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涉嫌鉅額逃稅?北京市地稅局,請依法調查核實

自從《手機2》宣佈開拍以來,崔永元連續在微博發聲,重提2003年《手機》上映時與馮小剛、劉震雲的恩怨。卻“一不小心”把女主角范冰冰也拉下水,發佈了她片酬1000萬的一份合同。隨後崔永元又在微博上傳多份合同,疑似曝光范冰冰涉嫌以“大小合同”、“陰陽合同”逃避鉅額稅款,並以此揭發了行業普遍存在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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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演員袁立發佈的微博疑似證實了行業內以“陰陽合同”逃避納稅義務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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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假如崔永元先生的爆料屬實,我們來看一看范冰冰女士在此次勞務中逃避了多少稅款。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征稅細則,對於勞務報酬所得,國家按照以下稅率表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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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假設“陰陽合同“問題屬實,僅以上一筆業務,當事人范冰冰即涉嫌逃稅約2000萬元(5000萬元*40%)。而當事人可能面臨以下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當然,根據以上規定,“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而只要范冰冰女士主動向范冰冰工作室所屬的北京市地稅局主動進行補充申報,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後,甚至可能免於行政處罰,更不構成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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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正處於稅制改革的關鍵時期,一方面國家減稅力度在不斷加大,財政債務壓力與日俱增。而同時在一些特殊行業,一批特殊高收入人群,卻利用其社會地位和社會影響力,大肆逃避納稅義務,尤其在演藝、金融等行業,可謂亂象叢生。

在此,筆者正式@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請求貴局結合公開舉報的相關線索,對事件予以詳細調查,如果問題不屬實,可以還范冰冰女士一個清白。如果問題屬實,應當及時予以追繳稅款,避免國家稅收流失。同時建議稅務部門以此為契機,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重點行業、重點人群的所得稅專項核查工作。這樣一來,既能維護稅法尊嚴,促進社會公平,又是一次難得的稅收普法宣傳行動,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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