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爆老鼠倉!人保資產前投資經理獲刑3年半,處罰197萬

導讀

就怕“流氓”有文化,鋌而走險做“老鼠倉”,當然是為了利益。

5月22日,《卓冰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二審刑事判決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其中曝光了諸多“老鼠倉”操作的細節,可謂很怕“流氓”有文化。

最終,卓冰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7萬元依法予以追繳(已繳納),上繳國庫。

該案歷經了一審、二審,歷時近兩年,在2017年底完成終審判決。

再爆老鼠倉!人保資產前投資經理獲刑3年半,處罰197萬

截圖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就怕“流氓”有文化

先來看看什麼是“老鼠倉”,指的是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運用公有資金(基金資金等)拉昇某隻股票之前,先用個人資金(包括親朋好友和本人)在低價位買進建倉。等到用公有資金將股價拉昇至高位後,個人的倉位會事先賣出獲利,而機構和散戶的資金可能會因此而套牢。

再爆老鼠倉!人保資產前投資經理獲刑3年半,處罰197萬

2011年至2014年5月,卓冰擔任中國人保資產權益投資部(股票投資部)的高級投資經理,其職位類別為股票賬戶經理、負責分管賬戶權益類資產的配置及投資管理。

期間,卓冰利用其職務便利獲取的所管理股票組合的交易品種、交易方向、交易數量、交易時間和持倉情況等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名為“王某某”的證券賬戶,先於(1-5個交易日)、同期或稍晚於(1-2個交易日)中國人保進行股票趨同交易,累計趨同交易金額6659萬元,從中非法獲利197萬元。

據悉,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卓冰作為保險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股票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一審判決,被告人卓冰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7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一審之後,卓冰提出上訴。到案後,卓冰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並檢舉了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在偵查階段卓冰家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194.383萬元。二審期間,其家屬又代為退出違法所得2.6165萬元、代為繳納罰金20萬元。

最終,卓冰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7萬元依法予以追繳(已繳納),上繳國庫。

據悉,案件過程中,卓冰是通過王某某的賬戶操作股票,還曾讓人串供。證人王某某表示,2015年12月我才知道我女兒王某某開立證券賬戶的情況。卓冰讓我串供說2011年以來王某某先後在興業證券、長江證券開立了賬戶,是我叫女兒開的,一直是我自己操作股票,沒和別人交流過股票信息。卓冰還將事先準備好的幾張紙給我看,說有單位調查就照紙上說,紙上寫的是向哪些人借錢,為什麼借錢,怎麼還錢之類的事情。

值得注意的是,近一年來人保資產不止一次爆出“老鼠倉”交易事件。2017年11月2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顯示,周效飛利用其在人保資產擔任股票投資經理的職務之便,夥同前同事陳勇進行“老鼠倉”交易,期間累計趨同交易4.8億元,非法獲利564.89萬元。

保險資管公司作為保險公司資金投資的“排頭兵”,往往能夠接觸到第一手的資訊,而人保資產管理作為行業內第一家管理保險資金的專業機構,險資規模近萬億。卓冰雖然僅是該公司的一名高級投資經理,但所管理或管理過的賬戶,既有人保資產自有資金賬戶,也有該公司萬能險賬戶、投連險賬戶,還有其他保險公司委託管理的保險資金。

雖然說誘餌很大,但是代價卻更大,這些顛撲不破的道理相信這些經理一定是明白。某一曾被抓的基金經理表示,人的慾望膨脹無法駕馭,其實我一開始也只是想想小動作,可是我幹了一票爽完後又想再來一票,最後變成了高頻動作。

一位經偵人員表示:“原來保險行業的老鼠倉案子發現的比較少,因為交易所大數據長期以來主要是分析公募基金賬戶,最近開始將保險賬戶也納入分析範圍,可以發現更多線索,查處更多案件,現在大家對於老鼠倉是否構成犯罪都十分清楚,只不過部分人還依然抱有僥倖心理。”

再爆老鼠倉!人保資產前投資經理獲刑3年半,處罰197萬

老鼠倉趨嚴的進化史

2007年初,中國證監會基金部下發2007年一號文,其中要求基金公司申報員工自己和直系親屬的身份證號碼、證券賬戶,稱如果出現瞞報、不報或者用隱藏身份炒股的行為將嚴加制裁。這是證監會從部門規章的層面,試圖對“老鼠倉”行為予以規制。

2007年5月,33歲的唐建遭上投摩根除名。他在擔任公司基金經理助理期間,通過“老鼠倉”交易股票非法獲利150多萬元,被證監會取消從業資格。

事實上,這種用公有資金為自己抬轎子的行為對市場傷害很大,基金經理管理著資金規模巨大的信託財產,其行為不僅關係到所在基金公司的聲譽,而且將影響擴大到投資者對基金行業乃至證券市場的信賴基礎。

2009年2月28日,在證監會及司法部門的共同推動下,《刑法修正案(七)》出臺,將“老鼠倉”規定為刑事犯罪。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

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即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012年12月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明令禁止基金從業人員“老鼠倉”。

2013年4月2日製訂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等配套規章明令禁止基金託管部門等從業人員“老鼠倉”。

2014年8月21日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令禁止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老鼠倉”。

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發佈《證券犯罪檢察白皮書》,白皮書顯示,從2012年至2017年,北京市檢二分院共辦理證券犯罪21件28人,涉及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兩個罪名。

尤其是2015年以來,在北京市檢二分院辦理的此類案件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件也就是“老鼠倉”案件,持續高發,佔比將近90%。而且,與其他經濟犯罪案件相比,證券犯罪案件交易金額和獲利金額特別巨大,有8件趨同交易金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5件非法獲利金額在500萬元以上。

再爆老鼠倉!人保資產前投資經理獲刑3年半,處罰197萬

老鼠倉的隱蔽性在於,並不需要基金經理本人去親自操作,且證券賬戶分散在很多不同的人手中,基金經理只需要傳遞基金的預定動作信息即可。而且一次兩次根本無法說明這是內幕交易,也有可能是運氣因素,只有通過持續的監測,達到“概率上不可能”的程度才能開始調查。

或許是中國的犯罪成本較低,或許是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基金經理沒有自己的投資渠道,基金公司獎罰不明確,老鼠倉屢犯不止。

的確,僅靠道德是很難讓從業者保持自律,更需要證券基金等經營機構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行業自律規則、行政規章以及法律法規等由下而上的綜合打防體系和系統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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