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談談政府採購中的“樣品”

一、政府採購活動中,可否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

樣品在某些政府採購活動中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因此在一些採購人的採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但目前,只有《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採用招標方式進行政府採購活動中的樣品進行了具體要求。《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採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採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二、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的的注意事項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製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採購活動結束後,對於未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中標人同意後自行處理;對於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並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三、可否通過樣品影響評審結

1.通過規定樣品製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事項判斷樣品是否符合採購文件要求。

2.通過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影響評審得分,從而影響評審結果。

四、可否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改變評審結果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五、質疑答覆中檢查樣品發現問題,能否改變評審結果

質疑答覆中,如發現樣品有問題,可以改變評審結果。理由如下:

1.查清質疑事項是否屬實是採購代理機構的責任,為調查的需要而核查供應商的樣品是答覆某些質疑所必須的。

2.對樣品的評審是評標的一部分,處理質疑中,核查樣品是為了瞭解評審專家的評審情況是否有錯誤。核查樣品和查看投標文件和評審資料一樣,都是為了調查清楚質疑所提出的事項是否屬實,而非對樣品進行重新評審。

3.核查不是事後“檢測”,《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是指在評標結束後,沒有法定的事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又對樣品進行檢測,並對檢測結果來改變評標結果。

4.《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明確規定了處理投訴的需要,可以對樣品進行檢測。雖然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處理質疑時可以檢測樣品,但核查樣品並不違背政府採購的基本原則,且為實務操作所必須,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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