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後發現比同款少一功能 狀告4s店索賠43萬 無錫法院這麼判了

最近,住在的無錫吳某遇到了這樣一個問題。他發現自己買的同款車竟然比別人少個功能,不禁讓人懷疑難道是4s店騙人?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案情簡介

2015年,吳某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汽車,總價為145800元。2016年,吳某到4S店維修車輛。

“我修過的其他人的這款車都有後視鏡自動摺疊功能,你的怎麼沒有?”維修人員隨口問了一句。

買車後發現比同款少一功能 狀告4s店索賠43萬 無錫法院這麼判了

吳某心裡泛起了嘀咕:“難道汽車銷售公司把低版本車型按照高版本的價格賣給我了?”吳某找到了這款汽車的官方網站和紙質宣傳頁,當時頁面上均宣傳該車型具備後視鏡自動摺疊功能。吳某認為,汽車銷售公司進行了虛假宣傳,自己受到了欺騙,對方應按法律規定進行三倍賠償,於是就找汽車銷售公司理論。

因雙方協商未果,2017年,吳某訴至法院,要求汽車銷售公司按照總價款三倍賠償,即賠償437400元。

為證明汽車銷售公司存在虛假宣傳和欺詐,吳某提交了2017年8月至汽車官方網站截取的關於該車型技術參數及配置表的截屏,以及從汽車銷售公司獲取的彩色宣傳冊,均載明該車型具備外後視鏡電動摺疊功能。

買車後發現比同款少一功能 狀告4s店索賠43萬 無錫法院這麼判了

隨後,汽車銷售公司也作出了他們的回覆。汽車公司表示,吳某購買汽車並非生活必需品,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吳某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目前公司對外宣傳該款車型具備後視鏡自動摺疊功能,而並不能證明吳某購車時公司對其進行了所售車輛有該項功能的虛假宣傳。

法院在調查後也得知,在吳某購車時這款汽車並不具備後視鏡自動摺疊功能;該功能是生產廠家為了順應市場的變化和需求,進行的小功能調整。同時,汽車銷售公司提交了汽車生產廠家出具的情況說明,能證明吳某所購買的這款出廠時未配置外後視鏡電動摺疊等功能。

法院認為,吳某購買車輛系生活需要自用,汽車銷售公司無證據證明吳某購買該車用於經營或其他非生活消費,故本案屬於消費者權益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買車後發現比同款少一功能 狀告4s店索賠43萬 無錫法院這麼判了

但對吳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吳某提交的相關證據系2017年8、9月份取得,不能證明在其2015年8月購買車輛時,汽車銷售公司對他作出過所售車輛具備外後視鏡電動摺疊功能的宣傳,故吳某主張被告在銷售過程中對其進行虛假宣傳、存在欺詐行為,無事實依據;

2、汽車銷售公司出具的汽車生產廠家的“情況說明”可以證明涉案車輛在出廠時就不具備外後視鏡電動摺疊的功能,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未擅自改裝,無相應過錯;

3、外後視鏡電動摺疊功能並非難以發現的隱蔽功能,如確在銷售時對此功能進行了宣傳,那麼吳某時隔兩年之久才主張權利,有違常理。

判決結果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吳某不服判決,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買車後發現比同款少一功能 狀告4s店索賠43萬 無錫法院這麼判了

一審主審法官:馬英峰(惠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

法官提醒

“在汽車交易過程中,經銷商應當對消費者釋明車輛情況以及購車合同條款內容;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後一定要注意保存購車合同原件、購車發票和車輛合格證,在提車時要仔細檢查車輛、內飾裝潢等配置是否與承諾相符,如發現銷售方存在違約情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並留存相關材料。”

買車後發現比同款少一功能 狀告4s店索賠43萬 無錫法院這麼判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