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版权就是大爷一般的存在!

导读

有时候,版权就是大爷一般的存在!

案件一:

当事方甲:天天顺,成立于2005年的洗化公司。其分别于2008年、2010年通过与深圳洁王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了“JLW洁力王”的独占使用许可权,2010年通过申请取得注册商标“jieli”

当事方乙:南风集团,成立于1996年的化工公司。从2002年以来,其就将含有涉案商标的美术作品,使用在了自己“洁力王”系列洗衣粉的包装袋上。

南风首先发难,将天天顺告上了法庭,诉其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同年,天天顺也起诉了南风集团,诉其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

最终,两场官司都以南风胜利为结局。而且,两个官司结案的核心

也是一致的。

天天顺虽说拥有商标权,但是,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并使用涉案商标的时间早于南风集团。即天天顺的商标,已经侵犯了在先的南风集团的著作权

有时候,版权就是大爷一般的存在!

案件二:

当事方甲:苏某于2002年,向商标局申请了11类坐便器等类别上的“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

双方由商标局闹到了商评委,由商评委打到了法院,不管是否圆满,最高人民法院给这个事情画上了句号,闹剧最终还是以新明珠公司胜利收尾

在这个案件中,最为纠结的一点,就是新明珠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表明的创作完成时间

苏某与商评委对此提出了异议,但是都无法就这个证书提出相反的证据。而新明珠公司,却提供了报纸报道自己作品的证据,从而证明了自己对于被异议商标标识有着在先著作权。

结合两个撕逼案件,可以得出这么几个points:

有时候,版权就是大爷一般的存在!

首先,这两个案件基本都是围绕着一个点在转: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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