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三星高照453

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如果說國家還是實行計劃的話,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的話,死亡人員與新增人口土地相低還是差不多的。就像我家現在是8個人,只有5個人有土地,兒媳婦和孫子孫女都沒有土地。假如我老爸老媽死了,他們的土地就低我孫子孫女的了,我兒媳婦一個人沒有土地。如果是計劃生育只生一個孩子,那我家的土地剛好持平,也沒進也沒出。你們說說看是不是這個道理。



不過,也有一些家庭兄弟多,結婚遲,土地已經承包到戶,像這些家庭只有老公一個人有土地,妻子和孩子卻沒有土地,他們也要等到父母死亡後才能種父母的土地。直正死人擁有土地還是一些農村五保戶和單身漢,他們生前已將土地贈送給親戚種值,死亡很難收回集體。


月季正紅

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答案是肯定不能永久享有土地權益的。首先必須明確一點的是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是村集體的,不是農民所有。農民只有土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簡單點說,就是農村的土地是村集體的,農民只是承包了村集體的土地,農民要怎麼經營怎麼使用承包的土地是村民自己做主,但不能買賣。農村的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所以農村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也不是永久的。

1、農村土地承包是有期限,不是永久的。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1988-1997年為第一輪土地承包年限,在我們的當地農村把1988年叫做“分田到戶元年”,以前是生產隊集體土地,集體勞動,採取勞動計分的形式獲取收入,1988年開始採取分田到戶,不再是集體勞動,根據每戶人口數量分田地,所有權還是村集體,農戶擁有經營權和使用權。1998年-2027年為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2017年,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2027年)再延長三十年,也就是2028年-2057年為第三輪土地承包期。以上是耕地的承包期限,林地和草地的承包期限不一樣,林地是30-70年,草地是30-50年。

2、農村土地確權時以戶為單位,重新確權會減去已故的老人,增加新生小孩的土地權益,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先說個實例。2016年我們當地農村耕地確權了,我家是6.3畝地。已故的奶奶,重新土地確權,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已把她的名字刪除了,沒有了土地。新生的小孩,和新娶進門的媳婦在這次確權證書上添加了名字。現在還是6.3畝地,但新增5個人(大小兒子的媳婦,三個小孩)減去一個人(奶奶)的享有土地權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3、農村土地沒人繼承,已故老人的土地權益收回歸村集體所有。

在農村還有這樣的情況,老人生前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女兒都出嫁了,戶口不在本村,是不能繼承的,戶口還在當地農村是可以繼承。如果沒有兒子或者其他人繼承,已故的人土地經營權和使用權會被收回村集體。

總之,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以戶為單位,採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對於已故的人,絕戶的家庭,沒人繼承會被村集體收回承包經營權證,歸村集體所有。


昕瑞生態

土地對於農民來說就是命根子,一旦失去了土地可就不知道怎麼生活了。而去年的時候,距離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就還有10年了,到了2027年承包期就會結束,不少農民都是擔憂自己的土地未來怎麼辦,還是不是自己的。不過在國家提出再續三十年後,很多農民都放下了心。

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不過很多問題又困擾著不少的農民,那就是死去的人是不是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呢?首先就這說法就是錯誤的,因為國家只是再續三十年土地承包期,並不是永久可以承包,所以不會有人永久享受原來土地的情況。

相信更多的人還是關心,死去的人手裡的土地怎麼分配?這才是重要問題,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的。其實這個還是要看具體情況的。

1、是否有子女,如果沒有子女的話,那就是五保戶。目前的政策是對於這類無子女的老人在死去後,手下的土地跟宅基地都是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會根據村民的需求再分配給其它農民。

2、如果子女還在的話,在土地確權工作後,會將老人家名字減掉,但同時不會減少土地的數量,以前有多少地,在老人死去後還是會有多少地。

3、對於出嫁的女兒,並不是無法繼承老人土地的,只要戶口還是這邊沒有遷到婆家,是可以合法繼承承包地的。土地的分配方式是按照戶口本的人數來進行確定的,有多少人就有多少人可以享受土地,未來土地確權證上都會寫有家庭成員上的名字。

土地是農民所有,國家也知道土地對於農民的重要性,不會輕易收回,同時也沒有額外土地進行分配了。一般只要還有家庭人員繼承,那都不會輕易收回的。


深山老農民

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花開隴上

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之一,土地承包期延長三十年在振興鄉村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因為只有土地權屬穩定了,農村才能更好地穩定發展,糧食才能做到確保充足。

但這都是大方向上的含義,對於農民來講,自然是有喜也有憂的。比如原來沒有分到土地的農民,想要靠家庭承包分地無疑更難。

這個時候,很多人就把希望放在了村裡已經去世的人員的土地上,期望能將這些人員的土地拿出來分配給有需要的人員。

那麼這樣是否可行呢?死去人的土地怎麼處理?能夠永久享用嗎?

筆者的答案是還得分情況來看:

1.個別農戶去世,但戶上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在,土地歸其他家庭成員繼續使用,不做另外分配。從這個角度來講,該死者的土地是繼續歸該戶所有的,直至該戶消亡。

2.農戶去世後,戶上已無其他家庭成員,那麼該土地肯定就不能繼續被死者佔著了,因為已經沒有人耕種了,戶已經消亡了,這種情況下的土地是可以收回來重新分給符合分地條件的村民的。


土地論壇

農村土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所有,統分結合是憲法規範。農村土地是對每個農民人囗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重要生產資料。根據國情,從一輪15年聯產承包分田到戶到二輪在一輪的基礎上在延長30年,始終奉行的是人均分配集體土地的原則。各地人均土地每隔5年或5年以上時段,村集體按照上級政策,鄉規民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意願),生的補地、死的取地、婚出入佔一頭、截止時間"國慶節零點"均作了動賬不動地的小調整,新遷入者一律不予分地享受土地承包權。不變的、不可侵犯、不可剝奪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一輪確定了的土地承包權,國家把農村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依法享有的一項基本財產權利進行了法律規範,15年,再延長30年,再延長30年堅持不變、不動搖。我們不能用土地私有化的思想方法去詮釋"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一私有化隱形條框,它起不到保持地力不降的作用。死取生給,婚出入佔一頭,保障農民、農村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使他(她)們取得人均份地,公平享有土地承包權才是社會主義制度下,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屬性。否則,活人分不到地,死人不取地,說不通。抽取死者地時,村集體可以喪葬費用形式作出一定數額的補償。抽補土地過程,動賬不動地是最隹選擇方法。


Fen雲120048045

在農村,關於土地的問題,一直是處於爭論的狀態,在網絡上也出現了這種現象:以前分地多的朋友,關於此事,一般不會發表什麼評論,而以前分地少的朋友,則會在文章下面評論說,需要重新分地,以前分地不公平等。

其實,這種現象的出現也很正常,就像我們在生活中,假如賺了一些小便宜,也會默不作聲,只有吃了虧,才會說出來,人之常情,就好比,有人問了,為什麼97年分地之後,自己家新出生的人口現在還沒地,而別人家分地之後,有些人去世了,到現在還有土地?更土地承包又延長了30年,是不是這30年之內,還是維持這種情況呢?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大家估計都聽膩了,但是沒辦法,原則還是要遵守的,舉個簡單的小例子:我們村有戶人家,當時人口多,分地的時候分了8畝多,而現在,子女們的戶口前些年都已轉到城市,老兩口一直種植著這8畝地,就在去年,老兩口中的女方,因病去世,家裡就剩下了一個老頭,而家裡的土地還是8畝,這種情況估計在一些朋友的家鄉也有出現。

有人會問了,既然人都去世了,為什麼土地不被收回呢?小幫手查詢了相關的內容,有幾種說法,一是土地雖然說是按人口分的,但總體來看,還是按戶分的,這就說明家庭成員可以繼承去世人的土地。二是為了土地長期的穩定,雖然說,在一些人看來這並不是一個很好的辦法,但從大局看,還是以穩定為主。


不過,也有例外,比如家庭成員全部去世的情況,也就是說該戶沒人了,那麼土地就會被集體收回,還有一些村裡面的“五保戶”,如果他們有地的話,等到去世後,也會被集體收回。

關於農村土地分配30年不變的情況,有些人會覺得時間太長,改成5年或10年一分配為好,小幫手上面就說了,我國人口多,重新分配土地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不過,適當的微調,或許也是一個不錯的辦法。

也有朋友建議,村集體可以預留一部分預留地,去世的人土地收回,新增的人口,達到標準後分配土地,相對靈活分配,也許會比較好。


反正大家的看法是各不相同,因為所佔的立場不一樣,小幫手個人認為,在沒有一個特別好的辦法下,維持目前的做法為好,你覺得呢?

最後問下大家,關於土地分配問題,你有什麼好點子?歡迎下面評論中發表自己的看法哦~


農民的小幫手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土地是農民是生命。國家土地延包,制定了農民土地承包30年不變的政策。30年不變的是耕地,30年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也不減地的原則。也就是說你家的人三十年內,不管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土地都是固定的。例如有遠嫁的閨女,婆家沒有分地給她,她原來的土地也不能被收回。等女兒有了孩子也不會給孩子分地的。即使分家了地也還是那些地。只有農民全家遷入市區,不是農村戶口了,土地就會被收回。不交的會強制被收回。人死了土地要收回嗎?上面已經說了!三十年內增人不增地就是你家有人嫁過來,或有人嫁出去,或是有孩子出生,土地都不會增加的。減人不減地也就是說:閨女嫁出去了,也不會收回土地,除非婆家有給你分到土地。人死了也不會收回土地,土地是一家人共有的。



皖北楊小菲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應該先來回顧一下我國80年代開始的土地承包制度,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是從1983年前到1997年結束,承包期為15年,考慮到農業發展穩定等因素,第二輪承包從1997年開始承包期為30年,現在我們還在第二輪承包期之中,從這開始農村出現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模式。



一:去世人口土地怎麼辦?

一般去世后土地由家庭成員繼承。但是有以下情況的除外。

1.鰥寡去世

由於沒有繼承人,土地承包權由村集體收回。

2.家人自願放棄

如果家人自願放棄土地繼承,那麼也由村集體收回

3.家庭成員全部遷出集體

由於家人不再屬於集體,所以沒有權利繼承土地,由村集體收回承包權。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每日開卷

先說結論:農村承包到期再延期30年,死去的人的承包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這跟死去的人永久享受原來土地是兩碼事。

這個問題要分幾個方面回答:

1、農村土地,採取的是家庭承包方式

即村集體組織按照本村戶數來分包土地。一個家庭戶,在承包期內,有人去世,有人出生,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影響承包權益的變動。

如果有家庭成員結婚了,從原來家庭分戶立戶,則他原則上可以向村裡申請承包新的土地。前提是:村裡還有機動地可以調劑有承包戶自願交回、村集體組織依法收回的土地或通過開墾獲得的新耕地

2、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31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而《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也就是說,承包戶裡有人去世,他的承包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這就是所謂「減人不減地」原則。

3、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戶只有經營權、使用權

既然沒有所有權,也就不存在什麼“永久享受”一說,即便是活人。

如果認為我回答的比較清楚,記得關注、點贊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