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諒解書對保釋有用嗎?

阿修羅君

您好,根據提問,信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作出以下回答: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

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徵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因此,刑事諒解書對保釋具有一定的作用,刑事諒解書具有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在決定是否保釋時,具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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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當然有作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能否取得被害人諒解,這都對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選擇和變更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刑事諒解書,是指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

在我國刑事法律制度中,能否採取或者變更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一般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在辦案實踐中,雖然刑事諒解書並非取保候審的必要條件,但是卻對能否採取取保候審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刑事諒解書的達成,是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的具體表現。

二、刑事諒解書的達成,意味著受害人被侵害的權力已經得到了某種形式和程度的補償,並且是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的,為雙方所共同接受。

三、刑事諒解書的達成,為後續案件的刑事訴訟掃清了障礙,是法院據此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的酌定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制度並非是簡單的以罰代刑或者“破財消災”,它有助於輕微刑事案件特別是初犯的者改過自新,對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是有益的,是一種尋求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為了利益最大化而選擇的案件解決方式。當然也更有利於減輕訴累、提升訴訟效率。


無坡居士

不能說100%有用,但可以說,作用很大。

取得諒解,是一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像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等,屬於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而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等,則屬於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可不要小看了刑事諒解書這個酌定情節,打個比方,法定情節好比“皇帝麾下的大將軍”,而取得諒解,則是“草莽中的高人、英雄”,有時它會取得“正規軍”都無法做到的、出奇制勝的實際效果。


能否取得諒解,是某些案件能否取保的關鍵。

我們先排除嚴重疾病、懷孕、哺乳嬰兒、證據不足等情況的取保,因為這與諒解關係不大。而一般正常辦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諒解會起到關鍵作用:首先,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反映了犯罪人認罪悔罪的態度,降低了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其次,被害人諒解了,辦案機關會“無顧慮”的運用各項寬嚴相濟措施,會更加註重案件實際,使其罰當其罪。當然,諒解情況下的取保還要與“是否會發生社會危險性”來配合使用,某些案件,比如,故意殺人、涉黑、涉惡、涉槍、涉暴等惡性犯罪案件,即使賠償了、諒解了,因為社會危險性大,也不宜取保,只是在量刑時會考慮適當從輕。


摒棄“花錢買刑”的錯誤觀念。

很多人會誤解“這不就是花錢買刑嗎?”,其實不然。新時期的刑事糾紛解決機制,更注重保護被害人權益同時賦予了被害人更多的話語權。犯罪一方積極賠償,使被害人損失得以彌補;被害人出具諒解,減少了雙方的對抗,修復了社會關係,同時也給予犯罪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樣,不僅對雙方有好處,同時對社會的持久穩定、國家的長治久安都是大有裨益的。因此,不要一“賠償、諒解”就狹隘歸結到“花錢買刑”、“社會風氣”問題上,而應該更多的看到刑事和解帶給雙方及社會的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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