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傷“壞人”,要不要負責?

有一天,小祥走在路上,突然聽見有人喊:“抓小偷!”這時,那個被追逐的小偷剛好跑到小祥身邊,小祥攔住了他,小偷揮舞著拳頭,衝著小祥叫喊:“閃開,不要管閒事。”小祥練過武術,一個掃堂腿就將小偷絆倒,三下兩下就把小偷制伏。失主和路上的群眾把小偷圍住,大家一起聲討小偷,一起喊打,小祥平時最恨小偷,忍不住用腳狠狠地踹了小偷幾腳,疼得小偷一個勁求饒。警察到場後做了筆錄,將小偷帶走。小祥見義勇為的事很快傳開了,他自己也很得意,畢竟這是很露臉的事。可是,過了幾天,警察找到他,告訴他小偷受傷住院,是內臟受傷,可能要他承擔一些醫療費,小祥一下子蒙了:自己做好事,打的是壞人,自己的行為屬於行俠仗義,怎麼反倒要承擔醫療費!帶著疑問,小祥找到律師諮詢,因為他覺得自己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範圍,也是見義勇為。

小祥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集體、公共利益及個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即使是小偷,他也有自身的合法權益。小祥路見不平,奮勇抓小偷的行為是值得稱讚的,但是在他已經制伏小偷以後,就不應該再使用武力對小偷進行人身傷害,即使當時小偷揮舞著拳頭,在威脅小祥,但並沒有做出什麼實際的舉動,那麼,小祥只要適當的防範就可以了,不能防衛過度,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小偷傷害的,也依法應該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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