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可以要求財產分割嗎?分居時的收入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之間,不僅是身份關係的結合,也是財產關係的結合。財產糾紛不僅出現在離婚時,有時也出現在婚內,婚內也會出現財產矛盾,也會出現財產糾紛,那麼婚內可以要求財產分割嗎?如果還沒有離婚,只是分居了,那麼分居時的收入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可以要求財產分割嗎?分居時的收入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網友諮詢: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想和老公籤一個協議,如果離婚的話,婚內房產歸我,這個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浙江冠森律師事務所張洪軍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院的判決其實是認定分居期間夫妻一方所得仍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以婚姻的存續為基礎,不以分居為基礎,分居只是分開生活,並不是婚姻關係的結束。

原系浙江紅太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義烏市律協第一屆理事。現為浙江冠森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副主任律師,三級律師。擔任義烏市多家龍頭企業法律顧問,擅長公司法、資產重組清算,婚姻家庭、房產、債權債務等。

婚內可以要求財產分割嗎?分居時的收入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分居時的收入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張洪軍律師解析:

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分別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在不屬於第18條的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收入或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顯然分居期間所得財產不屬於該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對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明確規定。本案朱某和王某分居期間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可以要求財產分割嗎

張洪軍律師解析: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該條的內容實質為婚內財產分割,即為了防止夫妻共同財產由於一方的惡意行為而不當減少或保護夫妻雙方對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法律規定的重大理由,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分割共同財產。

婚內可以要求財產分割嗎?分居時的收入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張洪軍律師補充:

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的目的是為了在一方惡意減少共同財產時,法律能夠最大限度內保護另一方自身財產權益,同時告誡民眾不要實施這種行為。這時法律的指引作用更為突出,雖未明確分割中是否應對過錯行為方施以懲罰,但夫妻一方都應當對損害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為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後果。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法院直接分割現有共同財產,過錯行為方將其對共有財產造成的損失直接賠償給無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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