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叫你走你就走,那你就虧大了,你還有一筆錢沒領!

在公司上過班的朋友有沒有這樣的經歷,上著班的時候,突然有一天老闆對你說明天不用來上班了,這其中原由有的是因為工作原因,也有的是因為年齡身體問題,總之公司說不要你就不要你啦,然後······然後就沒有然後了,自己就這樣回來了。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保護,你在離開公司時還可以問老闆要一筆經濟補償款。

公司叫你走你就走,那你就虧大了,你還有一筆錢沒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叫你走你就走,那你就虧大了,你還有一筆錢沒領!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後再被公司打發走,你一定記得領這筆錢,數額不小,別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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