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質掛靠但未提供勞動,真心不構成勞動關係

裁判要旨:勞動者將建造師資質掛靠在建築公司,社會保險費由自己出資並由建築公司代繳,未實際向建築公司提供勞動和接受其用工管理的,不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期間,建築公司與勞動者達成一致,由勞動者擔任其承接工程的項目經理,勞動者在工程施工期間實際為建築公司提供勞動的,應認定雙方在工程施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基本案情:袁某具有二級建造師資質。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袁某作為某建築公司項目經理參加了該公司承包的某紙製品公司發包的廠房工程建設。2015年1月,工程結束後,袁某未再實際向某建築公司提供勞動,但是仍然將自己的二級建造師資質掛靠在某建築公司,並以該公司為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2015年2月26日,袁某通過銀行匯兌方式向某建築公司轉賬10000元,附言為:“社保金借款”。2017年3月27日,袁某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某建築公司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因該公司未及時足額向其支付勞動報酬,決定解除與該公司的勞動關係。後袁某經仲裁後提起訴訟,要求某建築公司支付從2015年2月起拖欠的工資272000元、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52000元、失業保險待遇損失賠償金22680元等。

資質掛靠但未提供勞動,真心不構成勞動關係

法院裁判:勞動關係的認定應根據勞動者是否實際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接收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指揮或監督等實質性管理及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等因素綜合認定。本案中,袁某訴稱從2013年5月起至2017年3月一直與某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對此,雖然袁某的建造師資質證登記的用工單位一直為某建築公司,但其未舉示在2015年1月某紙製品公司廠房工程完工後繼續接受該公司勞動安排並在該公司工作和遵守該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的有效證據。袁某雖在2015年2月向某建築公司匯款支付社保費,但由於袁某並未實際向某建築公司提供勞動,某建築公司代其支付社保費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實質的用工關係。遂判決駁回袁某的訴訟請求。

(引自重慶高院十大典型勞動爭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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