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自選一審法院,6月1日起濰坊市跨區劃管轄行政訴訟案件

5月30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自6月1日起,我市將推行以“當事人選擇管轄”為基礎的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訴訟案件工作。全市基層法院將劃分為三個片區,原告可在各自片區內自主選擇一審行政案件管轄法院,但對濰坊市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等情況,不適用跨區劃管轄。

原告可自主選擇所在片區內任一基層法院

根據2015-2017年度濰坊市各基層人民法院一審行政案件受理情況,綜合考慮地理相鄰、習俗相近等因素,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全市基層法院劃分為三個片區:第一片區包括濰城區、青州市、壽光市、昌樂縣、臨朐縣人民法院;第二片區包括坊子區、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人民法院;第三片區包括高新區、濱海區、奎文區、寒亭區、昌邑市人民法院。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將賦予原告對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法院自主選擇的權利。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前提下,原告在各自片區內自主選擇一審行政案件管轄法院,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任意選擇同一片區內其他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第一片區的一審行政案件可根據原告選擇,在濰城區、青州市、壽光市、昌樂縣、臨朐縣人民法院之間實施跨行政區劃管轄;第二片區的一審行政案件可根據原告選擇,在坊子區、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人民法院之間實施跨行政區劃管轄;第三片區的一審行政案件可根據原告選擇,在高新區、濱海區、奎文區、寒亭區、昌邑市人民法院之間實施跨行政區域管轄。在各自片區內被選擇的管轄法院,應予立案登記。

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訴訟案。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等六類不適用跨區劃管轄

以下案件不實行跨行政區劃管轄,包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涉及知識產權等由專屬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海關行政案件;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以及對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不適用跨區劃管轄。

據瞭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因此,對於基層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案件,多名原告針對同一標的選擇向不同法院起訴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轄。

由一審實際管轄法院負責案件的執行工作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管轄工作領導小組,各基層法院也將加強對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基層法院將向社會公佈立案諮詢電話,在立案窗口醒目位置擺放實施方案的基本內容,便於公眾知悉。

當事人遞交起訴狀時提出異地管轄請求,應告知當事人向有權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接受起訴狀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後,當事人提出異地管轄請求的,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將起訴材料移送當事人選擇管轄的法院,被選擇管轄法院應依法登記立案。

調查取證方面,當事人選擇管轄的法院可以委託證據材料所在地法院進行調查取證,材料所在地法院應予配合。案件執行方面,當事人申請執行生效法院文書,應向一審選擇的管轄法院提出,一審實際管轄法院負責該執行工作,執行標的所在地法院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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