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安1號文件!向校園欺凌說不,辦公電話也公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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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學生欺凌的界定: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普通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各地教育部門要明確具體負責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科(處)室並向社會公佈。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或通過職業學校進行教育。

●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工讀)學校。對校外成年人採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把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市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學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教安1號文件!向校園欺凌說不,辦公電話也公佈了!

省教育廳等11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魯教安發〔2018〕1號

各市教育局、綜治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團委、婦聯、殘聯:

現將《山東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司法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山東省委員會

山東省婦女聯合會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2018年3月22日

山東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治中小學生欺凌,保障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深化“平安校園”建設,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7〕35號)、教育部等九部門《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教基一〔2016〕6號)、教育部等十一部門《關於印發的通知》(教督〔2017〕10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大力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中小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健全預防、處置學生欺凌的工作體制和規章制度。堅持“教育為先,預防為主,保護為要,法治為基”的原則,以形成防治中小學生欺凌長效機制為目標,以促進部門協作、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為保障,確保中小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實處,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創造良好條件。

二、治理內容及措施

(一)明確學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普通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二)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把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置於突出位置,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措施,落實工作要求,加強協作配合,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開展情況,及時採取針對性措施強力推進,形成工作合力。

1.各市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群團組織,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學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處理學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確引導媒體和網絡輿情。各部門要加強協作,綜合治理,做好校園外欺凌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建立反校園暴力聯動機制,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形成跨部門聯動預防、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教育部門和學校要重點抓好校園內欺凌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各級教育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落實”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推進”的原則,全面落實校園安全“一崗雙責”主體責任,明確相關崗位的預防和處理的職責。要加強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牽頭協調作用,將防範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納入“平安校園”考核指標體系;加強學生教育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著力提高班主任隊伍建設,加強行為失常學生的排查和教育引導;會同婦聯等有關部門加強中小學家長學校建設,引導家長樹立科學的育兒觀念;配合綜治、公安等部門加強學校及周邊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打擊社會不良青年危害學校安全的行為。各學校校長、分管校長、政教主任、班主任要逐級明確責任,抓好落實,實現學生防欺凌工作全覆蓋、無死角。

(三)積極有效預防。

1.指導學校切實加強教育。中小學校要通過每學期開學時集中開展教育、學期中在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專門設置教學模塊等方式,定期對中小學生進行學生欺凌防治專題教育。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要配合學校開展好法制宣傳教育、安全自護教育。

2.組織開展家長培訓。通過組織學校或社區定期開展專題培訓課等方式,加強家長培訓,引導廣大家長增強法治意識,落實監護責任,幫助家長了解防治學生欺凌知識。

3.嚴格學校日常管理。學校根據實際成立由校長負責,教師、少先隊大中隊輔導員、教職工、社區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加快推進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監控和報警平臺,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學校要制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各項規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關崗位教職工防治學生欺凌的職責、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學生欺凌的早期預警和事中處理及事後干預的具體流程、校規校紀中對實施欺凌學生的處罰規定等。

4.定期開展排查。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要通過委託專業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學校開展等方式,定期開展針對全體學生的防治學生欺凌專項調查,及時查找可能發生欺凌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凌事件。

(四)依法依規處置。

1.嚴格規範調查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2.妥善處理申訴請求。各地教育部門要明確具體負責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科(處)室並向社會公佈。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負責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申訴請求。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處理程序妥當、事件比較清晰的,應以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的處理結果為準;確需複查的,由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複查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進行認定,提出處置意見並通知學校和家長、學生。

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接受申訴請求並啟動複查程序的,應在複查工作結束後,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備案。涉法涉訴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受理的,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引導其及時按照相應法律程序辦理。

3.強化教育懲戒作用。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並監督實施欺凌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凌學生應向被欺凌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對於反覆發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或通過職業學校進行教育。未成年人送專門(工讀)學校或職業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有關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專門(工讀)學校或職業學校招生入學程序報有關部門批准。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聯絡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學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關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審判等工作。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工讀)學校。對校外成年人採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五)建立長效機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培訓機制,建立考評和問責處理機制,健全依法治理機制等,形成科學合理的防治校園欺凌長效機制。

1.完善培訓機制。將防治學生欺凌、消除殘疾歧視等專題培訓納入教育行政幹部和校長、教師在職培訓內容。市、縣級教育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和具體工作人員每年應當接受必要的學生欺凌預防與處置專題面授培訓。中小學校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班主任和教師等培訓中應當增加學生欺凌預防與處置專題面授的內容。培訓納入相關人員繼續教育學分。

2.建立考評機制。將本區域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和校園助殘活動開展情況作為考評內容,納入“平安校園”和“文明校園”創建標準,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納入校長學期和學年考評,納入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

3.建立問責處理機制。把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市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學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工作機制。要設置舉報和諮詢熱線,在轄區內所有中小學校的公示欄、學生通道、學生宿舍等位置公開,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務。要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工作機制,中小學校對嚴重的欺凌事件,要及時上報教育主管部門,並啟動應急預案。

5.健全依法治理機制。建立健全中小學校法治校長或法治輔導員制度,明確法治校長或法治輔導員防治學生欺凌的具體職責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學生欺凌作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主動開展以防治學生欺凌為主題的法治教育,推進學校在規章制度中補充完善防治學生欺凌內容,落實各項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學生欺凌事件及對實施欺凌學生進行教育。

三、職責分工

(一)教育部門負責對學生欺凌治理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牽頭做好專門(工讀)學校的建設工作,是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牽頭單位和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領導小組的組長單位。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形成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合力,協調召開相關會議,研究防治學生欺凌有關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防治學生欺凌日常工作。督促學校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聘用專職門衛和保安員,做好學校安全防範工作。指導學校切實加強道德、法治、心理健康、欺凌防治專題等教育,嚴格學校日常管理。加強對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傳引導,開展法治宣傳進校園等普法宣傳活動。設置舉報和諮詢熱線,制定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應急預案,接到中小學校嚴重的欺凌事件報告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指導學校做好校內學生欺凌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積極妥善處理學生申訴。開展學校校長、教師、班主任等人員的防治學生欺凌專題培訓及其綜合治理情況的考評工作。通過委託專業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學校開展等方式,定期開展針對全體學生的防治學生欺凌專項調查,及時查找可能發生欺凌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凌事件。組建學生欺凌綜合治理聯合督查組,制定督查方案,開展督導檢查。

(二)綜治部門負責推動將學生欺凌專項治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強化學校及周邊綜合治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指導和推動各級綜治委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專項調查研究工作,及時推廣專項工作中的典型經驗;建立健全學校及周邊治安防控體系,深化“平安校園”建設,嚴密防範、嚴厲打擊針對學校及師生的違法犯罪和滲透破壞活動;做好對成員單位涉校涉生專項工作的督查、考核、評估工作。

(三)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審理學生欺凌相關案件,促進矛盾化解工作;以開展模擬法庭等形式配合學校做好法治宣傳工作。設立以分管院長為組長的少年法庭工作指導小組,指導轄區法院涉未成年人、涉校園案件的審理工作。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團隊。開展“送法進校園”“庭審進校園”等普法宣傳活動。

(四)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對學生欺凌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開展法律監督,並以案釋法,積極參與學校法治宣傳教育。全面落實專門機構、人員辦理未成年人及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全面落實一體化工作模式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程序,區別不同情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探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調查、取證、保護、救助辦案模式,加大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提前介入力度,探索建立適合被害人的心理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模式等。建立情況通報、隱私保護、觀護幫教、犯罪預防、職業禁止等系列工作機制,強化“源頭”整治,堵塞學校及周邊治安管理漏洞。積極參與校園法治宣傳,建立法治教育基地。

(五)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實施學生欺凌侵害學生權益和身心健康的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強化警校聯動,指導監督學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園安全隱患,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做好法制宣傳工作。強化聯動協調,指導督促學校嚴格落實校園巡邏檢查制度和加強“三防”建設,加大學校及周邊環境整治,預防、制止和查處學校及周邊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屬地公安機關快速受理、出警涉及中小學生欺凌的警情,對經調查屬刑事案件的,動用一切優勢資源快偵速破,避免引發次生案事件。及時互通信息,提前介入、靠前處置,防止發生現實危害。健全日常巡邏防控制度,加強學校周邊“護學崗”建設,完善“高峰勤務機制”,構建駐點守護、周邊巡邏相結合的立體防控網絡。加強網絡巡查、管控工作力度,加強對此類信息的研判分析,密切關注媒體輿論動態,及時封堵刪除負面信息,積極引導網民理性評論。特別要嚴防境外組織通過信息炒作倒灌境內,使輿情反彈升溫,引發“蝴蝶效應”。

(六)民政部門負責引導社會力量加強對被欺凌學生及其家庭的幫扶救助,協助教育部門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中小學校提供專業輔導,配合有關部門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和幫扶工作。協助教育部門開發中小學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組織社會工作者為中小學校提供專業輔導、開展社會工作服務,配合有關部門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和幫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體系,指導協調開展以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將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普法納入每年度全市全民普法守法工作要點,協調推進青少年法治教育課程、教材、師資建設,推動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建設和網絡建設,廣泛開展青少年普法宣傳和法治實踐活動,構建學校、社會、家庭多元參與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網絡。依託鄉鎮(街道)司法所、群團組織、高校等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站(點)的建設,積極構建完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體系,設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實行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優先指派,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快速辦理,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服務工作。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履行技工院校主管行政部門的主體責任,負責指導技工院校做好學生欺凌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九)共青團組織負責切實履行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組長單位職責,配合教育部門並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建立預防遏制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工作。加強學生理想信念、法律法規、心理健康、禁毒防艾等宣傳教育,關注心理、行為異常的學生,及時開展心理疏導、行為糾正等關愛幫扶。

(十)婦聯組織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預防學生欺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家長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將預防學生欺凌相關內容納入到家庭教育中,納入“家長學校”“父母學堂”等針對家長的宣傳培訓中,納入家教骨幹培訓的內容中,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宣傳和實踐教育活動。

(十一)殘聯組織負責積極維護殘疾兒童、少年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殘疾學生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扶持助殘美德思想的宣傳教育,積極開展紅領巾助殘等志願活動。切實加強殘疾學生遭受欺凌的風險防控,協助提供有關法律服務。配合各類學校向師生、家長開展校園欺凌宣傳和“送法到身邊”活動,普及殘疾人權益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指導各類學校加大對校園環境無障礙改造力度,促進校園無障礙環境建設,保證殘疾學生、殘疾少年出行無障礙,正常的參加校園的各類活動。密切關注,及時發現、調查、處置各種校園欺凌殘疾學生的事件,對實施校園欺凌的學生,配合學校開展批評教育和校紀處分,對欺凌涉殘情節嚴重的,及時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有效遏制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

(十二)學校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凌防治工作,紮實開展相關教育,制定完善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的各項措施、預案、制度規範和處置流程,及時妥善處理學生欺凌事件。指導、教育家長依法落實法定監護職責,增強法治意識,科學實施家庭教育,切實加強對孩子的看護和管教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1.中小學生安全關係千家萬戶的幸福和社會和諧穩定,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保障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推動形成全省中小學治理校園欺凌的有效機制,意義重大。做好防治校園欺凌工作是確保學校安全穩定的基礎工作,是推動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務,更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根本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做好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採取強有力措施,切實推動《山東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貫徹實施工作順利開展。

2.省級成立由省教育廳主要領導為組長,省綜治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婦聯、殘聯等有關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辦公室主任由省教育廳分管領導兼任,各成員單位相關處室負責人擔任辦公室成員,負責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任務,完善綜合治理辦法,加強統籌協調,組織全省防治學生欺凌相關工作。各市、縣(市、區)要成立相應組織機構,負責本地防治學生欺凌相關工作。各中小學校要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凌防治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強化督導檢查。

1.各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根據治理內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確負責人和具體聯繫人,面向社會公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訂具體可行的實施辦法,落實工作責任。請於2018年4月15日前將市、縣(市、區)兩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負責人和聯繫人名單,4月底將本市實施辦法報省教育廳學校安全管理處。

2.市級教育督導部門要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定期對行政區域內防治學生欺凌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縣域內學校按要求開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動、制定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等辦法措施、在校規校紀中完善防治學生欺凌內容、開展培訓、及時處置學生欺凌事件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

3.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適時組織聯合督查組對全省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進行專項督導,督導結果向社會公開。

(三)注重宣傳引導,嚴格責任追究。

1.各市要認真組織學習《方案》,進一步增強做好此項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結合普法工作,開展法治宣傳進校園活動,加強對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傳引導,推廣防治學生欺凌的先進典型、先進經驗,普及防治學生欺凌知識和方法。對已發生的學生欺凌事件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充分滿足群眾信息需求。教育部門要聯繫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共同發佈反學生欺凌綠色報道倡議書,營造反學生欺凌報道宣傳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加強對學生保護工作的正面宣傳引導,防止媒體過度渲染報道,避免學生欺凌和暴力通過網絡新媒體擴散演變為網絡欺凌。

2.各市、縣(市、區)、各部門及各中小學校的主要領導是本市、縣(市、區)、本部門、本校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要全面負責,全程參與,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出現重大學生欺凌事件要及時報告,不得遲報、瞞報、漏報。對存在的學生欺凌問題,要採取措施及時解決,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地方黨委政府報告,爭取支持,決不能推諉拖延,對貽誤處理時機、釀成重大事端、導致嚴重後果的,要嚴肅查處和追究。對於責任落實不到位,引發學生二次傷害的,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追究當事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3.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信息報送制度,發生學生欺凌事件要第一時間上報,不得瞞報、遲報或者漏報,切實把初報、續報、結報等各程序、環節的工作落實到位。

(四)及時全面總結,不斷改進提高。

要認真及時做好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總結,一方面圍繞取得的成績和經驗,認真總結防治學生欺凌工作中帶有啟示性、經驗性的做法;另一方面要圍繞面臨的困難和不足,認真查找防治學生欺凌工作與社會、家長和學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環節,查找問題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訓,研究改進,推動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進一步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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