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中無罪之後:物美二次出發 稱要用技術來改變傳統零售

张文中无罪之后:物美二次出发 称要用技术来改变传统零售

(圖片提供:全景視覺)

2009年3月30日,原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文中被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改判張文中無罪。

在此之前,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宣佈,將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其中包括張文中案及顧雛軍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官網當日發出的資訊消息,對於張文中案,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對於顧雛軍案,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審。最高人民法院將依法組成合議庭,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上述兩案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審理。

張文中出獄後,頻繁出現在公眾場合。在2018年2月亞布力中國企業家論壇上,他朗讀了《給40年的信》,馬雲、任志強、俞敏洪、馮侖、陳東昇等百餘位企業家全體起立向他致敬。其中提到,出獄後要立即投身到用技術促使中國零售的革命中去。

5月31日,張文中接受央視採訪稱,揹負著罪犯這麼一個頭銜長達12年之久,經歷了千辛萬苦,終於恢復了自己本來的這樣一個人身權,的確是非常興奮的,而且內心裡面是百感交集,思緒萬千。

漫漫訴訟路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2002年初,張文中、張偉春在明知民營企業不屬於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範圍的情況下,經共謀,物美集團以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國有企業,以下簡稱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通過申報虛假項目,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3 190萬元;2003年至2004年間,物美集團在收購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以下簡稱國旅總社)、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粵財公司)分別持有的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公司)股份後,張文中安排他人分別向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支付好處費30萬元和500萬元;1997年,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 000萬元資金申購新股為個人謀利,共盈利1 000餘萬元。

據此,對張文中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物美集團以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三十萬元等。

宣判後,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和詐騙罪定罪部分,對張文中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七年之後的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8日作出再審決定,並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於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再審中,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均認為各自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均屬於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政策。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在物美集團申報項目過程中,雖然存在違規行為,但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並無非法佔有3 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在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後,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並非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於情節嚴重,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過程中,梁某沒有為物美集團提供幫助,物美集團未獲得不正當利益,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張文中並未向梁某支付500萬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數月之後,在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物美集團因李某某通過陳某某索要而支付500萬元,不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梁某事後得知,明確表示與其無關,並拒絕接受該筆款項,該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佔有,物美集團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張文中作為物美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亦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故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及張文中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張文中與陳某某、田某共謀,並利用陳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將陳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 000萬元資金轉至卡斯特投資諮詢中心股票交易賬戶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但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原判認定張文中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張文中案的罪名均不成立,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集團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張文中曾稱,最高院再審的意義,不僅僅是案件本身,也不僅僅是還其清白,而是黨和國家對企業家群體的關注,對企業家精神的弘揚,對企業家創業環境的營造,是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推進依法治國的又一個新起點。

被改變的物美軌跡

上世紀80年代,畢業於南開大學的張文中,進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之後又赴美取得了斯坦福大學博士後學位。1992年,在鄧小平南巡講話的鼓舞下,張文中回國創辦計算機公司。

1994年末,為了展現自主開發的POS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價值,張文中創辦了北京最早的綜合超市,物美綜合超市翠微店。次年,物美開設了自己的第二家店鋪,銷售額達到1億多元。2000年,物美在惠新東街開的第一家大賣場開張。物美越做越大。

2003年,物美在香港掛牌上市。在張文中的帶領下,上市之後的物美並沒有停下擴張的步伐,先後收購了北京地區的競爭對手超市發和日本大榮商業在天津的超市業務,又用3.7億元收購了彼時北京第四大的連鎖企業美廉美。據第一財經報道,兩年之內,物美先後控制或擁有了全國20多家商業企業的400多個網點,一舉坐穩北京地區零售老大的位置。

2006年上半年的物美,正處於戰略擴張時期。4月,物美集團旗下香港上市公司——物美商業以1.76億元的價格,從國有股東手中收購了銀川新華百貨27.7%的股權,成為其第一大股東,這一收購被看成物美進軍百貨業的開始。

在商務部公佈的2006年上半年中國商業零售30強中,物美排名第7。

然而情形在當年8月後急轉直下。中紀委調查張文中的消息開始傳出,物美集團對此事一直持否認態度。三個月後,也就是2006年11月12日,張文中被中紀委帶走要求協助調查,在這一天,張文中正式離職。

物美的軌跡被改變。

張文中被調查後,上市公司物美商業的停牌長達10個月之久。這期間,物美的資本市場融資能力基本喪失。物美與花旗集團已敲定的8600萬美元的股份配售協議,在張文中辭任董事長後,即宣佈告吹,併購江蘇時代超市的計劃也落空。

2015年10月,物美商業和物美控股聯合發佈公告,雙方建議撤銷物美商業在H股的上市地位,由物美控股及其全資附屬公司有條件要約收購物美商業H股及內資股股票。

2016年1月,物美商業正式退市。

對於退市的理由,物美方面表示,公司主要業務為在中國經營大型超市和便利超市,近年來,集團的盈利狀況一直受到日益上漲的人工、租金成本,以及線上線下電商競爭的不利影響。

數據顯示,2015年上半年,儘管物美營業額上升約11.4%,但股東應占溢利與2014年上半年相比下降約19.5%。要約人相信集團的盈利狀況將繼續面臨市場疲軟所帶來的下行壓力,經濟增長放緩及中國零售額下跌是預期經營環境仍將嚴峻的部分原因。

公告同時指出,行業整體面臨整合機會,集團需採取果斷措施,不斷鞏固市場地位,從而迅速有效地應對及可持續性地克服挑戰。新的擴張和併購將帶來成本上漲,可能大幅削減每股盈利狀況,在採用股權融資的情況下尤甚。而一旦成功私有化,將會使公司有較多靈活性及時作出投資決定,同時將對股東投資回報的不利影響降至最低。

張文中出獄後,市場對其改變物美軌跡寄予厚望。

從線下佈局可以看出,退市後的物美沒有停下拓展門店的腳步。2016年新開大賣場42家,較2015年在開店數量上翻了一倍。根據物美的數據,2017年銷售額超過450億元。物美還在嘗試會員商店、跨境進口商品等新業態,線上線下一體化門店。一部分大賣場在轉型成社區服務中心,同時一部分物美的老店也在升級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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