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公司的試用期大多為三個月?2018年應屆生看完要哭

網友一:

試用期是企業很好從工作實踐中考察新進員工的真實工作能力和表現的機會,因為從面試上,有準備充足就招進來的風險性,這個員工是否真的能勝任工作,企業還需要在試用期中看他對待工作的適應程度、工作能力。

假如試用期只是一個月,也許只能簡單地交接工作,並不能很好考察員工的真實能力;假如試用期只有兩個月,也許考核時期還不夠,比如有些銷售崗位,銷售成單時期較長,回款日期也至少一個月,因此一個月交接,一個月獨立完成一項工作並不能有充分的時間考核;所以三個月可能對企業來說是一個比較適中的數字。試用期為3個月,合同期對應就可以是3年了,3年剛好也是一個員工在公司比較穩定發展的時長。

員工其實對於試用期沒什麼好怕的,除非你真的不能勝任。因為在試用期期間,假如員工覺得不合適,提前三天跟用人單位說就可以走了,如果進入工作之後發現跟現實不符,可以及時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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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二:

一般的公司試用期都是1個月-6個月,多為3個月,到哪個公司都差不多。時間太短,不能真實瞭解新員工的能力和真實狀態;時間太長,會被員工認為是為了壓榨勞動力、節省成本。一般籤3個月-1年的合同是需要一個月的試用期;籤1-3年需要3個月的試用期;籤3年以上的工作合同需要6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每個公司的情況也不一樣,如果你的表現優秀,可能會提前結束適應期。當然,如果表現不好,可能會延長試用期或者被辭退。

你就職最主要的是要考慮這個公司的發展前景、你應聘職位的發展空間、工作環境是否適合你和工作內容你是否能夠駕馭等。這些才是比較重要的,關乎你的職業生涯與未來發展。其實有試用期對求職者來說也是一件好事,就職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在試用期期間,你也可以考察這個公司的經營狀況、企業文化氛圍、工作日常情況,積累工作經驗,學習工作技能等。

有個朋友去一家公司上班竟然沒有試用期,結果簽了合同發現這個公司的工資發放總是拖了又拖。綜上所述,一個公司有試用期是正常的,沒有試用期才奇怪。也就像所有的公司都需要面試,公司需要考察你,你也需要考察公司。雙方都能在試用期期間更加了解彼此,以此來確定要不要繼續待在這個公司,要不要留住這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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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三:

公司一般都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制定合同期,多數企業願意簽訂三年,可以設定三個月的試用期,設定三個試用期並不是為了節約成本,而是有以下兩種原因:

第一:三個月的時間新入職的員工有足夠的時間瞭解公司的企業文化,工作流程,和融入新環境,並且很好的適應公司的工作節奏,並能和同事產生一定的工作默契。同時公司也能很好的考察員工的品行,能力,以及完成工作任務的水平。尤其一些崗位,比如銷售崗,管理崗,短時間是看不出一個人的。三個月的時間公司和員工彼此考察剛剛好。

第二:公司可以在不違反勞動法的原則下,能被證明符合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試用期內公司可以單方面解僱新入職員工,並且相對容易解除,不用賠償。1個月時間證明不了什麼,三個月內看出一個人的水平足夠,6個月的試用期又太久,所以一般的公司喜歡設定三個月試用期,可以及時止損,又不影響找新的替代者,一般的獵頭公司對BD的客戶保證期也是習慣設定3個月,說明3個月的時機足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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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四: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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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五:

我從去年12月校招被通知錄用,今年2月份去公司報道,4班3倒,上6休2,基本上除了上班就是準備上班。7月份拿畢業證轉入見習期,在此期間每月包住工資到手1500,7月開始每月交5險,到手3495。被人事告知定崗要從7月畢業後開始再等6個月,也就是12月才是徹底轉正才給交公積金,公積金我交350。目前在三線城市。三個月試用期直接轉正五險一金都有我覺得還是可以的

網友六:

我即將離職的公司試用期6個月,三年合同,我做了13個月,本週五準備離職。下個公司下週二過去報道,也是6個月試用,3年合同。兩個公司都是互聯網行業的,試用期底薪跟正式是一樣的,提成也一樣。其實就是公司為了保護自己而已。真的過了試用,轉了證,它也有很多的方法讓你走,賠點錢,勸退,壓著績效不發,給你換崗,不分配工作,任由你自生自滅,都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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