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夫妻已分居的證據?

如何取得夫妻已分居的證據?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二年以上的情形是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據之一,但在法庭上如果拿不出雙方這方面的證據,對方又不認可則很難被法院所採信。為此,本離婚律師在此介紹一下就此問題的相關證據該如何取得。

在起訴離婚的實踐中,當事人僅向法院陳述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事實,如果得不到對方的認可往往是無效的,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分居事實,直接影響離婚判決的結果。因此處於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收集分居的相關證據,比如證人證言,該證人證言最好是街道居委會的出具的;如果一方搬出去租房居住,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賃合同與房東的證言,甚至在新住址居住期間所接收的信件、快遞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當然,最好的方法是採取律師見證的方式,同時訂立分居協議,這種證據是最直接的證明,必要時也可以由律師代為取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