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數社保繳納的四大“套路”!很多人第一條就中招!

細數社保繳納的四大“套路”!很多人第一條就中招!

1、試用期不給繳納社保

由於現在很多企業都這樣辦理,所以導致人們潛意識裡認為試用期不給繳納社保是合乎規矩的。

但真相卻不是這樣!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說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也必須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

細數社保繳納的四大“套路”!很多人第一條就中招!

2、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

我們知道社保繳納基數是同城市經濟水平相關聯的,有的城市經濟水平高,社保基數自然也高,這對企業經營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所以有的企業為了縮減成本會想方設法誘惑或要求員工簽訂一份放棄社保的承諾書,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如果說第一條套路是在打擦邊球,那麼這一條就實實在在違法的。

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3、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社保

現在經濟發展,人們不再像七八十年代那樣,可以在一個單位工作一輩子,互相跳槽已經是非常普遍的時,但在換工作時同樣會扯到社保轉移問題,而且之前的人事檔案可能沒有及時從原來的單位調來,有的企業可能就會抓住這一點來做文章,聲稱檔案未落實無法繳納社保。

但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可見員工沒轉檔案同樣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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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籤合同就不用繳社保

如果員工拿不到這些資料,可以在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求企業提供,因為企業對於工資支付、考勤記錄等是負有舉證責任的。在確認勞動關係後,是可以由用人單位到單位所屬區地稅部門辦理社保補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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