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空姐遇害案中打撈疑犯救援隊向滴滴協商百萬賞金?

蘇小傻

這個水上救援隊是想錢想瘋了吧,要這筆錢不合適。

當時滴滴提出懸賞百萬尋找兇手的時候,兇手不見了,滴滴要尋找的其實是犯罪嫌疑人和線索。警方通過視頻監控鎖定嫌疑人跳河為止,其實就是找到線索了,至於打撈屍體的救援隊,本身對“發現線索”並沒有什麼貢獻,只是輔助、印證警方的判斷罷了。

警方找到線索,但是因為警方的使命就是尋找犯罪嫌疑人,這是他們的公共職責所在。警方是不該也不會索要這筆獎金的。至於打撈隊,則沒有資格拿這筆獎金。

但是,考慮到打撈隊的辛苦付出,還是可以得到一小部分錢。如果這是一個民間打撈隊,應該得到勞動報酬。平時他們打撈一筆業務,需要多少錢,比如5萬,這一次也應該拿多少。可以適當高一點點,但是也就僅此而已。如果打撈隊是政府辦的,連這筆錢都不應該拿,因為其運營已經花掉了納稅人的錢,也就是運營經費。

對滴滴來說,既然承諾了這一筆百萬鉅獎,沒有任何表示也不妥。滴滴首先應該給遇害者一大筆賠償,相信並不在這100萬獎金裡面。這100萬,滴滴還是應該拿出來,成立一個有關公共安全的公益基金。比如,用於以後進行舉報的市民,或者對滴滴司機進行監督的人士。

本案發生後,滴滴公司相當被動,事實上滴滴提供的服務,短期內不但沒有提高,還有很大的下降。滴滴取消了晚上順風車的接單,進行了安全排查,結果導致很多城市叫車困難,而且也有更多滴滴司機的問題被曝光。滴滴應該花一筆錢來改進自己的服務,而不是簡單地來進行公關。


張豐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一個什麼性質的水上救援隊:

截至目前,十年間救援隊共義務打撈各類溺水者屍體兩百多具,在第一現場成功救活溺水者50餘人,全部為義務救援分文不取。

由此可知,該救援隊並不以打撈來獲取利益,完全是民間公益性質的義務救援組織。


而這次,該救援隊向滴滴要的也並不是通常意義上打撈屍體的報酬,而是滴滴曾承諾的尋人“賞金”。

因為此前,滴滴曾向全社會公開發出過徵集線索,懸賞一百萬尋找殺害空姐的兇手劉某華:

這件事的爭議點就在,滴滴的這個百萬懸賞,指的是徵集尋找嫌犯的“線索”,並沒有涵蓋最終打撈出屍體的這種行為。

但這個問題,就看怎麼理解了。如果滴滴不想兌現承諾,完全可以這麼說。但如果救援隊非得要這筆賞金,也完全可以說,他們不僅是找到了線索,而且還予以了“捕獲”。

何況,滴滴本來也沒講清楚,尋找劉某華線索的懸賞,這個“線索”到底是指死的還是活的;再說,警方也說了,活要見人死要見屍,所以,撈到屍體,不也就等同於是找到了線索,抓到了案犯嗎?

還有一個有利於救援隊的關鍵點是:警方只是發現了案犯的跳河點,而打撈到的案犯屍體是在距離跳河點50公里外的河面。所以,這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可以說,最終尋找到線索的,仍然是找到劉某華屍體的救援隊,這當然歸屬於救援隊辛苦搜尋的功勞。

我們注意到,目前,這個事還在“協商“之中,所謂協商,也就是說救援隊也並沒有到向滴滴“強要”這筆“賞金”的地步。正如他們自己所說:“

不是我們要,很多網友看到滴滴的承諾後提醒我們有這個懸賞,我們(本身)沒有關注這個事情。都說這是滴滴對社會的一個承諾,我們也不知道這事該怎麼做。”

這也就是說,這件事主要還看滴滴的意思或態度:到底是真的願意兌現向全社會的承諾呢?還是籍口找到的是案犯屍體不能算線索因而不予兌現呢?

我們謹拭目以待。

根據這些介紹,我們還是期望滴滴能夠用這筆懸賞金以獎勵金的形式表彰該救援隊搜尋的辛苦;當然,直接以兌現徵集線索懸賞金的名義發放那就更好;也可以不一定是一百萬全給,又當然,一百萬全給也無妨。

救援隊做的是公益之事,滴滴拿出這筆錢給了這個救援隊,也等同於是用於了公益事業上。更重要的是,這同時也彰顯了滴滴有信守承諾的精神,不反而對自己的形象有著輔利的作用嗎?


偶來三徑

呵呵,這可以說,這是水上救援隊在打滴滴的臉嗎?

事情發生後,在全國網民的一片聲討聲中,滴滴站了出來,聲稱要“懸賞百萬緝拿司機”,似乎用大手筆在向世人展示:我們是有態度的,我們是有決心要抓住歹徒滴。

結果呢?歹徒最終自殺且被警方迅速找到屍體並破案,滴滴呢,順水人情做完了,懸賞公告應該有個結果了吧。

我們分析一下:滴滴懸賞向全社會,這“全社會”肯定包括警方、水上救援隊吧,因為他們也是社會的一份子吧。

同時,滴滴也沒說是尋找活人還是死人,他們要尋找的是劉招華,事實證明,那具屍體就是劉招華的無疑,也就是說,人已經找到了,只是大家忙著破案的事情,沒有來得及向滴滴索要懸賞金額而已。

現在好了,該忙的忙完了,找到劉招華的救援隊也來向滴滴索要懸賞金額了,滴滴是不是該兌現承諾了?

據說,滴滴方面的電話打不通,或者說打通了就掛掉,水上救援隊不得不通過律師來解決此事。

我說滴滴啊,你們在事情爆發期懸賞行為得到社會認可,做法不說不行,但記得一定要兌現承諾哦,千萬莫被網民再釘到“言而無信”的恥辱柱上。

目前,滴滴已經就此事做出回應,說是目前有多個團體和個人向滴滴提出領取獎金的要求,滴滴方面希望申領人能夠儘快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並經公安機關確認對案件偵破確有重大幫助,然後經滴滴核實後就把獎金給到最合適的個人或團隊。

也就是說,這事還要警方出證明啊……

自己說的話,要負責;自己做出的承諾,就一定要兌現!


普了次法

整件事情合情合法,因為這是滴滴公司自願承諾的,所以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說到做到。

“空姐遇害案”發生以後,滴滴公司為了挽救處於輿論漩渦的公司聲譽,採取了很多措施,並於案發當日晚間發佈懸賞通告,懸賞100萬元尋找順風車司機劉振華。並公佈了這名順風車司機的姓名、身份證號和電話信息。滴滴方面表示,如發現這名司機的行蹤,請避免與此人直接接觸。對於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
滴滴公司發佈的該通告,在法律上叫做“懸賞廣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如果有人根據要求提供了順風車司機劉振華的線索,那麼滴滴公司就應當履行承諾支付賞金。

5月12日4時30分許,鄭州市水上義務救援隊在距離嫌疑人跳河點下游約50公里處的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屍體。經過牙齒、紋身等外部特徵辨認符合嫌疑人體貌特徵。據此可以認定,鄭州市水上義務救援隊已經找到了順風車司機劉振華的線索,而且是重大線索,因為找到了犯罪嫌人的屍首也就宣告了整個案件的告破,因此滴滴公司應當根據承諾支付最高100萬的賞金。

我認為,滴滴公司於情於法都應當支付賞金,最好是主動支付,這樣興許能讓公眾覺得滴滴公司起碼還是個誠實信用的公司,這比任何公關行為都更能拯救公司的社會聲譽。遺憾的是,滴滴公司目前還沒有做出正式回應,鄭州市水上義務救援隊的代理律師稱不排除走訴訟途徑。


冰焰


賞金這個事物,玩遊戲的人大概都比較清楚,大抵是完成某某某任務,比如殺掉某怪物,潛入重兵保衛的城堡盜走地圖之類的,然後就能拿到賞金了。給人的感覺,就是既然是賞金任務,那麼多少就應該有比較大的付出,有一定的風險,賞金拿的才心安理得。

反觀空姐遇害案中的救援隊,看起來也沒有做出什麼特別的貢獻嘛,不就是和許許多多以前義務打撈屍體一樣,又打撈出一具屍體罷了,這也要賞金?憑什麼?


現在公安局出懸賞公告的多了,通常而言,都是提供線索便能獲得。那麼怎麼樣才能提供線索呢?現實不是遊戲,現實中暫時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賞金獵人,基本上提供線索的,都有很大的偶然性,並沒有誰會花費巨大的精力去研究這個事情,很多時候僅僅是在某些場合留心了一下,就發現了線索,那麼這個時候,我們能說,你啥也沒做,就是多看了一眼,就像拿走幾萬幾十萬的賞金,是不是太容易了?所以我不給了?


監控看到空姐遇害案的嫌疑人入水了。這確實是線索。但是線索並不是唯一的,一條線索決定不了最後的結果。嫌疑人入水是線索,那麼找到嫌疑人屍體,不需要線索了?我知道很多人在邊上說著風涼話,打撈屍體誰不會啊,這也叫提供線索?我還就真的想說一句,打撈屍體,還真不是誰都會的。從事實結果來看,監控看到的嫌疑人入水,和最後打撈屍體的位置,距離比較遠,說明打撈屍體不僅僅是我們想象的看到哪裡落水哪裡撈起來那麼簡單的事情,也需要通過分析,調整打撈位置,以便發現和打撈屍體。說句不客氣的話,每年溺水死亡的人多了去,最後救援隊撈不上來的也多了去,並不存在落水死亡就一定能打撈出屍體的事情,這種事情都是看客們覺得理所當然,救援隊確實多少還是要一定的經驗和技術的。監控提供嫌疑人落水信息,是線索;救援隊提供落水後屍體可能流向的位置,難道不是線索?如果大家都那麼聰明,你自己去站在嫌疑人落水的地方,去指出來溺亡後屍體可能會飄向什麼地方?


很多人覺得救援隊打撈屍體不算線索。打撈屍體本身,確實或許算不上線索;但是通過自己的經驗和技術判斷屍體的位置,這同樣是線索。做一個最大的假設,假設犯罪嫌疑人不是跳水,而是被監控在某個位置觀察到,那麼,監控當然提供了第一線索;但是很明顯,犯罪嫌疑人會移動的,那麼,犯罪嫌疑人下一步會向什麼地方移動呢?那麼不同的人就會有不同的分析,如果你分析對了,找到了嫌疑人真正的位置,那麼,同樣也是線索;反之,如果你分析錯了,那麼嫌疑人的真正位置也是找不到的。


大家都覺得空姐遇害案雖然很慘烈,但是最終破案的過程很順利,所以多少都有些對具體的過程很輕視,給人的感覺就是理所當然啊,這一切的發生應該是註定如此把。

可沒人想過,如果換做另外一個救援隊,如果沒有經驗和技術,最後對屍體的位置判斷全然出錯 ,那麼還能順利找到並打撈出屍體麼?而一旦在短時間內沒有找到屍體,最後屍體順著河流飄走腐爛消失,那麼最終嫌疑人的真正下落就永遠也沒法確認,那麼,空姐遇害案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終結,疑團會伴隨著永遠,那麼那個時候,誰還會覺得,一切都是理所當然的呢?


一個人天天做好事,不求回報,大家都很習慣了。突然有一天,因為做好事久了,被國家,社會表彰了,獲得了很大的獎勵,大家突然變得不平衡了,說憑什麼應該給你獎勵啊?你不是應該不求回報麼?

救援隊無償救援了那麼多人,不求回報,大家都很習慣,覺得這就是生活的一部分,天經地義,理當如此,因為確實也沒多少人會主動關注獎勵他們;突然有一天救援隊要取回自己應當獲得的獎勵,這個時候一群人開始犯酸了,你救援隊救援那麼多不要錢的,這時候來要錢,以前都是假的吧?假的吧?恩,果然是見錢眼開啊。。。還是我有先見之明,你們也不是什麼好東西。大抵就是這個心思?


這個錢,就應該是水上救援隊的。你不給,別人也未必會起訴你;沒人給錢他們也救援了那麼多人。但是作為一家大公司,言之鑿鑿,言猶在耳,轉眼就電話不接,信息不回,裝聾作啞,找各種理由拒不付款,我只能說:呵呵。


至於一群犯酸的看客,就更不用說了。 別人不收錢,他們個個覺得理所當然,或許還會誇一下救援隊的無私和大愛;一看別人似乎要收一筆鉅款了,立馬心裡的酸勁翻江倒海,各種不痛快。


我只能說:呵呵。


或許救援隊不應該是唯一的受益人,但是我想,至少滴滴公司,不應當如此這般冷漠和勢利。最不濟,難道不能拿出這100萬和救援隊一起成立某個救助基金?畢竟別人開展工作也是要錢的。沒人給,他們可以接受;但是說了給又當放屁裝聾作啞,那是萬萬不能忍。


張子曰

空姐遇害案中,滴滴公司本著負責的態度懸賞百萬緝拿兇手,其本意原為幫助警方儘快破案,提供兇手劉振華線索及信息的人員的一種獎勵。而打撈屍體的打撈隊也只是在警方鎖定嫌疑人下落的情況下打撈出屍體,這與滴滴公司的百萬懸賞的初衷是不同的。


此次打撈隊向滴滴公司索要百萬元懸賞承諾其實是不妥的,而且是在滴滴公司內憂外患的節骨眼上,如果滴滴公司不給,勢必給滴滴公司雪上加霜,被競爭對手利用影響公司形象,而給了的話,這與冤大頭無異,打撈隊的算計也會得逞。

我想最終的結果應該不是全給,但也不定比平時的市場價格高處許多,而最終到底給到什麼程度也就不一定了,從打撈隊僱傭律師前去索要百萬懸賞,我們也不難看出,打撈隊其實心裡也沒底,不然也不會委託律師。



不管怎麼說,空姐遇害案中,滴滴公司是負有責任,市場準入門檻過度、把關不嚴,但也不能因此而沒有自己的原則,滴滴公司不論給多少這都是公司成長的代價吧。


天涯0咫尺

先看一下滴滴的懸賞吧。

滴滴最高100萬元懸賞政績的是尋找順風車司機的線索。也就是說,誰看到了劉振華逃跑的方向,然後告訴滴滴,或者抓住了劉振華,然後告訴滴滴。

而打撈隊是做的什麼工作呢?

其實就是當警察已經將犯罪嫌疑人逼到死衚衕了,犯罪嫌疑人跳河了,警察就只有找來打撈隊進行打撈了。

當然,打撈隊說自己是義務的,也很辛苦,破獲案件以後,相關部門或人員支付一下打撈費用,我們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如果這個就算是打撈隊提供了罪犯線索或者抓獲了罪犯,那就真的說不過去了。

舉個例子

假設這個事件中,犯罪嫌疑人沒有跳河,而是被警察擊斃,那麼120來了,120檢查了屍體,確定當場死亡,那麼120是不是也有資格要這100萬呢?

所以,這100萬就是要給,滴滴也只能給提供罪犯線索的市民或者警察,打撈隊在這個事件中無非只有兩個結果:

  • 犯罪嫌疑人沒有死,那啥也打撈不到;

  • 犯罪嫌疑人死了,打撈到屍體。

所以,在這個事件中,我還是站在滴滴這邊的,滴滴支付一點打撈費用,無論對於誰來說,都算是情理之中,但是,要是給100萬懸賞!還動不動就請律師打官司,我就真覺得,打撈隊,你們是為了錢,都不要臉了。


會技術的葛大爺

是警方讓打撈隊打撈的,而不是打撈隊主動去打撈的。滴滴不用支付這個費用。人家說的是最高一百萬,又沒說一定是一百萬。

從法律角度來說,懸賞的方式是對方自願的,發出懸賞後有人或團體完成了懸賞的要求,就相當於履行了合同,根據契約原則協商支付懸賞金也是合法的權利。 看過了太多的悲劇與慘案,我是真心希望每件事都處理得當。

希望好的處理能夠得到落實,壞的處理能夠得到跟蹤。但人們的精力是有限的,我們已經從太多的此類事件上,轉移了注意力。心中雖然可能早已不相信某些事情,但還依然期待著這些好事發生。

犯罪分子落水是警方鎖定的監控。即使獎勵也應該獎勵給所有參加破案的人員和為破案工作過的人員。打撈隊最多也就分一小份。大份應該獎勵給破案的警察,獎勵給個人。

我是土生土長的河南人,要這個錢不地道,也為那些地域黑河南的人留下口實,這不是老家河南人的風格,河南人窮不能志短。給點勞務費是可以的,但是絕對不要見錢眼開,懸賞很勞務費不是一個層次,適可而止,別好事做成壞事。


笑搞

打撈嫌疑犯救援隊成功將疑犯打撈,並根據滴滴公司懸賞通告特徵確認為滴滴公司司機劉振華,屍體暫時由警方保管,打撈救援隊根據滴滴公司懸賞公告索要百萬賞金,合情合理,滴滴公司應該支付。

再者此事件對滴滴打車公司的聲譽有嚴重影響,為了挽回這種影響,而發佈懸賞通告,並在懸賞通告中明確指出,如發現或找到滴滴順風車司機嫌疑人劉振華,最高獎勵一百萬。所以打撈救援隊找到疑犯,並確認身份的情況下,向滴滴公司提出支付懸賞金,這很合理,並且滴滴也應該按要求支付。

個人或者團體發佈懸賞通告,是合法行為,是有一定法律效益的,如果不按懸賞通告要求,拒絕支付,那麼完全可以走法律程序。

當然,本來滴滴因為此事件公司聲譽已經受到了影響,我想也不會因為懸賞金去進一步損壞公司聲譽,畢竟作為一個公司,誠信是最主要的。雙方交涉手續完成,我認為會按要求支付。

此前筆者也看過別的一些報道,什麼協助警方打撈,談什麼錢,有失道德之類,不應該支付什麼的,我想說,打撈救援隊,人家是靠這個賺錢的,按要求打撈,再給支付報酬,這沒有錯,人家也不能天天義務勞動吧!那拿什麼掙錢。再者滴滴自己出的懸賞通告,也是明確規定酬金的,這索要酬金合情合理的!


珞珈評論社

滴滴在通告中說的很明確,最高100萬,這句話是有很多種理解方法的!下面還有之前鄭州警方公佈的通告

文中說的很清楚,經多方努力,共同尋找,最後找到的。這就像蓋一棟樓,如果沒有圖紙,那麼摩天大樓也蓋不起來,相反,只有圖紙,沒有材料和員工也無法蓋起來。兩者關係是有密切相關和不同分工的。

而打撈團隊和提供信息的部門是有分工合作的。有人提供相應的信息,並且提出給予相應的報酬,他們才會去打撈。否則,他們也不敢在輿論紛飛的那個時候參與到這項工作中。幾年前我看過類似這樣打撈隊的新聞,在西部一個貧困地區,有家人的孩子不幸溺亡,雖然打找到撈隊,但是這戶窮苦人家支付不起打撈費,最後這家人借了好久才湊到最後才打撈上來,賺這樣錢的人還不在少數!

話說回來,打撈隊會在沒有人指引的情況下去打撈嗎?無利不起早,沒有人提供信息和指揮,他們會這樣做嗎?你信嗎 ,反正我不信!是不是有些人別有用心我不清楚,滴滴可以支付一些辛苦費,但是不可能是百萬或者幾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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