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新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法施行,重複參保、騙保可處5倍以下罰款

在保期間不得“重複參保”

一般來說,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全日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鄉居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針對“重複參保”問題,《辦法》明確: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保期間不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城鄉居民,可以選擇一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已在一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參保。

加強醫保全程監督

同時,協議醫療機構、協議藥店應當按照監控管理要求,聯網並實時上傳醫療保險服務相關原始數據,並保證上傳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騙取醫保基金可處5倍以下罰款

如用人單位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協議醫療機構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並對協議醫療機構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醫保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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