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破損山體可開發式治理 鼓勵砂石礦兼併重組

日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的意見》,對普通建築石材(主要用作砂石骨料,下同)礦山管理提出意見。

中國砂石骨料網整理發現,由於山東地區歷史遺留較多破損山體,在鼓勵砂石開採規模化、綠色發展的同時,山東省特別允許對部分符合條件的破損山體繼續開採,進行開發式恢復治理,形成了區域特色政策。

山東省:破損山體可開發式治理 鼓勵砂石礦兼併重組

《意見》要求:

鼓勵和支持有實力的大型骨幹企業,通過兼併、收購等方式,對現有礦山企業進行整合重組,著力打造規模適宜、綠色發展、生態環保、安全生產、集約高效的大型礦業企業;

對歷史形成的、恢復治理價值不大、仍具備開採條件的破損山體,在符合規劃、保障安全,有利於生態環境改善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設置採礦權,實施綜合開發式恢復治理;

各地新上普通建築石材(主要用作砂石骨料,下同)礦山原則上要設在集中開採區內;

全省新建露天開採普通建築石材礦山生產規模不低於100萬噸/年,礦山服務年限原則上不少於10年,嚴禁大礦小開、一礦多開、一證多點;

專門為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供應普通建築石材的採礦權,或由重點建設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直接申請辦理的採礦權,可按協議方式出讓,所開採出的礦產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場或有償轉讓;

現有的普通建築石材礦山,生產規模不足10萬噸/年或剩餘資源儲量服務年限不足2年的,採礦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後一律不再延續,由市、縣(市、區)政府責令關停;生產規模10萬噸/年以上且採礦許可證剩餘有效期在2年以上的,必須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並認真實施,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方可組織生產。

《意見》要求,礦業權人開採山石資源要嚴格執行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尤其是在開採、加工、裝運、儲存等環節,積極採用先進、高效、節能的開採加工設備、技術和工藝,堅決淘汰高能耗、高汙染、低效率的裝備和工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