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離婚誤區
1. 只要拿到對方出軌的證據,就可可以多要財產
這是很常見的法律誤區,離婚財產分割,首先要夫妻之間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才會通過法院判決,但是法院一般會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則,及時有對方出軌的證據,法院也只是會做參考,並不會對財產分割產生大的影響。
2. 結婚已經超過8年了,對方婚前的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
在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是這麼規定的,但是現在都2018年了,新《婚姻法》早就有了新規定。婚前財產始終是婚前財產,婚後所得才屬於共同財產。
3. 對方不同意離婚,只要我堅持離,去法院指定能離
一般離婚如果協議離婚不成,就要通過法院訴訟離婚,但是法院是否會判離婚也是要慎重的,如果夫妻感情並未破裂,只是小打小鬧,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4.我們已經分居2年了,就自動離婚了
這是對婚姻法“分居兩年”的嚴重誤解,離婚只有去相關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才算離婚,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
5.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就生效了
離婚協議書是有條件的,那就是辦理離婚手續,因此只是簽了字,沒有辦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也就是一張紙,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滿足的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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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也就是說,辦理離婚登記時必須有結婚證,或者婚姻證明。
②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自願原則是結婚和離婚都必須遵循的原則,這裡的自願包括男女雙方彼此不存在欺瞞、脅迫、誘騙等行為。
③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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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
⑤雙方當事人必須其中有一人的戶口是當地的民政局常住戶口。
⑥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以上就是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時辦理離婚證的6個條件,為的就是處理好各種可能會發生的後果,如果雙方有一項不符合的,都辦不了離婚證。
以上是幾種常見的法律誤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千萬不要想當然,往往法律規定與自己的想法存在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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