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特別差,怎麼辦?

依然是那個哥

題主是想這樣問:小區物業公司的管理和服務特別差,該怎麼辦?



物業和物業公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好多人都不太注意去區分的,或許是口頭上的習慣吧。

題主提的問題好模糊呢?“特別差”的含義好廣泛的,物業公司的服務和管理到底差到什麼程度?哪方面差?如清潔方面?保安方面?還是其它等方面都差?小區滿地垃圾?車輛亂停亂放?電梯壞了不及時叫維保公司過來及時維修?都沒有具體去說明呀!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中的規定,物業管理是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綠化、清潔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也就是指物業公司只負責小區的公共服務。業主和物業公司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依據就是物業服務合同。


那物業公司沒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服務不到位,侵害了業主權益,怎樣辦?


1,若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會員的,業主們可收集有力的證據聯名向社區居委會、街道辦及市房局物業科遞交書面材料證據進行投訴。由這些部門出面和物業公司溝通,調解,讓物業公司去改進工作。



3,可收集物業公司服務差的證據,向法院進行起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若物業公司真正還想繼續為小區服務,那是願意接受業主委員會監督的,這也是必須的,相對來說,小區若成立了一個負責任且無私奉獻、願意全心全意去為全體業主服務的業主委員會,那該小區物業公司的服務和管理一般都不會太差的。當然除開那些業主委員會合謀物業公司共同去侵害業主們利益的小區。


社會共同體系

根據現有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可由小區業主委員會予以交涉,責成其改進,如無效,可予以辭退,重新外聘。另據了介,由於各地反映較多,國家有關卩門已擬訂新法,等待討論通過頒佈,請隨時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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