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景區爬樹摘楊梅墜亡,家屬稱樹太好爬索賠60萬,你怎麼看?

夜雨如書

嘿!夏天到了,楊梅不用買了,快去隔壁老王家的樹上去摘!

夏天到了,想必大家很多都喜歡吃楊梅,冰鎮的更爽。不過,今天不是教大家怎樣選楊梅,怎樣洗楊梅,那是什麼呢?接著往下看吧。

(楊梅因為果肉裸露在外,所以容易吸引果蠅附著產卵,所以多多少少會有小蟲子,但是醫學專家說了,這個蟲子不影響食用。但是最好用淡鹽水浸泡十分鐘左右再用清水沖洗會。然後就吃吧!!)

啥?沒看錯吧,簡單粗暴給大家解釋一番:爬人家樹偷楊梅,摔死了,還怪別人家的樹太低易攀爬,告上法庭索賠60萬。

於是大家分分掀起了一股熱浪,“別去買楊梅了,直接去隔壁老王家的樹上免費摘吧,不用擔心,摔了老王會負責的。”

若像這家人的三觀,是不是我買了一把刀,太鋒利了,割傷了我的手要去找賣刀的索賠?是不是大熱天在河裡來個野泳,溺水了要怪河水太深太急?是不是晚上我去偷隔壁老張家的雞,他家的狗把我咬傷了,老張要對我負責?是不是跳樓身亡,要去找開發商,你們為啥要建這麼高的樓?

現在的這種人三觀好像被扭曲了,彷彿他們是外星來的,我們21世紀的正常人無法理解。

這讓我想起了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為了逃票,私自翻入園區,被老虎咬死,還怪老虎太厲害,太兇殘。就算景區賠了一定的金錢也是出於人道主義;還有在園區私自下車,要和老虎來個親密接觸,導致一死一傷,還是要去怪老虎,要去找景區索賠。老虎要是能說話,肯定不背這個鍋!

如今出門在外旅遊本來是一件開心的事情,可是有的人就是為了佔便宜,為了自己娛樂高興,將一些規章制度置之腦後,然而出事了還反咬景區一口。是不是想的太美好了?你們的三觀到底咋了?

對於此事件,要看園區有沒有允許遊客可以摘楊梅。但是從判決結果足以看出,並不允許。為什麼呢?一這個事情脫了一年才判下來,二原告要求賠60餘萬,法院只判了四萬五。這個足以看出,是出於人道主義的宣判。但是,我想說:另外偷摘楊梅本身就屬於偷盜行為,最好的宣判是一毛錢不賠,上訴人承擔訴訟費!免得還有類似的事情天天浪費公共資源、政務資源!

還好有法律的保護,要不然在這個炎炎夏日,隔壁老王家的楊梅早就被人私自摘光了。大家不管是出門在外還是在哪兒,請遵守規章制度,不要為了一己私利,造成無法挽救的後果,是不是有點得不償失吶。想想為了摘楊梅摔死,也是比較可悲。


吃貨太梓愛旅行

判決合情合理。

事情簡介:

六旬老人吳某在廣州某景區遊玩時爬樹摘楊梅墜亡。吳某親屬認為景區未採取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向景區索賠60多萬。日前,廣州花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吳某作為成年人,未經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景區未告知危險,承擔5%的責任,賠償吳某親屬45096.17元。


法律評論

對於景區旅遊發生的各種糾紛似乎永遠不缺話題,什麼旅客不聽勸阻強撩老虎被咬死的,什麼自拍途中被大水捲走的,各種令人無比懵逼的情況都可能發生。但是這一次索賠的理由“樹太好爬”,簡直是重量級的甩鍋藉口。這讓筆者想起今年1月份安徽黃山旅遊景區頒佈的新規,“對於遊客擅自進入未開放區而陷入危險境地的情況,黃山風景區管委會將啟動有償救援,不再提供免費救助。”

其實針對的也是那種對自己不負責的遊客,只能通過收費救助規則來減弱任性遊客的“好玩心”。

本次事件,大家心裡都清楚,老人私自摘楊梅的舉措其實本質上是一種偷竊,楊梅是有主人的。。。但老人的家屬認為,景區種的楊梅樹由於是嫁接的楊梅,接處較低,非常容易攀爬,因此才導致經常有遊客爬樹摘楊梅,甚至哄搶,而景區對此沒有做到採取安全疏導或管理等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因此老人的家屬要求景區賠償6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相關規定,旅遊經營者應就旅遊活動中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以及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以明示的方式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那麼在責任劃分上,如何評定呢?

首先,我們國家對於年滿六十週歲的老人購票景區一般給予半折優惠,滿65週歲甚至免費參觀,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老年人出遊不易,在人文關懷上已經充分保障。這種意外死亡是很少見的。

其次,老人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無法預估自己這樣爬樹的風險。但還是趁興而爬,是對自己人身危險的極大放任,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這不同於之前報道的在電梯裡吸菸,被人勸阻後氣死自己的老人的案件,那個案件最終在二審改判駁回了老人家屬的索賠要求,因為吸菸老人自己違規吸菸的先行違反了我國的吸菸條例,法院認為其心臟不好而死亡的結果與路人的勸阻行為並無直接的必然的聯繫,故老人不應當獲得賠償。可本案中爬楊梅的老人的死亡,至少一部分原因是景區後期救助的不力導致的,所以景區承擔5%的責任是合理的。

最後,不得不說一句,社會的進步在於每一個公民責任意識的提高,不光是對家人的責任,也有對於社會的責任。“巨嬰公民”的出現,加大的其實是社會的運行成本,並不能促進法制的進步;暴露的其實是公民素養的缺乏而非對生命安全訴求的重視。


軒逸箐風鈴

這個賠償極不合理,是一種錯誤的導向指引,是在助長歪風邪氣,助長惡意訛詐、惡意索賠行為的不斷滋生,會影響社會的正向發展。

一、放眼看看如今的一些逆反道德事例,老人摔倒路人好心去扶,結果反被老人訛詐;老人上公共場所自己摔倒傷了,家屬以廁所燈光光線不夠、地面溼滑為由,要求公廁管理方賠償;這又來一個老人爬樹偷摘楊梅摔死,家屬要求賠償的。

二、我們先來看看這家屬提出惡意索賠的幾個可笑理由。

1、由於楊梅樹嫁接處較低,極易攀爬。

無論嫁接處有多低,是什麼狀態,都不是讓人來攀爬的。其缺乏公德隨意攀爬,是在損壞景區財物,本身就是錯誤行為。景區不追究其責任就不錯了,竟然還好意思反咬一口。

2、景區未採取安全疏導等防範措施。

嫌景區沒有防範,景區地大域廣,任何景區的防範管理都是有限的。所以,有時候是不能雞蛋裡面挑骨頭的。否則,便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惡意行為。

再說,楊梅是長在景區的,是有歸屬者的。未經人家允許,任何人沒有權利去摘取。吳某擅自去摘取,形同於偷竊,是犯罪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他離世了,則由其家屬代為承擔。這才是合理的處理,怎能任由其惡人先告狀。

三、並不是所有的死、傷一方都有理,得依據具體事實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別。

吳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具備行為能力,具有最基本的判別意識,應該知道隨意攀爬樹木的危險性。其不顧危險執意去攀爬,就應當為自己錯誤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景區無需對其離世承擔責任。

四、近年來,類似的不合理事件越來越多,應當引起重視。對於一些惡意訛詐、惡意碰瓷、惡意索賠的違法行為,不僅不予以支持,反而應當追究當事人及其家屬的相關法律責任,使法律真正起到維護正義、懲治邪惡的作用。

大家覺得吳某家屬這樣的索賠合理嗎?說說各自看法。


龍族社

最終法院認定,作為成年人未經景區管理人員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本身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而景區作為楊梅樹的管理方,應當意識到這種行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但其沒有對這一行為的危險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過錯。於此,當地法院酌情認定景區方應該承擔5%的責任,並向老人的親屬進行對應的賠償。

對於這樣的事件,輿論焦點再一次投向景區與遊客的權責問題上。作為遊客在旅遊景區遭受人身財產的損失,旅遊景區到底該承擔怎樣的責任,或許依舊是一個難解的死結。不過,從“動物園老虎咬人事件”開始,撇開景區的邊緣性法律責任,公眾對於類似悲劇的反思,更傾向於規則層面的追問。而這也就導致,受害者一方並不會受到過多的同情。甚至就立場而論,在輿論場上出現“受害者活該”的論調,著實值得深思。

而對於因不講規則而導致的悲劇事件,一旦有“中老年人”的參與,輿論的情緒就更加激烈。在某種層面上,中老年人似乎已經成為“不守規則”的代名詞。而這一切從“廣場舞”的迅速擴張開始,“大媽們”的汙名化就越來越嚴重,而“大爺們”也緊跟其後。

實際上,我們都清楚,不守規則與年齡性別等都沒什麼必然關係。可是,當中老年人群體中,不守規則的人群比例顯得較大時,就好像中老年人群體就會被認定為都不怎麼守規則。目前而言,起碼從輿論的反饋和認知來看,短期內這種標籤不會輕易被洗刷掉。

更進一步講,對於目前“中老年群體”的厭惡,也不只是年齡本身的問題,更多是對於這代人所經歷的時代的一種厭惡。因為他(她)們所經歷的那個時代,不僅物質匱乏,甚至常識也匱乏,這就使得他(她)們中多數人缺乏規則意識,甚至從某種層面上講,只有不講規則才能更好的活。於是,利己主義大行其道,規則邊界被他(她)們逐步磨平。

而規則邊界的模糊,必然就會引發互害焦灼的爆發,而這也是近些年來,人們不斷反思的沉重一面。所以不守規則的人群,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唾棄。因為,大凡對生活有期待的人,都希望自己生活在規則之下,而非混亂之中。所以,不守規則的人群自然就會“遭人嫌”。

不過,不守規則的人群之所以遭人嫌,最根本就在於“低成本獲利”邏輯。某種意義上,這與貪腐遭人恨都屬於同類邏輯。然而,“低成本獲利”往往就與風險掛鉤,同時也會遭受道德範疇內的詬病。但絕大多數時候,緣於規則不完善,對這些違規的行為難以有效遏制。所以,輿論上也只能是以各種鄙視和抨擊回應,除此之外就是祈禱他(她)們大禍臨頭,以現世報的因果邏輯懲治他(她)們。

於此,每當出現“低成本獲利鏈條”的坍塌時,輿論上總會冒出“強勢叫好”的聲音。依照人們的邏輯,老人未經景區許可,私自上樹摘“免費的楊梅”,本質上就是一種貪小便宜的行為,而因“貪小便宜吃大虧”,自然就是一種自作自受的因果關係。

而作為道德層面的以正視聽,這樣的“自作自受”自然就成為公眾輿論喜聞樂見的事情,即便這對於受害者和他(她)的家屬而言是一件悲劇。於此,也就能理解,為何在這件事情的輿論紛爭中,公眾的立場總是與“受害者”相對。實際上,公眾只是更期待規則意識的形成而已。

不過,對於公共規則的形成,除卻公共服務機構的規則完善,也需要個體對於規則本身有敬畏的意識,而只有雙向規則都逼近規則本身,真正的規則社會才能形成,而這一天的到來,著實不會一蹴而就,但從人們對於相關事件的追問來看,我們卻能明顯的感受到潛在的“驅動力”。

劉再復說:“天堂到處都有,地獄也到處都有,樂園與牢房均在附近。而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不斷的往前走,走的愈遠愈好,走到心靈的節奏與宇宙的節奏同一韻律,那裡便是偉大的家園”。而我總覺得,所謂的美好的家園,起碼的基質就是規則的尊崇與敬畏,否則那些邪惡必將氾濫,併吞噬那些卑微的靈魂。


姬鵬

這就是典型的強盜邏輯啊。有點八國聯軍進城的感覺,當時的八國聯軍就是說:這個東方國家太有錢了,我們去搶點。


1.遊客,一個成年的遊客,竟然不懂得道德規範和文明旅遊規則。孩子都知道,公園裡的一花一草要愛護,不得隨意採摘,難道一個六十多的成年人不知道?難道公園裡的每棵樹都要寫上“此樹產權歸公園所有”?

2.爬樹這個動作本就具有很強的危險性。成年人特別是一個身體本就不好的老人,為了貪一點小便宜,自己爬樹摔下來,這個後果本應自己承擔,家人卻能扯上公園,這個絕對神邏輯。

3.“樹好爬”也成了過錯,那是不是在旁邊經過的遊客也要承擔責任呢?因為你們不從旁邊走,那老人不一定會掉下來。唉,這樣算起來,所有人都有賠償責任了。

4.明明是自己家人的錯,卻能拉上別人墊背,不能不說:人心不古,為了錢,真的不要臉了。還真的以為家裡老人是個搖錢樹啊。按這個邏輯,這家人都可以去公園摘楊梅,然後找公園賠償去了,不愧是一條發財之路啊。

其實,筆者不懂的是,要是樹長得不是那麼好爬,那這家人會不會還提起賠償呢😊




JasonYuan68921596

對於這些問題,咋一聽確實讓人覺得匪夷所思,但是我們同樣看一個案例,可能大家就可以理解了。之前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咬死人的事件,我想大家還是記憶猶新的。那個案件依然是景區反覆提示了老虎景區的危險性,不讓遊客下車,但是仍然有人不管不顧,非要下車,從而導致了一起命案。

那麼對於這一個老人摘楊梅來說,其實是跟老虎咬人如出一轍。我覺得用一句話概括是相當準確的,那就:不作死就不會死!



雖然從正常人的角度來說,無論是老虎咬人還是老人摘楊梅,闖禍的都不是未成年的孩子,都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無論是對於下車之後有可能被老虎咬,還是爬上樹之後有可能掉下來摔死,都應當有個基本的認知和常識。但是有些人就是為了佔便宜或者存在僥倖心理,認為自己完全可以搞定,不會出現事故。才會出現這些慘劇。

對於這樣的現象,主要責任當然是屬於這些,不遵守規則的人,但是作為景區來說,安全保障義務畢竟是景區所要履行的非常重要的義務!每一個景區都或多或少有一定的瑕疵或者漏洞,誰也不能保證景區安全防範就能夠如此的完美,無懈可擊。

就像題目當中,所說的樹長的太好爬了也是一種過錯,真是讓人哭笑不得呀!



但是畢竟一條人命沒了,相比於景區來說,就算從道義的角度出發,或多或少也應當給人家一點補償費吧。所以,對於法院的判決我認為基本上還是公平合理的。況且景區也確實存在著一點點小小的過失,那就是沒有在這種好的楊梅樹旁邊,進行防止攀爬的措施或者警示,這一點我想是景區的存在的過錯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相關規定,旅遊經營者應就旅遊活動中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以及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以明示的方式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所以景區就恰好疏忽在沒有做出警示,並且當時老人摔倒後,由於景區的醫務室相關人員下班,並且景區也沒有相關的突發事件的緊急處理預案。因此當時導致了老人沒有及時得到救助,因此最終判定了5%的責任。

但是無論如何,這一案件的最終的主要責任人當然還是摔死的老人。老人自身應該承擔最大的責任,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知曉自己的行為,和可能所帶來的危險性。

但是,無論景區承擔5%的責任,還是承擔50%的責任,一條人命也是沒了,所以大家在旅遊或者平時的生活過程當中一定不要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如果你自己都不尊重你的生命,別人是沒有義務來維護的。


北京任麗麗律師

傳說中的,偷東西出事,還怪主人家東西太好偷了。

大概看了下判決經過,老人年紀近60歲,看見楊梅樹的楊梅,不顧及年齡和偷竊的行為,竟然自己爬樹去摘,最後因為樹枝斷裂,進而摔落身亡。

事發地的楊梅樹是栽在花都區的一個景區裡的,該景區是國家3A景區,種了不少的楊梅樹,也就是說楊梅樹和楊梅毫無質疑不是無主物,是景區所有,也就是某山村委員會。

此外由當地景區也得知,該景區也並沒有做任何的免費吃楊梅的活動。

因此,老人摘楊梅的舉措其實本質上是一種偷竊,但老人的家屬認為,景區種的楊梅樹由於是嫁接的楊梅,接處較低,非常容易攀爬,因此才導致經常有遊客爬樹摘楊梅,甚至哄搶,而景區對此沒有做到採取安全疏導或管理等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因此老人的家屬要求景區賠償60萬元。


而最終景區經過判決,要承擔5%責任。也就是需賠償45096.17元。

5%責任從何而來?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相關規定,旅遊經營者應就旅遊活動中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以及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以明示的方式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但是,該景區就恰好疏忽在沒有做出警示,並且當時老人摔倒後,由於景區的醫務室相關人員下班,並且景區也沒有相關的突發事件的緊急處理預案。因此當時導致了老人沒有及時得到救助,因此最終判定了5%的責任。

但是本事件,非常明顯,其實老人自身應該承擔最大的責任,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知曉自己的行為,和可能所帶來的危險性。

通俗來說就是:老人自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是景區沒有對爬樹做警示告知,當時也沒有勸阻,後面又沒有讓老人及時得到救助。因此承擔5%責任

畫重點,之前筆者就寫過一個類似案例,就是有人偷了別人家打了農藥的菜,最終中毒,要求種菜的主人賠償,當時菜田主人也承擔了一定的責任,理由是因為沒有警示標誌。

身邊大量的案例告訴我們,如果你屬於經營管理者,一定要記住多立一些警示語,類似路滑小心摔倒,水深不要游泳,這樣的行為不僅僅是處於一種告知,也是一種避免承擔不必要責任的行為。

畢竟每年總有人水深非要游泳,旅遊都還一把年紀偷果子。


廖彩琳律師

事件概況:

羊城花都一景區,六旬老人山村遊;

巧遇楊梅成熟時,烏黑一片掛枝頭;

未準私自上樹摘,枯枝斷裂摔下來;

搶救無效人死亡,家屬索賠六十萬;

景區被判安全疏,承擔責任百分五。


這個山村景區是國家3A級旅遊風景區。村子的河堤兩旁有50多株楊梅樹。由於楊梅樹嫁接處比較低,很容易攀爬。每到楊梅成熟之時,都會有大量的遊客攀爬楊梅樹,採摘樹上的楊梅。更不可理解的是很多遊客還會進行哄搶。景區從未採取安全疏導或管理等安全風險防範措施。悲劇發生以後法院判處該景區賠償吳某親屬45096.17元。這個判決我認為判得好,老人貪圖小便宜私自上樹摘楊梅十分不文明。但景區有告知,警示,勸告的義務,理應負相應管理不到位的責任。

一,家屬稱:“樹太好爬!”

這個是歪理。楊梅樹是好爬,如果上面沒有成熟的楊梅,吳某也不會去爬。爬上去的目的是為了摘楊梅。至於爬樹的危險,吳某作為成年人不會不知道吧!況且景區並沒有開展楊梅採摘活動。也就是說,那50多顆楊梅樹雖然已經成熟了,但是景區只是把它當成是一個景點,只供遊客路過觀賞的,而不是用來遊客採摘的。


二,爭議焦點:吳某摔死,景區有責任嗎?擔多少?

沒有事先告知,警示,勸告,肯定有責任的。需擔次責(過錯責任)。

1.楊梅樹立在河邊,你不去爬,是不會有危險的。吳某不顧自身年齡私自上樹導致了危險產生。

2.吳某未經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應當事先預料到爬樹的危險性,對自身損害肯定要承擔主要責任。

3.出事當地的村委會作為楊梅樹的所有人及景區的管理者,沒有對採摘楊梅及攀爬楊梅樹的危險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過錯。

4.吳某從楊梅樹上摔落受傷後(沒有當場死亡),醫務室相關人員已下班,沒人值班。景區沒有突發事件處理的預案,導致吳某不能及時得到醫療救助,對損害的擴大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是過錯責任)



三,社會輿論爭議。

1.吳某偷摘楊梅摔死,還要怪景區沒提醒,簡直是個笑話。

2.明明是吳某自己的素質低下導致自己殞命,家屬卻把責任推給景區,沒道理。

3.法院判給景區的這5%的責任,就是縱容了素質低下人員的無賴行為。

4.這種行為屬於耍賴,屬於死賴的代表作。

5.家屬雖然不要臉,但是法院判得很公正。

6.有人說,豎個牌子寫上:“楊梅已打過農藥,毒死後果自負!”然而真有人毒死了,法院還是會判賠!

四,事件反思。

這件事給全國的景區敲響了警鐘。一個景區出現了死亡事故,肯定要停業整頓,損失巨大。景區的管理部門對一些能夠引起危險的地方提前做好對遊客的告知,警示和勸告工作。景區的各個崗位的工作人員,在景區開放期間,必須有人在崗。平時經常進行突發事件的預案演戲。

安全無小事,警鐘要長鳴!


千島湖FIRST哥

又是個讓人無法理解的案例。一個遊客,未經景區允許,爬到景區樹上摘楊梅,樹枝斷裂墜亡。家屬把景區告上法庭,法庭認為,景區應當承擔未告知危險等責任,判景區賠對方4萬元餘。

這個案例的意思是:如果有人到你家爬樹偷果子,你必須告訴他爬樹有危險,否則,他一但出事,你要擔責。

我在想,你廚房裡既然存了有很多好吃的,是不是應該豎一塊牌子,告訴有可能入侵的小偷:吃(喝)多了有危險。否則,如果這小偷偷喝你香油喝到腹洩而死,他家人就可以告你索賠。

這案子的荒唐之處在於:第一,爬樹有危險,凡是一個正常人都應該當知道,無須景區告知;第二,景區並未允許你爬樹,你爬樹摘楊梅是盜竊行為,爬樹者明知道樹不能爬,楊梅不能摘,仍然去爬去摘,結果掉下來摔死了,這個責任,要別人去負嗎?

你偷東西,還死不要臉地要求別人來保障你安全,這是哪兒來的道理?

法院居然就判了,居然!

這樣的判例會是怎樣的指引?會不會把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放大到沒有邊界?

比如,動物園必須豎牌子,老虎有危險,不要跳進虎園……問題是,人家本來就把老虎圍起來,不讓你跳啊。

或者說,某些人,就是弱到了這種地步,要隨時提醒他爬樹有危險,老虎有危險,入室盜竊有危險……

要把社會認知降到這種地步,以無限侮辱正常公民智商情商德商的方式,以適應這些不守規則的人嗎?


潘衛霞律師

在問答上我已經見過幾件奇葩事件了:老人去公園上廁所滑倒摔傷向公園索賠,理由是廁所修的太光滑;騎摩托太快飛進別人家院子摔死了,結果房主被索賠,理由是房子修的不對;騎電瓶車摔倒告公路局,理由是路面太顛簸;如今老人爬樹摘楊梅墜亡,景區又成了被告,理由是樹太好爬了。

難道又是我弱我有理?

事件簡介:

2017年5月,六旬老人吳某在廣州某景區遊玩時爬樹摘楊梅墜亡。吳某親屬認為景區未採取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向景區索賠60多萬。日前,廣州花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吳某作為成年人,未經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景區未告知危險,承擔5%的責任,賠償吳某親屬45096.17元。

老實說,這樣的結果在法律上是有法可依的,本不該被人所詬病。照理說,這樣既體現了主要過錯方在吳某又提醒了景區在安全方面存在的漏洞。

但我和大多數網友一樣,還是轉不過彎來。在情理上說不過去,在道德上難以接受。難不成,每棵樹下都要掛個牌子?還是每位遊客身後都得跟個安保?

不問自取是為賊,吳某的行為應該屬於偷竊。景區的楊梅可不是無主的,而且該景區也沒有做任何的免費摘(吃)楊梅的活動。六十歲的吳某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私自上樹採摘楊梅,結果發生了意外。顯然吳某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主要責任,而景區因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沒有設立相應的警示牌,因此需要承擔百分之五的責任,最終賠償吳某親屬四萬五千多元。

這種結果讓任何法律界人士來看都是合理的,尊重事實,按照相關法條有理有據地劃分責任,無可厚非。可此類事件的最終結果往往讓很多人難以理解,就像小偷入戶偷東西意外身亡,戶主還得賠償一樣。

這種結果在很大程度上,與人們普遍認知的公序良俗產生了衝突,讓很多人搞不清楚也弄不明白到底怎麼了?

大家一面倒的批評吳某家屬,認為他們一分錢也不該得,看起來很情緒化,但究其根本原因,吳某的家屬為此向景區索賠60多萬才是大家難以理解的癥結所在。憑什麼做錯事還這樣理直氣壯?就因為人死了嗎?

吳某家屬的行為是典型的要錢不要臉,獲得賠償多少事小,關鍵是這種近乎無賴的行徑能夠得逞讓很多人難以理解。這樣容易使人產生錯覺,找不到判斷是非的標準,進而對整個社會的價值導向產生影響,這顯然不是法律的初衷。

在日常生活中,像吳某家屬這類人,大家最好敬而遠之,離太近的話,說不定哪天你就攤上事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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