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價有沒有挖潛的空間?降低工業企業用電成本調研後的思考

用電成本

電價有沒有挖潛的空間?降低工業企業用電成本調研後的思考

通過調研瞭解到,近年來,特別是2015年電力體制改革以來,國家和重慶市有針對性地出臺了多項降低要素成本政策措施,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取得明顯成效,電網企業服務意識和水平顯著提高。但同時也發現,部分企業對降低用電成本的認識比較片面,政府部門對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全面,通過市場方式和專業化服務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機制並未真正建立,電網企業還有進一步提質增效的潛力,也還有體制機制方面的制約因素亟待解決。

單位用電成本高不等於電價高

用電成本是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論佔比高低,都關乎到經營效益,企業天然有降低用電成本的訴求。可以說幾乎在每一次企業調研中,調研者都會聽到企業反映電價高的聲音。比如說一度電達到了八九角錢,一元多甚至更高,也會提到哪兒或誰的電價低,才四角五角錢等等。通常這時就會有聲音要求發電企業或電網企業直接降電價,以實現降低企業用電費用的目標。

降低電價確實能夠立竿見影降低企業用電成本。但這裡混淆了電價和單位用電成本的概念,兩者不能劃等號。電價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電網企業或售電企業與用電企業結算電費的標準。企業反映的一度電多少錢,是當期用電的各類費用匯總後均攤到每度電的金額。電價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體系,既有電價結構,又有電價類別,還有計價方式。在同一個電價體系下,由於不同的企業用電特性有差異,即使是同樣的用電量,最後繳納的用電費用和折算到每度電的單位用電成本也會出現較大差別。

把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單純地理解為降低電價,還反映了長期以來對行政性手段的依賴。部分企業缺乏主動降低用電成本的意識和手段,政府部門也沒有關注電價政策以外的各種降成本措施。降低電價並不是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全部,降低企業用電成本不能只盯著電價,更不能把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簡單等同於是電力企業的義務,純粹指望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努力。

除了容量電費還有分時電價

在當前的電價體系下,分析企業單位用電成本過高的現象,兩部制電價的容量電費是一個繞不過去的焦點。設置容量電費的目的是為了提高發電和電網資產的利用效率,促進企業合理用電。2015年以來,圍繞降低企業容量電費,價格部門出臺了相應的政策,電網企業做了大量努力,成效也很明顯。客觀的說,企業容量電費高,更多的不是兩部制電價的價格機制問題。與其說是兩部制電價推高了企業用電成本,倒不如說企業對此缺少重視或不具備合理應對手段,或者說缺乏市場機制為用電企業提供相應的專業化服務。工業企業的容量電費偏高,需要核驗變壓器配置是否合理,選擇容量電費的計費方式是否適當,是否根據生產用電情況及時調整按需申報容量。

一個很普遍的現象是,部分企業申請用電時,為節省後期設備投資或者謀求一次到位,習慣性按最大用電負荷配置變壓器容量,當企業實際生產需求與變壓器配置容量不匹配時,就出現“大馬拉小車”現象,負荷率水平較低直接造成基本電費過高,最終體現在單位用電成本高。有的企業即使能夠合理選擇變壓器容量,由於生產的用電負荷不均衡,出現衝擊負荷或短時段的大負荷,也避免不了較高的容量電費。

電價不僅是電力作為商品的價值反映,與用戶結算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信號,甚至還有宏觀經濟調節的重要職能。也正是因為電價的多重屬性,電價體系設計的十分複雜。除了兩部制電價外,分時電價政策也是影響企業用電成本的另一個重要方面。設置分時電價的目的是引導企業合理安排生產,提高電力設施利用效率。通過調研發現,重慶市渝東北庫區區縣,人口眾多,產業基礎薄弱,為解決一般勞動力就業,多為鞋服制造、眼鏡製造、初級電子原器件加工等勞動密集型產業。由於員工照顧家庭生活需要、夜間生產增加人工成本和夜間生產安全等因素,這類企業以白天生產為主。調查顯示,有47%的企業只能在白天生產,僅有4%的企業能在夜間避峰生產,分時電價政策發揮不了引導避峰的作用。當前的分時電價政策基本是一刀切,絕大多數企業不僅不能利用分時電價政策降低用電成本,反而拉高了用電成本,反而是一些高能耗如水泥企業在避峰生產,降低了用電成本。現行的分時電價政策明顯不適應新形勢下引導企業合理用電的要求,並沒有很好的發揮政策預想的作用,亟待優化調整。

電價有沒有挖潛的空間

中發9號文件的一個重要精神就是理順價格形成機制,壟斷環節的輸配電價,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由政府核定。價格政策有其嚴肅性,電網企業是電力價格的執行者。一方面,降低企業用電成本不能單純地理解為降低電價,另一方面,也不能一聽到降電價就條件反射地認為是片面的觀念。我們要承認,電價確實有不少努力的空間。

除了廣泛關注的兩部制電價、分時電價、交叉補貼這些問題外,在電網成本監管層面也有諸多值得關注的問題。比如,電網的網損水平,已公佈的安徽電網網損就比南方電網區域貴州和雲南分別高72%和54%,為什麼差距這麼大,如何通過降低電網的網損水平來促進電價的降低。近日國家能源局發佈的《浙福特高壓交流等十項典型電網工程投資成效監管報告》就反映出,部分工程輸電效益未充分發揮,使用效率低,部分工程單項突破核准規模或投資較高,產生不合理成本等等。在省級電網層面,一直都缺乏這方面的監管和評估,提高電網投資效率和合理性,是降低輸配電價的重要內容,是省級電網投資監管亟需彌補的短板。另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也是降低電價非常重要的一塊內容。

除了降電價,用戶可以做什麼

企業用電成本是消耗電能所付出的各類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的總和,包括設備投入、設備折舊、設備運維費用、用電費用、功率因數考核和其他費用等 。單位用電成本的高低,除了和電價水平有關,還與電力設備的配置、利用率,生產用電方式,能源管理效率等有重要關係。設備配置不合理會導致供電設施建設初始投入過高;主變壓器容量配置不合理會導致容量電費過高;未進行無功補償,功率因素不達標會導致力調電費過高,等等。降低用電成本需充分挖掘各個環節,統籌兼顧好各個因素。對用電企業來說,需要有全生命週期的用電成本管控體系。用電設備初始配置階段,就要精確分析用電需求,合理配置變壓器臺數和容量,生產階段要根據生產情況合理制訂運行方案,選擇最優的容量電費計費方式,做好設備運行維護,全方位優化效率控制成本。

調研過程中某企業加壓站,裝接容量63000千伏安,兩臺31500千伏安變壓器一運一備,長期低負荷運行,最大月用電量145萬千瓦時,月均用電量40萬千瓦時,未同步建設無功補償裝置,功率因素僅0.74,單位用電成本達1.91元/千瓦時。該企業在設備配置和投入之初,對自身用電方式缺乏瞭解,沒有考慮到加壓站長期備用和短期運行的生產方式,最終表現為用電設施配置缺乏專業性、靈活性和兼容性。當地電網企業提供瞭解決方案,一是亟需增加高壓無功補償裝置,提高功率因素。二是可以暫停一臺變壓器,另外一臺冷備用,改用小容量變壓器供電,若不能由熱備轉為冷備,將基本電費收取方式由容量收取改為按需量收取。

調研過程中某紡織企業,安裝變壓器容量共計1000千伏安,卻按照一般工商業電價結算,僅僅改為大工業電價計費,單位用電成本就可以從0.989元/千瓦時降低到0.862元/千瓦時,降幅達到14.7%。根據分析,如果該企業能進一步擴大產能,達到當前參加大用戶直接交易的門檻,單位用電成本預計達到0.75元/千瓦時的水平,可再降低11.5%。

影響企業用電成本的制度因素

除了電價因素和企業自身挖潛外,影響企業用電成本的還有外部環境,最為明顯的就是一些制度性因素。

首先是市場壁壘。跨區購電是參與市場交易的企業降低用電成本的重要手段。但實際上,電力交易中心成立近兩年時間,只有極少的用電企業真正能夠參與跨區購電。有文章指出,“省間壁壘問題突出”,強調“關鍵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減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按照中發9號文件改革精神,政府對電力行業的管理方式從計劃轉向市場,放開發用電計劃,的確還有許多努力要做。表面上看,市場壁壘是政府的行政手段,但其實,根本的障礙在於輸電通道的放開。從實質上說,誰掌握了輸電通道,誰就掌握了跨區購電的價差收益。過去,電網企業的收益水平與銷售電價和購電成本兩個因素密切相關。輸配電價核定後,購電成本就成為核心焦點。應該說,購電成本對應的水火比以外水電發電量,就應該和放開發電計劃的火電機組一樣,向市場化交易的用戶開放。那麼,更不要說計劃電量以外的外購電,也就是輸電通道,更應該向市場化交易的用戶開放。所以,這個市場壁壘,不論是省間的,還是省內的,核心是輸電通道向市場開放。一旦開放,必將有效降低購電成本。然而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看到能夠解決這個問題的跡象。

還有產權壁壘。調研發現,一些區縣的工業園區為吸引企業入駐,建設有大量標準廠房,並按飽和入駐情況為每個標準廠房投資配置了變壓器。企業入駐後,或單獨或共同使用園區配置的變壓器,按用電量分攤容量電費。一個突出的特點是,這些預先規劃建設的園區電力設施和用戶用電需求配置並不匹配,增加了企業的容量電費,或者當某個變壓器內用電負荷不足或波動較大時,就會導致共用企業分攤額外用電成本。由於產權屬於園區,企業也無法進行優化改造或處置。受資金約束或管理體制等原因,園區難以對這些電力設施進行優化改造。原本出於降低企業用電設施投入的目的,結果反而增加了後期用電成本。如果運行階段缺少維護管理,後續還會出現電損較高、電能浪費等情況,進一步抬高入園企業用電成本。對於這類園區配電資產,過去就只能選擇無償移交給電網企業。如果能在管理體制作出相應調整,允許市場上專業配售電公司通過代管、租賃、收購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造等方式,用市場化方式經營,不僅可以盤活存量資產,還能創造效益。如果能在園區建設之初通過特許經營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建設配電資產,還能進一步減少政府財政資金投入。

亟待建立降成本的市場機制

按理說,降低用電成本是市場經濟下企業內生的天然的訴求。通過調研發現,很多企業降低用電成本的效果有限,有的並不具備降低用電成本的能力,有的甚至主觀意願都不強烈。而反觀發電行業,這麼多年來,不論是傳統的燃煤火電企業,還是風電和光伏行業,我們深切地感受到了不斷降低生產成本的強烈訴求、實際行動和效果。兩廂對比,主要差別就體現在市場意識及其發展水平上。

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企業節能及綜合能源服務巨大的市場發展前景已逐步被關注。但客觀地說,通過調研發現,企業現階段取得的降成本效果,除了降電價以外,基本都是通過電網企業的服務實現的。在以電費收入或者過網費為收入來源的情況下,依靠電網企業來降低用電企業用電成本是缺乏長效激勵機制的。在當前的電力產業組織結構和電力體制機制下,售電公司和節能服務企業還很難把服務延伸到企業內部,通過綜合能源服務幫助企業降低用電成本。如何推動建立市場機制,用市場的方式服務企業降低用電成本,亟待解決。而這背後涉及到的更多是體制機制問題,也是此輪電力體制改革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工作。

綜合起來,降低企業用電成本,不是單純的降電價。一是企業層面,要增強降成本意識,通過自身挖潛,特別是通過市場方式和專業化服務降成本;二是電價層面,優化電價結構和政策,同時加強電網投資和成本監管,通過電價降成本,三是市場層面,打破市場壁壘,放開輸電通道,允許水電參與市場,通過市場優化配置資源降成本;四是政府層面,加快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為企業降成本創造良好的市場和政策環境。

(備註:本文意在通過討論,勾勒出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結構性因素,沒有涉及到降成本有關的自備電廠、不合理收費、停電和用電質量、供用電領域灰色地帶等方面帶來的用電成本。)

本文刊載於《中國電力企業管理》(上旬刊)2018年04期,作者系重慶市能源局電力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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