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協議中可以約定首先起訴離婚者無權分割財產嗎?


婚姻協議中可以約定首先起訴離婚者無權分割財產嗎?​ 同為大學同學的曉軍(化名)與佳慧(化名)經過多年戀愛,畢業後打算登記結婚。結婚前的一個晚上,佳慧為使自己的婚姻更有保障,便向曉軍提出雙方要簽訂一份婚姻協議。主要內容是“結婚後,無論哪一方首先提出離婚的要求,將無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沉浸在幸福中的曉軍為了表示對二人婚姻的忠貞,理所當然地就答應了,並在協議上簽字按了手印。然而世事難料,參加工作後由於生活環境的改變,二人的人生觀與價值觀發生了很大變化。曉軍越來越覺得佳慧和自己很難交流。婚後第三年,曉軍逐漸和公司同事蘭蘭好了起來。在蘭蘭的反覆催促下,曉軍決定和佳慧離婚,但佳慧堅決不同意。無奈之下曉軍向海澱法院起訴離婚。法庭上佳慧拿出了當年雙方簽署的協議,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兌現“結婚協議”,要求曉軍淨身出戶。對於這份協議,曉軍自覺理虧,但又不甘心因為離婚而喪失全部財產,於是找到本離婚律師尋求幫助。關於這份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本律師為其做了詳細地講解。本來法律是完全允許夫妻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自由訂立民事協議的,如果雙方在當初簽訂本協議時不加入“無論哪一方提出離婚的要求”這一限定性條件,而僅約定“二人離婚時,財產如何分擔。。。”將不會有太大問題,離婚時法院可以認可,但該協議中的限定性條件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並由此直接導致該協議無效。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簽訂的“結婚協議”中附條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本案中的協議對財產的取得以一方首先提出離婚為前提,違背了我國法律關於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因此該約定肯定無效。


婚姻協議中可以約定首先起訴離婚者無權分割財產嗎?​最終,法院審理後否定了該協議的效力,但因為曉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婚外情,法院考慮到佳慧的實際情況,判決二人離婚的同時,要求曉軍補償佳慧2萬元人民幣。

本律師提醒大家,現在很多夫妻都簽訂各種“婚姻協議”,這在法律上是可以的,但由於法律的複雜性,並非所有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都有效,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建議大家在簽訂協議前找專業律師進行輔導,避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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