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是“...... 若公告之日起15日內無法確認房屋合法產權人,將通過合法程序申請為無主房屋”。
對,就是近日特區報上登的那則公告:《深圳市福田區華富村棟、西區舊住宅區改造項目無主房屋公告》,又引熱議。
emmmmmm......
請自行YY一下村民看到上述之後的反應
想去認領一套的網友們,別皮了~
有主沒主,等官方公佈最終結果吧。
1
截止2017年4月底,華富村餘67戶尚未搬離,近40位 物業人員待安置。
石板破碎,青草蔥蔥,人去樓已空,徒留高大的玉蘭樹在雨後散著幽香......
偶有幾人在村中匆匆走過,有抄水電錶的、胳膊下夾著文件的、揹著布袋接學生的......旁邊的華富小學書聲琅琅......
一位暫未搬走的租戶說:昨晚突然看到這個,也覺得詫異。
問:聽說這些房子是當年的工程兵的,是不是他們後來離開了深圳沒再回來了,就沒有主人了?
答:外面的人這樣猜測?......但也有可能是這樣,房主離世了,但未留遺囑給孩子,現在再去證明產權很難,假如有多個子女,程序就更復雜了。
還有,當年能買這裡的房子的,也要深圳戶口,有些人沒有拿到紅本,
還有別的情況......
問:這裡馬上要拆了,不能長租,是不是房租降了很多?
答:那沒有,還在這裡的租戶很多都是小孩在華富上學。反倒是周邊的租金漲了,很多家長搬到華富北村,租金要6000多了,60-70平,以前只要3000多。
問:周邊學校很多......
答:這裡是華富小學,旁邊是幼兒園,還有深圳外國語學校、深圳實驗學校、深圳高級中學、福田外國語學校、百花小學......
問:這邊環境很好啊,空氣好香。
答:是啊,我們在這邊租了十多年了,住著舒服,都有感情了,不捨得。
該學區範圍內二手樓盤1-3月的成交數據
2
問:你們是不是快要搬走了?
答:是啊,租戶都搬走了,現在又沒活兒幹了。他們要求5月30號前我們也搬走,牆上貼著呢。
架空層下面有一小塊紅色公告:《致華富村東西區架空層租戶(商戶)的一封信》
“現對違法使用一樓架空層的租戶(商戶)依法進行清理,請各位租戶(商戶)於2018年5月30日前自行搬離,逾期不搬離的,政府將依法強制查封和拆除。”
問:剛聽說一樓是違建?
答:以前是放自行車的地方,後來租給我們做宿舍。
問:你們還要出錢租?
答:是啊,我們兩公婆一個月400塊錢,他們一個月800,按面積。
問:那搬去別的地方租金會很貴的......
答:那沒辦法啊,我們4月中旬就沒活兒幹了。物業公司發3萬塊補償費讓回老家,或者調到其他地方去。二選一。
問:3萬?
答:嗯,按年限的,我們公婆在這邊工作十多年了,3萬。
問:調其他地方去?哪兒?
答:北村啊,華新啊,哪裡缺就調哪裡,但就分開了,我們都一起工作十多年了。現在只有3個人願意調其他地方。
這些房屋是80年代建的,一層架空層建成了自行車庫。後期被物業公司收回出租給員工和外部的租客。
3
黃木崗社區的圖書館在一樓,大眾物業公司旁。
一間咖啡館在樓梯旁,圓形燈箱招牌上是《畢加索-椅子上的女人》。
夜晚曾尋著亮光來喝咖啡的人,一定記得這裡的玉蘭花香。
閒逛時,碰到兩位女士在樹下拍照,像小朋友一樣,很歡快。
問:你好,你們是這邊的業主嗎?這裡要拆了......
答:不是,我們不是業主,也不住這裡,只是在深圳長大的,一直喜歡這裡,過來拍照留念。
問:這裡空氣好香,有點像廣州。
答:你抬頭看看,這是
玉蘭樹,玉蘭花香!這三棵樹都比樓還高呢......還有那棵,你知道是什麼嘛?那是紫荊花,很老的樹木了。
問:但還是要拆掉了,這沒有車庫,你看車都停在路邊
答:這就是老小區的特色啊!30多年了,正好見證深圳的一個發展過程。深圳是不是應該保留一批這樣的建築呢?你來這裡多久了?
我:啊....去年剛來的
答:哦,那應該對深圳沒那麼深的感情了,我們在深圳生活了20多年......
聽一位租客說,一位在這裡住了30多年的老業主,尚未搬走,經常拿著單反走在村裡拍照。
有業主建議將老樹整棵移走,新建之後再搬回來。
但後期怎樣建設,還未可知......
關於華富村舊改的具體規劃
附:新浪樂居關於無主房屋拆遷審理程序的報道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爭鋒表示無主財產將收歸國庫,歸國家所有。走法院認定程序認定為無主房屋後,可以進行拆遷。具體審理程序為:
1.法院接受申請後,應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不符合條件,或者財產有主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符合條件的,立案受理。
2.發佈財產認領公告。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財產所有人已消失或者去向不明,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應寫明如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財產的種類、數量、形狀、公告期問以及尋找財產所有人認領財產的意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公告期間如果有人提出財產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公告滿期無人認領財產的,法院應作出財產無主的判決,同時根據財產的不同情況,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判決送達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組織執行。
執行組織應當發佈執行令,責令財產的非法佔有人交出財產;拒不交出的,應予以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判決的方式認定無主財產,僅僅是根據一定的事實,從法律上推定為無主財產,是否在事實上真正無主,尚未作出符合實際的肯定。
因此,在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可能出現。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法院的原判決,以保護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也就是說,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財產無主之日起,必須在2年內行使請求權,申請法院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
超過該訴訟時效期間,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請求返還財產的,不予保護。原判決撤銷後,財產由其原所有人或合法繼承人認領,佔有財產的單位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作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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