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知产日丨拿商标标识主张著作权保护,行?不行?

4·26知产日丨拿商标标识主张著作权保护,行?不行?

在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今天,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很多企业经营发展的重中之重。基础层面的保护措施,是企业将涉关其核心品牌的图形、文字等以商标权利进行确认。但商标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有限,且商标注册流程繁琐、周期长。有可能商标还没注册下来,市面上的假货就已泛滥。这时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有的企业就另辟蹊径,对具有一定创意和美感商标标识主张著作权的保护。

4·26知产日丨拿商标标识主张著作权保护,行?不行?

案情简介

4·26知产日丨拿商标标识主张著作权保护,行?不行?

法院判决

4·26知产日丨拿商标标识主张著作权保护,行?不行?
4·26知产日丨拿商标标识主张著作权保护,行?不行?

法官提示

权利人利用商标标识主张著作权保护,需注意以下问题:

1.商标标识需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商标是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包括图形、汉字、字母、颜色、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标识可以不具有创意和美感,但只要它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就有可能成为商标。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商标标识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需符合该两项构成要件。一般来说,图形商标作为美术作品中的绘画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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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取得的著作权权属需及时通过证据固定

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用自动保护制度,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无需履行登记等相关手续。创作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著作权转让合同等均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初步证据。但是因为我国的著作权登记手续比较便捷,自证创作完成却较为困难,即使我国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制度,司法实践中,基于举证成本低、证明效力高等原因,很多权利人更倾向于以作品登记证书的形式固定自身著作权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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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进行积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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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知产庭 杜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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