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中,過期喪失起訴權,請抓緊時間找準定位!

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被拆遷人終於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維權技巧,也收集整理了相當一部分拆遷方存在違法行為的材料證據,一切看起來都在向成功維權邁進。但當被拆遷人信心滿滿地走進法院、提起訴訟,卻碰了一鼻子灰,被法院告知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駁回起訴。

這不是故事裡的情節,也不是法院偏護無良拆遷方的表現,而是被相當多的被拆遷人忽略了的“殘酷”現實——依法維權是有法定期限的,在行政訴訟中,超出法定起訴期限,直接喪失起訴權。

直接這樣說大家可能不太容易理解,京尚拆遷律師下面結合最高法公佈的一則裁判案例來向大家解釋何為“喪失起訴權”。

被拆遷人過某是福建省三明市人,2006年,過某的房屋因三明自來水公司職工樓建設項目被拆遷,雙方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過某將被拆遷房屋及地塊完整合法有效證件(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移交給了三明自來水公司。

房屋建設竣工後,過某取得了拆遷協議約定的兩套安置房,但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時卻被告知要收取土地出讓金才能辦理載明土地性質為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糾紛產生後,2010年12月,過某就該拆遷合同起訴三明自來水公司(民事訴訟),訴訟請求被駁回。

動遷中,過期喪失起訴權,請抓緊時間找準定位!

2015(2014)年,過某針對三明市國土資源局(2006年)對該集資樓項目作出的《用地批覆》向管轄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根據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一審、二審乃至最高法再審作出的裁定結果結果都是“駁回”。

審理過程中,被拆遷人過某主張“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對行政機關應負舉證責任的證據進行全面審查,不應當審查本案的起訴期限問題;法院應當查清本案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將已經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再度非法轉讓的違法事實”,相信這也是很多不懂法律的普通被拆遷人都會有的單純認知。

但最高法在審理意見中指出,《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解釋已經就起訴期限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它是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之一。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便喪失了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因此,該類案件的關鍵之處並不在於法院是否應該審查起訴期限問題——期限是法律已經明確的制度,無論是誰都必須遵守——而是如何證明被拆遷人的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限。

曾有不少被拆遷人留言向京尚拆遷律師問詢,距自己家經歷拆遷已經過去了很多年,以前不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現在看了其他被拆遷人的成功案例,也有了維權的衝動,現在維權還來得及嗎?

京尚拆遷律師不否認部分案例仍有翻盤的機會,但大概率上來講,已經簽訂的拆遷協議、已經被拆除的房屋、已經到被拆遷人手中的補償安置款/房、已經塵埃落定的拆遷建設項目、已經很難採集到的相關證據、已經嚴重超過的各項法律維權程序法定期限......這些都是被拆遷人想回頭維權而難以實現的阻礙。

動遷中,過期喪失起訴權,請抓緊時間找準定位!

而對於正在或即將面臨拆遷的被拆遷人來說,時間相對更充裕,維權機會也更多,關鍵就在於被拆遷人能否好好把握。此時再開始“補課”學習拆遷相關法律知識對被拆遷人一定會有所幫助,但想要全面地掌握實戰技巧還是相當困難的,建議被拆遷人在專業拆遷律師的指導幫助下進行維權,避免顧此失彼、一直在維權但一直無法取得想要的結果的情況出現。

最後,京尚拆遷律師必須重申的是,設置起訴期限是為了鼓勵被拆遷人在相對合理的期限內積極主動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因為時間過久取證難度增加使案件事實更難查明,進一步影響當事人的維權。

不管你是否能夠理解或接受這樣的解釋,你都要明白:對被拆遷人來說,比起糾結到底應不應該設置起訴期限這個問題,更重要的是抓緊時間不讓自己因為超出起訴期限的問題錯失重要的維權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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