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爆老鼠仓!人保资产前投资经理获刑3年半,处罚197万

导读

就怕“流氓”有文化,铤而走险做“老鼠仓”,当然是为了利益。

5月22日,《卓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其中曝光了诸多“老鼠仓”操作的细节,可谓很怕“流氓”有文化。

最终,卓冰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缴纳),上缴国库。

该案历经了一审、二审,历时近两年,在2017年底完成终审判决。

再爆老鼠仓!人保资产前投资经理获刑3年半,处罚197万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就怕“流氓”有文化

先来看看什么是“老鼠仓”,指的是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公有资金(基金资金等)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包括亲朋好友和本人)在低价位买进建仓。等到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至高位后,个人的仓位会事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可能会因此而套牢。

再爆老鼠仓!人保资产前投资经理获刑3年半,处罚197万

2011年至2014年5月,卓冰担任中国人保资产权益投资部(股票投资部)的高级投资经理,其职位类别为股票账户经理、负责分管账户权益类资产的配置及投资管理。

期间,卓冰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的所管理股票组合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时间和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名为“王某某”的证券账户,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中国人保进行股票趋同交易,累计趋同交易金额6659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97万元。

据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卓冰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股票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卓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之后,卓冰提出上诉。到案后,卓冰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在侦查阶段卓冰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94.383万元。二审期间,其家属又代为退出违法所得2.6165万元、代为缴纳罚金20万元。

最终,卓冰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缴纳),上缴国库。

据悉,案件过程中,卓冰是通过王某某的账户操作股票,还曾让人串供。证人王某某表示,2015年12月我才知道我女儿王某某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况。卓冰让我串供说2011年以来王某某先后在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开立了账户,是我叫女儿开的,一直是我自己操作股票,没和别人交流过股票信息。卓冰还将事先准备好的几张纸给我看,说有单位调查就照纸上说,纸上写的是向哪些人借钱,为什么借钱,怎么还钱之类的事情。

值得注意的是,近一年来人保资产不止一次爆出“老鼠仓”交易事件。2017年11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周效飞利用其在人保资产担任股票投资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前同事陈勇进行“老鼠仓”交易,期间累计趋同交易4.8亿元,非法获利564.89万元。

保险资管公司作为保险公司资金投资的“排头兵”,往往能够接触到第一手的资讯,而人保资产管理作为行业内第一家管理保险资金的专业机构,险资规模近万亿。卓冰虽然仅是该公司的一名高级投资经理,但所管理或管理过的账户,既有人保资产自有资金账户,也有该公司万能险账户、投连险账户,还有其他保险公司委托管理的保险资金。

虽然说诱饵很大,但是代价却更大,这些颠扑不破的道理相信这些经理一定是明白。某一曾被抓的基金经理表示,人的欲望膨胀无法驾驭,其实我一开始也只是想想小动作,可是我干了一票爽完后又想再来一票,最后变成了高频动作。

一位经侦人员表示:“原来保险行业的老鼠仓案子发现的比较少,因为交易所大数据长期以来主要是分析公募基金账户,最近开始将保险账户也纳入分析范围,可以发现更多线索,查处更多案件,现在大家对于老鼠仓是否构成犯罪都十分清楚,只不过部分人还依然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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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趋严的进化史

2007年初,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下发2007年一号文,其中要求基金公司申报员工自己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称如果出现瞒报、不报或者用隐藏身份炒股的行为将严加制裁。这是证监会从部门规章的层面,试图对“老鼠仓”行为予以规制。

2007年5月,33岁的唐建遭上投摩根除名。他在担任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期间,通过“老鼠仓”交易股票非法获利150多万元,被证监会取消从业资格。

事实上,这种用公有资金为自己抬轿子的行为对市场伤害很大,基金经理管理着资金规模巨大的信托财产,其行为不仅关系到所在基金公司的声誉,而且将影响扩大到投资者对基金行业乃至证券市场的信赖基础。

2009年2月28日,在证监会及司法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将“老鼠仓”规定为刑事犯罪。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12年12月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令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

2013年4月2日制订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明令禁止基金托管部门等从业人员“老鼠仓”。

2014年8月2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令禁止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

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发布《证券犯罪检察白皮书》,白皮书显示,从2012年至2017年,北京市检二分院共办理证券犯罪21件28人,涉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两个罪名。

尤其是2015年以来,在北京市检二分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也就是“老鼠仓”案件,持续高发,占比将近90%。而且,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相比,证券犯罪案件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特别巨大,有8件趋同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5件非法获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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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的隐蔽性在于,并不需要基金经理本人去亲自操作,且证券账户分散在很多不同的人手中,基金经理只需要传递基金的预定动作信息即可。而且一次两次根本无法说明这是内幕交易,也有可能是运气因素,只有通过持续的监测,达到“概率上不可能”的程度才能开始调查。

或许是中国的犯罪成本较低,或许是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基金经理没有自己的投资渠道,基金公司奖罚不明确,老鼠仓屡犯不止。

的确,仅靠道德是很难让从业者保持自律,更需要证券基金等经营机构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行业自律规则、行政规章以及法律法规等由下而上的综合打防体系和系统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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