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足球的轉會是付轉會費,而籃球領域卻是人換人?

candy2004

給人們造成這種有差異的印象主要是NBA的特殊規則造成的,使得看起來籃球(實際上是NBA)與足球是兩種不同的機制,因此轉會差別很大。具體表現如下:

1、NBA在籃球世界一家獨大,人員大部分只能在30支球隊之間流動,類似於同一家公司之間內部的人員調動。而足球則有五大聯賽還有中超等賽事,流動性比籃球大得多,類似於不同公司之間的人員流動;

2、NBA為了控制球員工資所佔比例,因此是有工資帽的,有奢侈稅的;而這一點應該主流足球聯賽都沒有的,因此也造成了很多豪門球隊越來越負擔不起球星們的工資了;

3、NBA沒有升降級,而一個沒有升降級的足球聯賽是災難性的;

4、足球領域你今年踢得好了可以跟俱樂部談加薪,而NBA則是你簽了多少就是多少,只要在合同期內一分錢都不給你加。就像皮蓬那樣貪圖有保障簽了個7年2100萬的合同,自己想毀約都沒法毀。


你沒想到的球事

這裡的籃球領域應該是特指的NBA吧,歐洲籃球還是和足球一樣的轉會操作模式。個人愚見,造成NBA如此具有美國特色的球員交易機制,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

第一,歐洲足球的起源是競技體育聯盟,以追求更高的競技水平為出發點。最初的聯賽成員多為廠隊、地區聯隊、民間會員組織,比賽不僅要決出冠軍,還有升降級制度,那各成員間必然要加大投資保證成績,而聯賽的組織管理者是無權干預這種投資行為的,多年的沉澱自然形成了現在的現金轉會模式,也造就了諸多傳統豪門。

而NBA從成立之初(70年代併入ABA之後為起點)就定下了調性,這是一個商業體育聯盟,一切的行為都以聯盟利益為出發點,競技成績的重要性是要往後排的。聯盟利益即是三方利益——勞方、資方及聯盟管理方。為了保護資方,NBA是沒有升降級制度的,只要入了夥那就是永久會員,不會因為你成績不佳就剝奪你的資格。同時聯盟為了促進競爭,鼓勵投入,出臺了完整的工資帽制度(包括奢侈稅和窮人稅),這樣就使各球隊的實力差距不會越拉越大,保證了比賽的精彩程度與球隊的生存空間,最大程度維護了NBA的品牌價值。球員也因此得利,獲得了較高的收入。而NBA目前的交易制度是最能契合這種商業化模式的方法,保證了三方利益共贏。

第二個重要原因,就是NBA的球員來源,不同於歐洲足球的俱樂部培養模式,NBA的球員是通過選秀得來的,球員的培養基本是在高中及大學聯賽中完成,球隊完全沒有付出成本。所以球員的歸屬權不屬於球隊,雙方僅僅是勞動合同關係而已,自然不涉及轉會費的問題。

所以簡單點說NBA的交易機制主要依託於一箇中心兩個基本點(制度)。以聯盟商業利益最大化為中心,以工資帽制度和選秀制度為依託,最終形成了當前的以球員換球員,保持薪金對等為原則的交易機制。


哥口碑賊好

因為優秀足球人才多,用錢就可以挖牆角,而且沒有條約限制,雙方談妥就可以交易。轉會價錢自己談,足協不干涉,錢夠多的,你可以把全世界最優秀球星買過來,前提是對方願意。

NBA籃球不同,能進NBA打球的人稀少。也就是說有資格進NBA打球在世界上很少。NBA不缺錢只缺優秀的人才。

NBA就那麼多球隊,你把別人的頂樑柱挖走,別人還怎麼打球?NBA交易球員有限制的。第一,工資帽,防止財大氣粗球隊高薪挖角,一支球隊球員工資總額只能在規定預算內。不能超出。

二,主力球員的年薪高的嚇人,好幾千萬美元一年,球隊就算願意出高額轉會費,別人也不會轉,別人要計算自己球員工資帽,如果請一個高薪球員,全隊工資總額超了,要換出一個人。降低工資總額,不能讓工資總額超標。


水花果66

兩個職業運動聯賽的運營機制不一樣。足球是一個俱樂部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包括青訓,自己培養的球員成名為球星後,如果別的球隊來挖角,是需要付給原球隊相應市場價的轉會費的,可以理解為對這個員工的長期培訓的成本費用+挖角費,而球員的工資是另外的一套運作體系,大部分是低於轉會費的。

而籃球,或者說NBA,他的商業運營體系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勞資體系,球員是各支球隊自己發掘(NCAA,落選秀,海外球員)後簽下合同,不像足球是從小培養的。球員間的交易以薪資對等下上下浮動10%為標準,不匹配則規則不允許交易。

其實除了NBA之外的籃球聯賽的運營體制跟足球是類似的,只有NBA創造了一套獨特的商業機制,也是NBA成為現今最成功的體育職業聯賽之一的標誌成果


霸都球兒俠

第二次看到這問題。

其實這不是籃球跟足球的區別,準確說是美國佬跟其他國家的區別。

美國佬幾大球類聯盟都是搞這種選秀+球員交換模式的,包括足球大聯盟,也就是說,足球領域也存在交換球員而不是買賣球員的模式!

同樣的反過來,在歐洲職業籃球聯賽裡,球員的轉會是跟你常見的歐洲足球五大聯賽一樣,付轉會費的,包括我們自己的CBA也是如此,劉曉宇從上海轉北京轉會費據說是700萬。


艾切貝里亞

看了幾個回答都沒說到正題,nba規則是不允許單獨用錢來換人,兩支球隊的交易,必須雙方出人或者選秀權,只有當雙方認為這個交易是不平衡的,才可以用錢來彌補。但人或者選秀權是必須有的。


大理十國

誰告訴你的,FIBA嚴厲禁止人換人,運動員合同期限未履行完成之前,只有以球隊轉會形式才能離開,轉會制度按照收售雙方協議簽訂登記,人換人交換協議屬違規操作,如果涉及合同協議,運動員只能自掏腰包走司法程序,FIBA不給予認可和判決。

因為體制的不同,FIBA至今禁止和NBA直接簽訂協議,NBA運動員必須和母球隊解約,才能以自由身份加盟FIBA。


紙帽子王

其實NBA買人就是買合同,球員換隊之後和原隊的合同仍然有效,不過是新隊伍做主體來執行這份合同,並不籤新合同。球員就像奴隸,自己不定哪天打球打的好好的就被球隊扔走了,除了就那麼幾個點的上名的明星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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