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質疑南京大屠殺死亡人數不準確,沒錯,但不是多算,而是少算了

在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的石壁牆上,用中英日等多國文字鐫刻著“遇難者300000”,它向世人昭示日本侵略者的罪惡,也讓國人銘記曾經遭受的屈辱與傷痛。

然而,這場浩劫發生之後的八十年裡,不斷有人以種種“理由”質疑死難者是否達到30萬之多。特別是日本右翼勢力,他們通過所謂的“精確考證”,提出20萬人、10萬人、5萬人、3萬人乃至3000人、47人等結論。

誠然,死難者數字的消長並不會影響對日軍罪惡行徑的定性;但是,這種質疑行為的根本意圖是,企圖以人數的“不精確”和“不客觀”,來證明事實認定的“不精確”和“不客觀”,進而將南京大屠殺由客觀事實定義為被害者主觀建構的“被害記憶”,從而否定大屠殺事實的存在。

因此,對南京大屠殺死難者人數的捍衛,不僅關乎歷史事實,更關乎民族尊嚴。

1937年12月13日,侵華日軍侵入當時的中國首都南京,實施長達40多天滅絕人性的大屠殺,30萬生靈慘遭殺戮。對於這樣的表述,幾乎每一箇中國人都耳熟能詳,你可以忘記戰爭史上的無數次屠城事件,卻無法不對來自外族的滅絕式屠殺痛心疾首。

日本质疑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不准确,没错,但不是多算,而是少算了

一國之首都,數十萬血肉百姓被有計劃地屠殺。那些天,侵華日軍把南京城變成了大地上不設圍牆的“奧斯維辛”。

但南京大屠殺到底死了多少中國人?

中國政府公佈的南京大屠殺死亡人數是30萬人,日本作家村上春樹卻在新書《刺殺騎士團長》裡說是40萬,村上幹嘛還要在中國官方公佈的死亡人數上面增加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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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南京大屠殺的死亡人數到底是10萬、30萬還是40萬?這些死亡人數是怎麼統計出來的?村上春樹的40萬到底靠不靠譜?

具體數字為何難統計

日本人不會每殺一個人就登記造冊,最終彙總成為一個南京屠殺總死亡人數數據(這是在給自己的罪行留證據,日本人肯定不會這麼做)。中國軍民當時處於束手就擒狀態,官僚行政體系崩潰,同樣沒有辦法直接統計被屠殺的同胞人數。

這麼一來就麻煩了,關於南京大屠殺沒有一個直接的統計數據說明總體的死亡人數。後來的調查統計只能通過一些親歷者的描述、估計以及間接證據,去推測總體的死亡人數。

這些親歷者靠譜嗎?基於個人的見聞估算的數字,只是盲人摸象,嚴重受制於本人的認識侷限。一個生活在南京城鼓樓地區的居民,能見到的不過是周邊幾百米範圍內的屠殺情況,他沒法掌握整個南京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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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上的零星報道無法提供統計數據

於是,從一些親歷者口中我們可以看到關於南京大屠殺死亡人數的混亂表述:

美國《每日電訊報》於 1 月下旬報道稱 :“一位傳教士估計南京一地被殺害的人數達 2 萬”。

一位外僑於 1938 年 1 月10 日寫成的書信資料稱 :“實則據掩埋的統計 ,屍體共達四萬具”。

南京守軍營長郭歧 ,曾於城陷後躲入難民區 3個月之久 ,他逃離南京後 ,將見聞寫成《陷都血淚錄》慨嘆 :“十餘萬可憐的同胞皆作了機槍下的鬼”

上面僅列舉了三個親歷者的口述證據,就出現了2萬、4萬、10萬三個死亡人數了。我們不能說這些數字都是錯的,因為他們都是親歷者根據自己所見所聞的直觀推測,這些數字反映的是“局部的真實”。統計死亡人數這事不是玩拼積木,不是說你把每個“局部真實”加在一起,獲得的總數就是實際的死亡人數了。

其實,要獲得南京大屠殺可靠的數據非常困難。

我們知道當時南京城的人口有常住人口、流動人口、軍事人員等,這些人相互交織,卻沒有可靠的實時統計數據。當然,別說是80年前的南京了,即使是今天要獲得一個城市的實時人口數據都很困難,何況是兵荒馬亂的抗戰時期。

這本就是一筆糊塗賬。現在是要從糊塗賬裡拿出明白數據,確實不容易。這事一般人真的沒法完成,統計工作只能由國家牽頭,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檔案、文獻、證人、統計人員等力量,才可能獲得一個較為可靠的數據。

事實上,30萬死難者應是指大屠殺死難人數的下限,最直接的根據來自戰後審判戰犯軍事法庭的判決。

屠殺罪行是戰後審判的重要內容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根據國際懲辦戰犯的法律條例與協議規定,戰勝國組織國際法庭和受害國法庭審判戰爭罪行。甲級戰犯由國際法庭收審,如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又稱“東京法庭”);乙級、丙級戰犯由受害國法庭審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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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法庭由中、美、英、蘇等11個國家委派的11名法官組成。中國法官梅汝璈代表中國方面參與審判,擔任中國駐東京法庭代表團團長。

該法庭從1946年4月29日開始,對東條英機等28名日本甲級戰犯提起訴訟,至1948年11月12日宣佈判決,歷時兩年零六個月。

1945年11月,中國在重慶成立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並先後在南京、上海、北平、太原等城市設立10個軍事法庭,審判日本乙級、丙級戰犯。

其中,涉及審判南京大屠殺罪行的軍事法庭是1946年2月在南京成立的“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學者一般稱為“中國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簡稱“南京法庭”。

由於南京大屠殺是二戰期間法西斯暴行中非常突出的事件,因此東京法庭對於此案的審理特別嚴肅認真。據梅汝璈回憶,他們“花了差不多三個星期的工夫專事聽取來自中國、親歷目睹的中外證人(人數在十名以上)的口頭證言及檢察及被告律師雙方的對質辯難,接受了一百件以上的書面證詞和有關文件,並且鞫訊了松井石根本人”。

南京法庭有關南京大屠殺的審判主要有兩起案件:一是日軍第六師團師團長谷壽夫案,1947年1月9日立案,被編為“審字第1號”,由石美瑜、宋書同、李元慶、葛紹棠、葉在增5位法官及2位檢察官審理,1947年3月10日宣判。

日本质疑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不准确,没错,但不是多算,而是少算了

在南京保衛戰中,谷壽夫率部首先攻破南京中華門,指使和慫恿部屬濫殺無辜,是直接實施屠殺南京軍民的罪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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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壽夫接受審判

1946年2月,駐日盟軍應中國政府要求,以戰犯嫌疑者名義逮捕谷壽夫。同年8月1日,谷壽夫與12名乙級戰犯一起被押至中國受審。二是日軍少尉向井敏明、野田毅以及田中軍吉戰犯案。

向井和野田系日軍第十六師團少尉軍官,兩人在進攻南京途中,相約以100人為目標進行殺人比賽。

到達南京紫金山時,向井殺了106人,野田殺了105人,分不清誰先殺到100人,於是以150人為新的目標,繼續向南京城內進行砍殺比賽。另一位日軍軍官田中軍吉,曾手執一把名為“助廣”的軍刀,先後殺戮300多名中國人。該案於1947年9月20日立案,被編為“審字第13號”,同年12月18日宣判。

屠殺事實與遇難人數於法有據

東京法庭對松井石根的定罪,從法律上認定了南京大屠殺的事實,而南京法庭對上述兩起案件的判決,則為認定大屠殺死難人數提供了直接依據。

抗戰勝利後,南京市政府、南京市臨時參議會、首都地方法院,成立了“南京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南京大屠殺案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等機構,對南京大屠殺案進行了專項調查,為東京審判和南京審判提供了大量證據。南京市臨時參議會提交給南京法庭的《南京大屠殺慘案述要》共有2784件調查結文,

其中,中華門一帶約佔三分之一,有十餘萬人被害。

據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收藏的《戰犯谷壽夫判決書》,谷壽夫案共記錄集體屠殺28案,零散屠殺858案,無辜軍民被日軍殘殺有案可查者達886起。其中,僅發生在中華門區域的就有378案,佔零散屠殺案的43%。3月10日,南京法庭對谷壽夫案作出判決,判決書明確指出:

“查屠殺最慘厲之時期,厥為12月12日至同月21日,亦即在谷壽夫部隊駐(南)京之期間內。計於中華門花神廟、寶塔橋、石觀音、下關草鞋峽等處,我被俘虜軍民遭日軍用機槍集體射殺並焚屍滅跡者,有單耀亭等十九萬人。此外零散屠殺,其屍體經慈善機關收埋者十五萬餘具。被害總數達三十萬人以上。”

向井敏明、野田毅一案的判決書也提及屠殺遇害者有30餘萬人:被俘軍民遭集體殺戮及毀屍滅跡者達19萬人以上,被零星殘殺屍骸經慈善團體掩埋者達15萬人以上,均為該確定判決根據確切證據所認定之事實。

遇難者人數實為30萬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據上述判決,南京法庭不僅判定南京大屠殺死難人數為“三十萬人以上”或“三十餘萬人”,還明確指出“三十餘萬人的數字”是由“集體屠殺十九萬人”和“零散屠殺十五萬餘人”構成。

法官考慮到戰場客觀條件和事實認定的難度,沒有簡單地把19萬和15萬相加,而是留有一定的餘地,即 “30萬”既是約數,也是確數。所謂約數,是指死難者超過 30萬人。所謂確數,是指不少於30萬死難者,或者說“30萬”是下限的數字。此外,判決提到的屠殺30餘萬人的時間、地點、加害者、受害對象、加害手段等輔助信息,也印證了認定結果的準確性。

東京法庭對南京大屠殺案的判決,雖然沒有直接將遇難人數認定為30萬,但指出

“日軍僅於佔領南京後最初的六個星期內,不算大量拋江焚燬的屍體,即屠殺了平民和俘虜二十萬人以上”。

“二十萬人以上”究竟是多少? 該法庭沒有作出明確判定,但這個開放性的結論至少說明,東京法庭亦認定20萬僅為遇難者人數下限,而非上限。最值得注意的是,

這個“二十萬人以上”的結論尚未計入“大量拋江焚燬的屍體”。

綜上所述 ,完全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對於南京大屠殺死難者人數,南京法庭直接判定為30餘萬,東京法庭雖然判定“二十萬人以上”,但考慮到“大量拋江焚燬的屍體”未計算在內,可以說兩個法庭認定的死難者數字基本相近。

此外,30萬死難者僅是日軍在南京犯下的罪惡之一,並非唯一罪行。為期六週的暴行中,除屠戮無辜軍民外,日軍在南京內外發動的掠奪、姦淫和焚燒破壞等罪行同樣是大屠殺的一部分。東京法庭的判決書中指出:

日軍“在佔領後一個月中,在南京市內發生了二萬起左右的強姦事件……

這類的放火在數天以後,就像按照著預定的計劃似的繼續了六個禮拜之久。因此,全市約三分之一都被毀了。”南京法庭在判決書中也明確判定:

“查被告在作戰期間,以兇殘手段,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肆施強姦、搶劫、破壞財產等暴行,系違反《海牙陸戰規例》及《戰時俘虜待遇公約》各規定,應構成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

因此,對於認定和揭露日軍南京大屠殺罪行而言,“遇難者30萬”不僅是遇難人數的底限,更是判定侵略者暴行、捍衛民族歷史尊嚴的底限,不容任何形式的質疑和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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