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拒絕對錄音證據做聲音鑑定的後果是什麼?

離婚訴訟中拒絕對錄音證據做聲音鑑定的後果是什麼?

鑑定當天,本離婚律師陪女方來到鑑定機構,但被告始終未出現,法官打電話過去也無人接聽。最終鑑定沒做成。對於被告這種無賴行為,本律師在多年執業過程中也見了不少,知道在對方不配合的情況下,法官會直接採信我方提交的證據,並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果不其然,法院在最終的判決中以被告拒絕配合對有關證據進行鑑定而認定被告存在同性戀行為的事實,不僅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被告做了少分的處理。

從這個案件中可以看出,作為被告對我方提交給法院對其不利的證據採取了消極迴避的態度,拒絕配合做司法鑑定。其結果不僅對其離婚訴訟不利,還會招致法官的反感,這種做法毫無意義,還不如向法官說實話認可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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