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沙波
身份證號:4101041967xxxx2014
性別:男
年齡:51
住址:鄭州市金水區城北路東6號院3號樓18號
執行案號:(2018)豫0105執810號
立案時間:2018年1月12日
執行法院: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案情介紹:
原告張凱申請執行被告沙波、李宜男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9月25日判決:一、被告沙波、李宜男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張凱購房款及車位款共計127.2萬元及利息(利息以127.2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8月30日起按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本院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決定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後3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至今未履行。
執行依據文書: (2017)豫0105民初19944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被告沙波、李宜男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張凱購房款及車位款共計127.2萬元及利息(利息以127.2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8月30日起按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17698089123(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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