純於2014年5月14日至堅高公司工作,擔任市場部經理。合同期限為2014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月工資10,000元、崗位補貼2,000元/月、餐貼15元/天、車貼與通訊補貼1,000元/月、年終(獎)24,000元(按工作12個月計算)。
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公司為馬司純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數為3,022元,2015年4月至同年9月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為3,271元。
2015年9月8日,馬司純以電子郵件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告知辭職日期為2015年10月8日,辭職理由:五險一金按最低標準繳納,並且未繳納2014年5月的社會保險費。
離職後,馬司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同年10月8日的年終獎18,000元(以24,000元/年標準,折算9個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4,529.50元。
2015年10月15日,仲裁委裁決對馬司純的全部申訴請求均不予支持。
裁決後,馬司純不服,起訴至法院。
2015年10月16日,公司為馬司純辦理了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補繳手續。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社會保險費的原基數為3,022元,調整後的補繳基數為12,785元;2015年4月至同年9月社會保險費的原基數為3,271元,調整後的補繳基數為15,706.50元。
一審法院認為:對於馬司純主張的年終獎,因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馬司純每年年終獎24,000元,雖然該合同約定該獎金按12個月計算,並且該合同未約定馬司純有權以實際工作月份折算主張年終獎,但是,本院認為馬司純以公司未為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辭職,符合法律規定,故馬司純未在公司處工作至2015年底的原因在公司,馬司純要求按照其實際工作月份支付年終獎18,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對於馬司純主張的經濟補償,因公司為馬司純繳納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為3,022元,公司2015年10月16日依法為馬司純補繳上述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為12,785元;公司為馬司純繳納2015年4月至同年9月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為3,271元,公司2015年10月16日依法為馬司純補繳上述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為15,706.50元。馬司純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為馬司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與馬司純的工資收入水平相差巨大,顯屬故意為之,屬於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
馬司純以此作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公司應支付馬司純年終獎18000元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24,529.50元(5,451元/月X3倍X1.5個月)。
職路彎彎
樓主你好,其實你反應的這個問題是非常普遍的一個問題。大多數的私營企業,其實她都是這樣操作的。因為這樣操作的好處是可以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而且又避免了不為員工購買社保帶來的風險。
所以說,在現階段的條件下,這種做法是完全可行的。當然,今年出臺了國稅和地稅的合併。然後社保統一由稅務徵收。這樣以後開始可能就很難再這樣執行了。因為稅務會稽查個人工資的收入。如果再不按自己工資的收入去交納社保。可能就是行不通的一件事情。
樓主不妨再等等,到了明年應該這方面的問題會有所改善。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社保達人工作在電力
職工在企業工作,企業要按照法律規定給職工交納保險。企業參加保險的繳費基數,法律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一般是要求按照統計部門的工資構成來進行測算。一般來說,上一個年度,企業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職工,全部工資總額。包含了加班費和年終獎。
這個總額的確定,是以單位的會計憑證為準。不是說企業或者職工個人可以任意改變的。
我們的《社會保險法》裡也規定了,如果企業沒有按照實際繳費基數給職工交納保險的話,有社保稽核部門負責查處。
如果企業不理會社保部門的催繳通知書,社保部門有權通過支付令,將單位賬戶直接劃款。同時還要進行處罰。
但話又說回來,一般一個社保部門要管好幾千家甚至上萬家企業,肯定無法掌握每個單位的情況,所以要想維權主要還是靠職工主動舉報投訴。
希望大家都能夠站出來,只有大家都維權了,才能夠形成風清氣正的和諧社會氛圍。企業才會主動按要求給大家繳納保險。全國統一的社保投訴諮詢電話是12333,掌握這種情況的可以跟他們反映。
暖心人社
這要看個人和公司怎麼約定的。
現在公司負擔比較重,有的要繳納五險一金,而國家規定最低繳費不能低於社平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許多單位經與個人協商,按照社平工資繳納社保,另外再適當補貼一部分在工資裡,這種做法並不違規,是大部分企業所採用的。
如公司與個人未達成一致,公司按照社平工資繳費就存在違規的地方,但各地對這個違規的判罰不一致,需讀者參考本地類似判罰做出自己的決策。讀者其實可以算算,在大部分公司,排除掉事業單位,如要求按照個人工資繳納社保,在討論工資待遇的時候,公司會考慮五險一金的支出,給出的待遇就會比按社平工資繳納的待遇低,羊毛出在羊身上,公司總付出不變,兩廂比較,你選擇那樣?
漲停板683
作為曾經的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來宣傳普及一下社保繳費基數方面的政策。用人單位定期(有的地區是一年,有的是每個月)要向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所有勞動者上一年(月)度平均月收入水平,作為徵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計入平均月收入的項目有工資,獎金,交通、電話、伙食等各類津補貼,加班加點工資,過節費,住房公積金,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津貼等。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不超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社平工資”)的300%,下限不低於60%。社保繳費基數與勞動者的退休金、醫療費、失業金、產假工資等直接相關。公司沒有按照勞動者實際的工資水平繳納社會保險,肯定是涉嫌違法違規的。對於這種瞞報、少報、漏報社保繳費基數,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或者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少報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但是實踐中,社保費是用人單位一筆不小的開支,我接觸到的許多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都是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為勞動者申報社保。您的公司能夠按照社平工資申報繳納社保,我認為已經算是非常有良心的企業了。
一枚新人律師,很高興和大家交流討論!
比比多味豆07
擦邊球懂什麼意思嗎?就是國家沒有明確規定一定要按照全薪來購買社保,只要求了企業必要購買社保,所以企業為了節省成本一般都會按照最底工作來跟員工籤合同,你沒發覺籤合同的時候寫的薪水跟你實際薪水是有很大差別的嗎,所以企業按照合同來購買社保不就合法合理了嗎,你多出來的薪水要不就算提成要不就算補貼,這種情況已經屢見不鮮,到底繳納的基數不同會有什麼區別,相關信息可參考視頻,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以上內容由我的社保app提供,下載我的社保app自助繳費查詢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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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建峰
回答一下你這個問題,只要公司按社保最低要求繳納職工社保,你就無法以此為你離職或者告公司的理由。
雖然說應該按你個人收入來計算社保繳費,但是沒有什麼明確的法律法規,只有一個就是要求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沒有說上限也沒有說下限。所有的限額都是當地社保的要求,但是當地社保一般就是個最低社保繳費標準(還不是最低工資標準),所以沒有任何能站得住腳的方法告公司。
而且大部分公司會打擦邊球,比如你的工資組成部分就是基本工資,然後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等等。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只要達到社保最低要求或者比最低要求還低就行。你去告,人家只會說你的其它部分收入是浮動的。雖然你的工資一直沒有變動,但是他給你把部分劃到績效裡,你一點辦法沒有。
所以勸你少打社保繳納的算盤,公司比個人精多了。而且他也按時按月的在給你繳納社保的。
刻面寶石手工製作
公司未按個人工資水平繳納社保,是違規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按照國家規定,社保繳費基數要與工資水平掛鉤。這是因為社保的繳費基數與工資之間有一個對比值。如果工資標準高於最低社平工資,則按照工資標準來作為繳費基數;
如果工資標準低於最低社平工資,則按照最低社平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
如果公司未按照員工的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車小羽
片言隻語望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