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朋友的那位車主,又攤上事兒了

借車給朋友的那位車主,又攤上事兒了

老鐵,把你車借給我用一哈嘛,等哈就給你還回來。

借車給朋友的那位車主,又攤上事兒了

借車給朋友的那位車主,又攤上事兒了

你有沒有遇到過親戚朋友來借車,又不好拒絕的情況?不借呢,別人說你小氣;借了呢,自己又不放心。

借車給朋友的那位車主,又攤上事兒了

別覺得自己小肚雞腸或者不好意思拒絕!借車這種事,本來就需要謹慎,不僅僅是對你自己負責,也是對別人負責。將愛車借出,不出事故是最好的,可是萬一出了什麼事故,你免不了也被牽涉其中。

有理有據: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舉個簡單的例子:

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薛某某等三人訴借車人(即駕駛人)沈某、車主李某某及其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駕駛人沈某、車主李某分別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10487.45元、84121.86元,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017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沈某未依法取得大中型拖拉機駕駛證駕駛某大中型拖拉機行駛至成都市青白江區某處,遇豐某某醉酒後駕駛某超標二輪電動自行車由相對方向行駛至該處發生碰撞,造成二車受損,豐某某受傷後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經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鑑定所檢驗,豐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濃度為215.7mg/100ml,系醉酒駕駛;沈某血液樣品中未檢出乙醇。此次事故,經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沈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豐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李某某系該拖拉機的車主,在沈某向李某某借用車輛的過程中,李某某並未審查沈某是否具有準駕大中型拖拉機駕駛證,且事故發生時沈某並未取得準駕大中型拖拉機駕駛證。

本案中,沈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駕證不符,具有較大過錯;李某某將事故車輛借予沈某使用,但未審查沈某是否具有準駕大中型拖拉機駕駛證,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仍存在過錯;豐某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其自身也具有過錯;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責任比例為:豐某某承擔20%的責任,沈某承擔64%的責任、李某某承擔16%的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當事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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