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保密制度

古代的保密制度

早在中國古代,已有相當嚴格的保密制度,從早期的“泥封”制到宋代的“實封”制、清代的“密奏”制,保密手段不斷升級,對試卷等機密文字材料的保管更可謂“嚴防死守”……

“泥封”始於先秦時期

中國最早防止公文洩密的手法是使用泥封技術,這項保密技術也可以說是世界上最早的防偽包裝技術。所謂“泥封”,就是使用一種叫“封泥”的材料,對重要文檔進行密封包裝的方式。

泥封興於先秦時期,到兩漢時廣為流行。當時不論是公函還是私人書信,大多寫在竹簡、木牘一類的“紙板”上。簡牘在現代考古中多有出土,如湖北雲夢睡虎地四號秦墓出土的兩封中國現存最早的信件,便是寫在木牘上。

簡牘不能摺疊,寫在上面的文字很容易讓人看到。出於保密,古人又發明了一種木板,蓋在簡牘上面,這樣就把文字內容蓋住了。這塊木板就是書函的蓋子,古人叫做“檢”。所謂“檢”,依《釋名·釋書契》上所釋,“檢,禁也。禁閉諸物,使不得開露也。”“檢”,其實就是中國最原始的信封,或者說是現代信封的雛形。為防止有人隨意開“檢”,“檢”上刻有三道繩溝,中央挖一方形凹槽,叫做“印齒”。然後用繩子通過繩溝與印齒捆緊扎牢,並填泥封實,趁泥未乾時,在上面摁印做標記。將封泥烘乾後,“檢”與“牘”就固定在一起,如果有人拆了封泥,就會被發現。

後來,有人將用來傳遞書信的木函,做成“鯉魚狀”,故漢樂府民歌《飲馬長城窟行》中稱,“客從遠方來,遣我雙鯉魚。呼兒烹鯉魚,中有尺素書。”

如果文件不僅有一支簡牘,便要串好裝進布袋或錦囊中,然後袋囊口用繩子紮緊,繩子也纏入檢齒內,並蓋上封口人的印章,以發現被拆痕跡。漢成帝曾下密詔弄死被其臨幸而產子的宮女曹宮,便是將詔令封於綠袋中,讓太監田客去執行。此即《漢書·外戚傳·孝成趙皇后》裡所說的,“中黃門田客持詔記,盛綠綈方底,封御史中丞印。”

古代布袋錦囊的封裝方法啟發了現代郵政,現在郵政所用的郵袋正是布袋錦囊的翻版,不同的是,泥封換成了密封效果更好、更耐用的鉛封。

需要說明的是,為防止泥封偽造,古代對璽印、封泥、檢、囊、繩等包裝保密材料的材質、大小、形狀、格式、顏色等都有嚴格的規定,以易於辨識真偽,如在漢代,皇帝封泥專用“武都紫泥”,而一般人只能“青泥封書”。

宋代將“糊名”制度化

魏、晉以後,隨著紙張的普及和應用,泥封保密手段成為歷史,古人進而研製出了密封效果更好的“火漆”。火漆,又叫“封口漆”,是一種人工合成膠合劑,其功能和作用與膠水、糨糊相似,顏色呈紅色或棕紅色,在尚未凝固時打上印記,凝固後就會留下清晰的圖案。

公文保密技術的重要發展時期是宋代。宋代創設了新的“軍郵制度”,規定重大軍情或重大事變必須密封,並在封皮上註明“系機密”或“急速”字樣。

對文書分“急”件與“不急”件,在先秦時已出現,併成為秦代一種公文傳遞制度,秦《行書律》規定,“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到了漢代,公文更注意保密,出現了“封事”、“合檄”、“飛檄”等不同保密級別的文書,均由專人另行封送。

除了軍事領域,宋代在非軍事領域如事關機密、災異、獄案等官員呈奏的文書,也必須將封皮折角重封,兩端蓋印,無印者要寫上官名。在科舉考試中,為防止試卷洩密,宋代的保密工作更是“嚴防死守”。

科舉制度確立於隋唐時期,宋代才逐步規範、成熟。從宋太祖趙匡胤起,便著手改革科舉考試製度。宋代將唐代武則天時已出現的“糊名”手段制度化,所有試卷的卷頭上有關考生個人信息部分一律“彌封”,接下來還有“謄錄”、“別試”等,這些都是出於試卷保密的需要,防止洩密作弊。其中有的保密制度不僅為後面的元、明、清諸朝效仿,也為現代高考所採用。

此外,宋代還採取暫時限制涉密者的措施,即現代所謂的“隔離制度”。如針對科舉考試的“鎖院制”,就是一種臨時性隔離辦法。相關官員在被任命為“知貢舉”(主考官)、“權知貢舉”(副考官)等考官後便被鎖於貢院之中,斷絕與外界的聯繫,以避免出現洩露試題事件。

“鎖院制”自宋代起開始實行,一直到現代高考都在採用,有關命題人員要被“隔離”,直到高考結束後才能“放”出來。

清代奉旨:“方得在軍機堂簾內拱立事畢即出”

保密制度,就是要求知情者能嚴守秘密,不希望不相干或利益關係人知道內情。在中國古代,幾乎歷代都制訂有相應的保密制度。如不得將機密文件帶回家,機密文件不得讓他人代筆、謄抄,不得複印,不得打聽等。秦朝《行書律》規定,“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也就是說,文書的始發和收發都要寫清楚時間,掌管公文秘籍的官員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不允許擅自出借、傳寫“秘書”……

在中國古代,保密工作要求最嚴的是決策執行機構,如尚書省、中書省等重要的中央行政機構等。這些重點保密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論官職大小,都必須保守機密。如漢成帝時大臣、曾任尚書令及御史大夫的孔光,居官謹慎、嚴守機密,“口不言溫室之樹”。“溫室”是漢代尚書省所在的辦公場所,這話的意思是,連溫室那邊種什麼樹孔光回家都不談。孔光的表現,成為古代公職人員嚴守職業機密的典範。

清朝的保密制度堪稱歷代之最,如在漢代即有的“封事”基礎上,創設了“密奏”(密封奏摺)制度。如中樞機構軍機處,規定秘書(章京)一律不得招聘高幹子弟,聽差的一律選用不識字的文盲。無關人員根本不準接近軍機處,並專派監察御史看守。只有奉旨到軍機處恭聽諭旨、查看奏摺的,“方得在軍機堂簾內拱立”,但“事畢即出”。

密奏一類的機密文書,僅限皇帝與上奏人知悉。清代皇宮中設有專門的奏事處,負責接收給皇帝的奏摺,臣僚之間不得互相打聽奏摺和硃批內容。清代還實行硃批奏摺繳回制度,個人不得私自留存和抄錄,繳回奏摺由軍機處集中存放和管理。

最值得肯定的是,古代皇帝會主動承擔起保密的責任。以清代皇帝為例,凡屬內容敏感的機密奏摺,如地方督撫對下屬官員為政情況的密報,除非極為特殊的情況,均留禁中處理,不對外公開。如果朝廷將奏摺發交有關部門辦理,則會將其中引用的硃批部分刪去,有時還將上奏人的姓名刪去。

《唐律疏議》規定:“諸漏洩大事應密者絞”

在上述保密措施之外,歷代還都通過法律強化保密工作,嚴懲洩密者。

竇申所獲的是“漏洩省中語”之罪,和“洩密書”、“探密事”一樣,自漢代起,就是官場很重的一項罪名。到唐代,保密法已相當完備,法制條文縝密周詳。《唐律》要求,公職人員“事應密”,對中書侍郎、門下等朝廷機要機關官員的管理尤其嚴格,《唐律疏議·職制》針對這類公職人員特做出四項禁令:“一曰漏洩,二曰稽緩,三曰違失,四曰忘誤”,意思是,不準洩露機密,不準延誤期限,不準違章失職,不準貽誤公事。否則,“諸漏洩大事應密者,絞;非大事應密者,徒一年半。”唐代法律還首次明確提出了“間諜罪”,如果充當間諜,或明知對方的間諜身份而故意容納止宿、停留、隱藏的,一律處以絞刑。

宋代比唐代更強調公文的保密,對洩密者懲罰相當狠,還鼓勵群眾舉報洩密者,如告發藏匿棄毀拆換機密檔案者,可獲得50貫至100貫的獎賞。

明代大興特務之風,對保密工作愈加重視,手段非常。《明律·吏律》“職制”條規定:“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勾結,洩露事情……皆斬,妻、子流兩千裡”。

此外,對丟失重要公文和保密材料的,也有具體懲罰措施:“遺失制書、聖旨、印信者,杖九十,徒兩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幹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兩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來源丨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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