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次分居均不滿二年,起訴離婚能認定為感情破裂嗎?

數次分居均不滿二年,起訴離婚能認定為感情破裂嗎?

張先生(化名)與李女士(化名)於2003年結婚,2004年5月因為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2005年5月經過兩家人勸和,張先生與李女士又生活在了一起,但沒過多久雙方感情再度惡化,於是又一次分居,2006年8月張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期間雖然每次分居都不夠二年,但累計時間已滿二年。

法庭審理過程中,張先生僅以雙方感情不合並多次分居為由要求離婚。而李女士則以雙方雖然兩次分居,但每次均未達《婚姻法》規定的二年標準,且雙方在第一次分居後有過幾個月的複合,說明雙方還是有感情的,感情並未破裂。

北京離婚律師在代理此案時的意見是:根據《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來理解,分居滿二年僅為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判斷雙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外在標準之一,法院在遇到夫妻已經分居的離婚案件時更因該注重內在的標準,即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本案的實際情況是:張先生與李女士兩次分居的起因均為雙方感情不合,且雙方結婚僅半年就出現如此嚴重的矛盾,雖然雙方結婚已三年,但實際生活在一起的時間不足半年,中間雖短暫恢復過同居生活,但仍因感情無法修補而繼續分居,此種情況足以說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因此判決雙方離婚於情於法均是成立的。

最終,法院採納了本婚姻律師的意見,判決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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