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駕車撞傷他人 成年後被追加為執行人承擔債務

年少無知釀下車禍,將同是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撞到傷殘,其後數年一直沒有依法賠償,如今當事人已長大成人,開始工作並有了穩定收入,是否該為自己“小時候”的過錯埋單呢?是否能對未成年人犯下的過錯追溯到成年以後呢?且看這個故事。

6年多前,14歲的初中學生小周無證駕駛一輛無牌摩托車在廣州市南沙區某道路上行駛,不慎將12歲的阿軒撞倒,導致阿軒左脛、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經鑑定為十級傷殘。公安機關認定,小周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案件一審宣判後,阿軒的家人對一審判決的賠償金額不滿,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後來因沒有繳費自動撤訴,原審判決生效。

孰料,小周的父母阿明夫婦一直沒有按判決履行義務,阿軒的家人無奈只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南沙區人民法院將小周母親阿香銀行裡的存款7820元劃出,發給阿軒,但因為沒有發現阿明夫婦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一年後法院裁定結案。

地點: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鑑於小周已經成年,阿軒申請將小周作為被執行人承擔案件的執行標的債務是合法的,應予支持。

(黃馳波 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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