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瑩穎失蹤案BAU是否有參加?

張梅茜

心理分析、邏輯推理,在案件偵查階段肯定是有的。但是,如果想破案並最終給嫌犯定罪,還需要確實的證據。

以往國人對美國FBI的破案方法瞭解不多,所以,有點把他們的那一套玄學化的味道。如果心理分析真的管用,美國也不會出現那麼多變態殺手了。

偵破章瑩穎失蹤被害案,估計還是以車找人的思路。嫌犯駕駛的車輛,是一款老式的保有量很低的車型。接下來就是調取路面的監控,尋線追蹤。美國人經常使用信用卡,信用卡的消費記錄(加油站、便利店)以幫助FBI縮小排查範圍。當嫌疑對象集中到嫌犯身上時,FBI亮出了拿手絕招——監聽(或說竊聽)。當然了,也不排除監控嫌犯的上網記錄,監視他在網上說了什麼,或瀏覽了什麼網頁。我甚至懷疑,FBI可以利用手機定位監控嫌疑對象的行蹤。最終使美國警方和FBI下手抓人的,據說就是竊聽到的嫌犯講話內容。

而使得美國檢方信心滿滿的以重罪罪名起訴嫌犯的證據,可能有兩個(以下是我以前寫的帖子)——

在《中國女留學生章瑩穎在美失蹤一案可認為全案已告破》一文中,我斷定美國警方、檢方是根據現場提取到章瑩穎的生物檢材做DNA比對,從而做出追加指控的決定。


按說,這樣的分析應該是不錯的。如果在現場提取到的生物檢材是滿足三個條件,就可以做出受害人遭遇不幸的結論:

第一、大量的,如,必須醫治的出血量;

第二、來自人體的深層組織,如,來自於體腔內的器官;

第三、提取於特殊的位置,如,某件工具的縫隙,或下水道里,等等。

但是,這樣的鑑定結果只能證明章瑩穎遭遇不幸。

再細看各大網站披露的起訴書——

追加起訴第一項罪名的內容 :故意殺害章瑩穎;故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導致章瑩穎死亡;故意使用致命武力傷害受害人,此行為直接導致受害人死亡;故意使用暴力,並清楚此暴力極可能導致死亡,使用此種暴力屬完全無視受害人生命危險而直接導致其死亡。

追加起訴第一項罪名的補充中還寫道:章瑩穎在被綁架過程中死亡;克里斯滕森使用令人髮指的殘忍手段虐待受害者;克里斯滕森有預謀地實施其犯罪行為並導致死亡。

如此詳細的罪行指控,顯然不能用DNA鑑定結果所能描述的。除非,尋找到受害人的遺體做出法醫鑑定。

因此,我還是遺漏了很關鍵的一點,美國警方、檢方提取了嫌犯的摩托羅拉手機做為證據!

現代的手機除了能通話,還能拍攝照片或視頻的。如果嫌犯把施暴過程用手機做了記錄(這非常可能!),即便在事後做了刪除,憑藉美國警方、FBI的技術能力,還是有能力提取到部分圖像或視頻的。

哪怕只提取到一幅圖片或幾幀圖像,再結合案發現場提取的生物檢材DNA鑑定結果,全案就是鐵證如山!這也難怪美國檢方要追加重罪的指控了。

只要美國警方、檢方在取證過程中手續合法,沒有程序上的瑕疵,克里斯滕森就斷無脫罪可能!現在,只盼著早日把兇徒送到他最終的歸宿,由此,瑩穎也可沉冤得雪、瞑目九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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