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印發新通知規範招標採購信息發佈工作 禁止收取費用

吉林印发新通知规范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工作 禁止收取费用

日前,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標採購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在其它媒介發佈,不得設置發佈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障礙,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

通知指出,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對採購項目信息公開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負責核驗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並做好電子數據發佈接口改造工作。

通知原文如下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市新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各企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10號令)和《財政部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職能作用,形成共同規範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管理的環境氛圍,結合實際,現對我省招標採購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工作

(一)明確發佈內容。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則,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文件規定的發佈內容,依法向社會公開。

(二)統一發布媒介。吉林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網址:http://ggzyjy.jl.gov.cn)為我省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媒介(以下簡稱“發佈媒介”)。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發佈媒介發佈。同時,也可以同步在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設的信息平臺和其它媒介發佈,並確保內容一致。

(三)規範發佈程序。依照現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市(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按職責向發佈媒介推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省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送到發佈媒介發佈。

各地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由所在市(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統一推送到發佈媒介發佈。

發佈媒介負責向國家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和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四)強化發佈責任。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發佈媒介、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市(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應當對所發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五)優化發佈服務。發佈媒介和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設的信息平臺應當免費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提供服務,為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查詢提供便捷服務。

發佈媒介應當通過專門欄目發佈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對新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標識;設置專門欄目,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反映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情況、提出意見,並及時反饋。

(六)嚴肅發佈紀律。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在其它媒介發佈,不得設置發佈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障礙,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

(七)做好數據信息交互和存儲工作。發佈媒介、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要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文件要求做好與發佈媒介的數據規範接口改造等工作,完整採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數據,並實時交互上傳,確保數據信息採集的穩定性和準確性。

(八)嚴明發布時限。發佈媒介要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文件要求,對省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和各市(州)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服務平臺,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數據規範要求交互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信息後工作日內12小時之內發佈。

(九)加強監督管理。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規對全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違規行為按國家文件要求處理。

(十)嚴格落實執行。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會同當地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積極調整完善本地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制度,做好與發佈媒介支持配合工作。

二、關於政府採購項目信息公開工作

(一)明確發佈媒體。吉林省政府採購網(中國政府採購網吉林省分網)和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網址:http://ggzyjy.jl.gov.cn)是吉林省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發佈的網絡媒體。

政府採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吉林省政府採購網和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發佈。

(二)規範採購項目信息公開發布渠道。依照現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政府採購項目信息應當分別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和市(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同步發佈;縣(市)政府採購項目信息在市(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發佈。

各市(州)、縣(市)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由市(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實時推送到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應將全省政府採購項目信息實時推送至吉林省政府採購網,實現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的資源共享。

(三)規範政府採購項目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相關文件要求,發佈政府採購項目信息。政府採購項目信息公開包括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採購項目預算金額、中標成交結果、採購文件、更正事項、採購合同、單一來源公示、終止公告;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採購需求和驗收結果等。

(四)明確公開範圍和主體。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由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負責公開;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它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由相關主體依法公開。

(五)嚴明採購信息公開發布責任。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對採購項目信息公開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負責核驗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並做好電子數據發佈接口改造工作。

(六)加強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全省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按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相關文件要求,處理不發佈和違規發佈信息行為。

(七)保障落實執行。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在本通知指導下,積極調整完善本地政府採購項目信息公開工作發佈制度,並做好與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支持配合工作。

本通知未盡事項,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相關文件精神執行。

本通知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政府政務公開協調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吉林省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吉計資字〔2004〕217號)和《吉林省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吉財採購〔2004〕4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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