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案例,員工自願不繳納社保,單位卻吃了大虧!

2018法律案例,員工自願不繳納社保,單位卻吃了大虧!

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但有很多情況下員工實際上是沒有社保的。一方面,可能員工主動放棄了社保,要求用人單位以經濟形式進行社保補償;而另一方面,則有用人單位為規避責任以工作機會來脅迫員工簽下“自願”放棄社保申明。

你以為只要簽下放棄申明,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這件事情就合理合法了嗎?其實不然,下面我們來看一個真是案例。

2018法律案例,員工自願不繳納社保,單位卻吃了大虧!

因簽署了這份放棄社保申明,該公司就沒有為王女士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每月以單位繳納數額的2/3向王女士發放社保補助。然而今年3月份,由於王女士與單位產生了矛盾,王女士因此想要辭職,單位則拒絕支付解約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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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隨即向有關部門上訴,以在職期間單位沒有購買社保為由要求補償!在法院的最終判決中,法官判定王女士簽署的自願放棄社保申明已經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本就是違法的協議屬於無效協議。也就是說,單位還是必須為王女士繳納社保,鑑於近3年來單位實際上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該單位必須對員工王女士進行賠償!

根據《勞動法》第38和第46條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硬性規定,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逃避為員工繳納社保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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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第一提醒用人單位不要貪圖便宜以同意員工放棄社保的提議,雖然可能省下一點錢,但這屬於違法的事情,一旦賠償起來可不是一筆小數目,不要賠了夫人又折兵。第二要告訴各位非自願簽訂放棄社保的勞動者,不要覺得協議已經簽了就無能為力了,要學會捍衛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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