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92)出租車姐妹花智鬥搶匪 “四進宮”劫匪再陷囹圄

2018/4/18(392)出租车姐妹花智斗抢匪 “四进宫”劫匪再陷囹圄

2018/4/18(392)出租车姐妹花智斗抢匪 “四进宫”劫匪再陷囹圄
2018/4/18(392)出租车姐妹花智斗抢匪 “四进宫”劫匪再陷囹圄2018/4/18(392)出租车姐妹花智斗抢匪 “四进宫”劫匪再陷囹圄
2018/4/18(392)出租车姐妹花智斗抢匪 “四进宫”劫匪再陷囹圄

日前,石首市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對犯罪嫌疑人張某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經查

張某曾因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四次被判處刑罰。刑滿後無正當職業,沒有固定收入,現因手頭拮据,再次打起搶劫女司機的主意。1月3日,張某在岳陽市火車站附近搭乘馬某的出租車,待車沿長江干堤行駛至石首調關某地時,以包內有槍為由威脅馬某交出財物,搶得140元現金。

檢察官說法:

2018/4/18(392)出租车姐妹花智斗抢匪 “四进宫”劫匪再陷囹圄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應當從重處罰。本案中,張某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在上一次刑罰執行完畢不滿5年內再次實施搶劫行為,即使所搶金額僅為140元,但其以隨身攜帶的包內有槍為由威脅被害人馬某,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而不敢反抗,進而交付財物的行為,即已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等待他的將是“五進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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