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瑪”告“賽鴿”電動車侵權


 天津市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天津賽鴿公司賠償10萬餘元

2017年9月27日,二中院院受理原告愛瑪公司的起訴。愛瑪公司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原告專利權的行為,並公開銷燬其製造、銷售侵害原告專利權的產品;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0元;3.被告賠償原告合理維權費用1000元;4.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5.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15元,由原告愛瑪公司負擔1078元,由被告天津賽鴿公司負擔32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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