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人入室,被屋裡主人用刀砍死,屋主人有罪嗎?

北極星7810

首先,壞人入室已經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私人住宅神聖不可侵犯,非法侵入住宅是指不經住宅主人同意,沒有法律依據進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壞人只要身體全部進入住宅就已經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屋主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自己的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衛需要滿足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要正在進行;

3、針對侵害人進行的防衛。

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而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取決於侵害人當時的行為的危險性。

因此,壞人入室,被屋裡主人用刀砍死,屋主人是否有罪的一個關鍵點是:壞人入室做什麼?

為了更好的理解,舉幾個例子:

1、如果壞人只是非法侵入,屋主人對其強行驅除並導致壞人受傷的,屋主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2、如果壞人入室是為了偷竊,沒有暴力行為,也沒有對屋主的生命構成威脅,而屋主用刀將其砍死的,屋主屬於防衛過當;

3、如果壞人入室是為了盜竊,但是被發現後對屋主使用暴力想要殺害屋主,此時屋主用刀將其砍死的,屬於正當防衛;

4、如果壞人入室是為了殺人,屋主用刀將其砍死也屬於正當防衛。

《刑法》對正當防衛有特殊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有什麼後果

首先,防衛過當不是獨立的罪名,防衛過當造成重傷的,可能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致人死亡的,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防衛過當的,應當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上海律師張

這個問題好大呀!屋主人有沒有罪還得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判斷哦!

沒有罪的情況下可以屬於正當防衛,有罪的情況下有防衛過當、防衛不適時等。

正當防衛情況(舉個栗子):

王五是個個頭瘦小的小夥,一天回到家時,發現家裡面門是開著的,還聽到了妻子慘叫的聲音,於是王五馬上進入家中,發現臥室一個陌生人正在對妻子進行強姦,憤怒的王五馬上從家裡找了一根棍子,狠狠地在陌生人背上敲打,可是陌生人太過於彪悍,王五不僅沒有將其打暈,反而還被陌生人搶去了棍子,被陌生人暴打,一條腿也已經被打斷了,這時,妻子過來幫忙,沒想到被陌生人打暈在地上,這個時候的王某拖著受傷的腿來到了廚房,拿了一把刀緊緊的握在手中,要求陌生人趕快滾出去,但是陌生人反而拿著棍子繼續追打王五,這時的王五已經被打得頭破血流了,最終王五憤怒的用刀砍向陌生人,導致陌生人死亡。

如果是在這種情況下,王五是屬於正當防衛的,因為陌生人已經將王五打得頭破血流,還要繼續對王五施行侵害,陌生人已經嚴重危及王五的人身安全,所以王五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參考:《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的情況(舉個栗子):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具有兩方面的特徵:一、在客觀上表現為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並造成了重大損害;二、防衛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

王五是個身體強壯的小夥,一天回到家時,發現家裡面門是開著的,還聽到了妻子慘叫的聲音,於是王五馬上進入家中,發現臥室一個陌生人正準備對妻子進行強姦,身體瘦小的陌生人看著彪悍的王五恐懼之心油然而生,於是陌生人隨手找了一個瓷器瓶向王五叫囂,憤怒的王五馬上從家裡找了一把水果刀,在和陌生人進行辱罵對峙的過程中,陌生人將瓶子砸向王五的身上,而王五順手就刺了陌生人一刀,最後導致陌生人死亡。

這種情況王五是屬於防衛過當的,陌生人在王五家裡雖然想進行強姦,但是已經被制止,而且陌生人對王五雖然有威脅之意,但是所拿的瓷器並不能對強壯的王五造成嚴重的傷害,所以王五防衛過當。不過因為王五的犯罪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所以可以減輕處罰。

防衛不適時有罪情況(舉個栗子):

防衛不適時:是指在不法侵害行為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對不法侵害者實行的防衛行為。總的來說,防衛不適時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因而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性質,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防衛不適時包括兩種不同情況:一種是事前防衛或事前加害。這是在侵害還未開始時,或尚未面臨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脅時進行的防衛。另一種是事後防衛或事後加害,或遲誤防衛。這是在侵害結束之後實行的防衛。

王五是個年輕的小夥,一天回到家時,發現家裡面門是開著的,還聽到了妻子慘叫的聲音,於是王五馬上進入家中,發現臥室一個陌生人正在對妻子進行強姦,憤怒的王某馬上從家裡找了一根棍子,狠狠地在陌生人背上敲打,最後將其打暈。可是,這時的妻子已經失去了理智,衝到廚房拿了把水果刀,跑到臥室直接刺入了陌生人的背上,最後導致陌生人當場死亡。

這種情況雖然陌生人有罪,禽獸不如,理應受到懲罰!對於王五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的,但是至於妻子就是故意殺人罪了!雖然妻子受到奇恥大辱,這也會是她人生當中的一次噩夢,但是這不能改變妻子殺人的事實!因為陌生人的強姦已經結束了,正確的操作是報案,而妻子的衝動行為是事後加害或事後防衛,屬於防衛不適時,因此妻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所以呀!即使是在家裡,即使是壞人到你家裡面來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首要的前提還是保命為先!即使是當著你的面搶劫,作為主人也要也要儘量保持理智哦!建議事先在家裡準備一些棒球棍、防狼用品之類的東西,即使需要搏鬥,也不會傷及性命!

不然,要是真的死了人,不管犯罪分子有多大的罪,也不會改變你殺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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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幫幫

如提問所說,如果可能我必殺死入室歹人,因為家裡親人。至於法律那不是保護小民的。入室搶卻被滅門的少嗎?別跟我說的像人販子定重罪法律擔心殺小孩之類的屁話,若那樣體諒壞人,為什麼不對過失殺人的良民手下留情


請你等等我1

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上是具有模糊性的,但是這個問題對於廣大老百姓而言又是比較感興趣的問題。陳律師作為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給大家好好講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回答問題,屋裡主人在被危及人身安全時將入室壞人砍死,構成正當防衛,無罪,在其他一般情況下,屬於防衛過當。若屋主人驚嚇而死,或被滅口,那當然要追究侵入者的刑事責任了。

其次,最容易混淆的問題其實就是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這兩者往往僅存一線之隔,很多人容易對此存在誤解。

大家需要記住的第一個知識點是:入侵者通過非法的方式進入私人住宅時,其本身已經構成了犯罪,即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但是入侵者非法侵入住宅後,僅構成的犯罪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對於該犯罪主人不能行使無限防衛權,必須要視情況才能決定主人用刀將其砍死構不構成正當防衛。

  1. 假如入侵者手持武器,即便沒有進行攻擊性行為,但是其持有武器的狀態對主人的人身安全已經構成了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即便主人採取先發制人的方式將入侵者砍死,仍然屬於正當防衛。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非得等入侵者採取暴力行動了主人才有防衛權,判斷的標準還是在於當時對主人人身安全有沒有構成威脅?該狀態是否危險?只要達到了一定的危險程度,主人就可以先發制人,這是完全沒問題的。接下來,

    第二個知識點來了:一旦先發制人的行動將入侵者制服了,不能再採取二次攻擊,有的人將入侵者制服時,只是將其擊傷,並未殺死,但是可能覺得不解恨或者心存報復,於是又進行了第二次攻擊,而正是因為第二次攻擊致人死亡,此時的行為不再屬於正當防衛,而是故意殺人。

  2. 假如入侵者並未持有任何武器,就得看其動機了。其實有一些入侵者是會主動表明來意的,比如討債;還有的入侵者是可以通過其裝扮和行動看出其意圖的,比如入室盜竊。對於這類並不會對主人人身安全構成直接威脅的犯罪行為,主人仍然可以採取適當的正當防衛,但是必須要注意一個度,如果直接用刀將其砍死就屬於防衛過當了。第三個知識點就是:在我國,可以無限防衛的犯罪行為只能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除此之外的犯罪行為並不能行使無限防衛權,否則就屬於防衛過當了。

  3. 犯意轉化時的防衛權轉化。在現實情況中,經常會發生犯意轉化的問題,比如小偷本來是奔著盜竊去的,但是看到女主人很漂亮,就心生邪念,轉而想進行強姦,又或者討債的要不到錢,心生惡念又轉而想暴力搶劫。對於侵入者的犯意轉化,主人的防衛權也就相應的從防衛權受限轉化為無限防衛權。那麼這個轉化的時機是什麼時候呢?

    記住第四個知識點:只要侵入者流露出其所要轉化的犯意或被主人觀察到其即將採取其他犯罪行為時,主人即可使用無限防衛權,並不需要等到侵入者採取實際犯罪行動時才進行無限防衛。

總結

很多人有個誤區就是我國對於私人的住宅的法律保護力度不如美國等發達國家,其實在法律保護方面,是差不多的。只不過美國的公民可以合法持槍,在面對任何暴力入侵住宅時,直接用槍將其擊斃讓大家覺得這樣的方式更有安全感或者更加解氣。其實這個也是行使無限防衛權。但是對於並不會造成人身威脅的入侵,美國也不允許隨意開槍將人擊斃的,只不過由於槍支氾濫的問題,任何一個侵入住宅的小偷都有可能攜帶槍支,顯然也比我國的小偷更具危險性。其實就是一個人身危險性判斷的問題。

最後,立法的原意就是公民應當對違法犯罪行為按其危險程度相應的去行使防衛權,之所以不規定對任何的犯罪行為都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是因為有可能造成另一種合法的暴力氾濫。即小偷被有權機關抓獲只是坐牢而已,而在其他人手裡可能直接被打死,而很多小偷其實只是因為一時糊塗而偷東西,還是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的,如果我們這個社會對罪犯都採取不相信其能改過自新,一律通通打死的態度,這個社會有可能本身就不是文明社會,而是殘暴的。秦朝就是一個例子。


陳豪俊律師

零二年我在桂林一棟未完工的新房子住,,我們當時住了十多個老鄉,有一晚上,一個老鄉從湖南迴來,十二點多,一進大門看到一輛三輪車停在門口,一個人形跡可疑,我那老鄉撿了根鉄管就打,有一個聽到動靜的小偷立馬躲起來了,我們睡覺的人都起來一頓好打,後來把另一個也搜出來了,沒讓他們走,也沒報警,直接關到一個空屋子裡,問他們的家人電話,一個說他弟在桂林,還有舅舅在賣水果,另一個說姐姐在桂林搞衛生,我們押著其中舅舅在賣水果的那個,坐出租車找到他的親人,他親人說不管,打死活該,我們就拉回來一頓猛打。另一個他姐姐來了我們問她要兩千元錢,她說沒有當她面我們又是一頓海扁,他姐姐看不下去說借一千給我們。後來我們參與的分五十一個人,因為以前抓到的小偷送派出所,第二天還要我們去錄口供。我們打工的哪有那閒功夫,而且每次都過一兩天就放掉了,那次是我們最完美的傑作


廣宏投資

問題太籠統,語焉不詳。

一、壞人入室,壞人是怎麼定位的?是小偷,騙子,還是搶劫犯?

二、他入室在做什麼?翻箱倒櫃,坐在沙發上休息,還是在持刀威脅房屋主人?

如果正坐在屋裡考慮找點什麼東西吃,你持刀將他殺死,是有罪的;如果他持刀威脅房屋主人,主人將其殺死就是無罪的,是正當防衛。

屋主人被驚嚇致死,入侵者視其罪從重處罰;殺害屋主人的,自然追究其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郭廣吉律師

這個題目太大,專家們回答這個問題容易鑽牛角尖。

現在大觀君嘗試用最簡單的話把這個問題說明白,只能反著回答,那就是屋主人在什麼情況下砍死壞人無罪 ?

壞人入室, 首先要搞清楚什麼是壞人,壞人沒有標籤寫在臉上,所以,我們把正在做壞事的人稱之為“壞人”。

根據中國法律,未經主人同意就擅自入室,哪怕什麼也不幹,就是違法的。根據中國法律,你不能僅僅因為入室就把人給殺了,正常情況下,對方如果沒有進一步的違法犯罪行為,把他驅離,或報警請人驅離就可以了。直接拿刀砍,肯定不行,要真這麼幹,最起碼也是防衛過當,說不定還要攤上一個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死 。

所以,針對壞人入室,並且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採取防衛行為,由此造成壞 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屬於正當防衛,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洋楊大觀

這得看在哪個國家了,若是在擁有最優秀社會制度的國家,肯定會有罪,因為法律會認為壞人還罪不至死啊,你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早超過正當防衛的需要,肯定有罪,但在萬惡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那就沒罪了,因為萬惡的資本主義國家法律認為你非法入侵私家住宅,主人有無限防衛權利,殺死入侵者理所當然!


長風破浪19651606

房主不知道壞人進來幹什麼,偷盜,強姦,等等,萬一壞人是奔著殺人來的,怎麼來區分房主來防禦壞人犯罪內容??房主並不知道壞人來家殺自己,不提前進行正當防衛,被壞人殺了,房主不是冤枉嗎!如果房主提前要把並不知道要殺自己的壞人以正當防衛的理由殺死,房主卻被正當防衛過失被判刑,那不是更冤枉嗎!所以我覺得壞人沒經允許進入房主房間,壞人被打死打傷,房主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壞人不進入房主的房間,壞人也會平安無事。


且行且努力75541991

首先我給大家講個類似的實例,然後再談談我的看法。

2005年4月25日晚9時許,廣道村村民盧某在武陵村的韋合增家裡盜竊,被下班歸來的韋合增發現,韋合增隨即打電話給村裡的韋合臣,讓韋合臣帶些幫手。沒多久韋合新、韋合臣、韋合財等人聞訊趕來,四人一起在韋合增家裡將盧某抓現形,並拿木棍、扁擔、鐮刀等工具對盧某進行毆打,直到他不能動彈。

然後韋合增打電話向派出所報警,韋合增等人則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的處理。

西鄉塘區法院在審案時,根據韋合財等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最依法分別判處韋合增等參與對盧某進行毆打的人員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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