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難維持對方不同意離婚應該這樣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兩種方式,一種是調解,一種是判決。

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這也是離婚案件與其他一般民事案件在程序上的不同。調解的作用在於給夫妻雙方冷靜思考的時間,幫助他們化解矛盾,珍惜感情,維護家庭關係穩定。經調解後,如果當事人一方堅決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雙方均同意離婚而就子女問題和財產問題達不成一致,訴訟程序將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將根據雙方當事人感情狀況依法判決離婚或判決不準離婚。

婚姻難維持對方不同意離婚應該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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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是在調解無效的前提下進行的,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在實踐中,當事人一方提供的證據要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明力是較為困難的,因此第一次訴訟一般人民法院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後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第二次訴訟判決離婚的可能性相對較大。

儘管第一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時較難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您掌握了對方過錯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證據,讓法院支持您的訴訟請求也不是難事。即便第一次起訴離婚無法得到法院支持,也必須要認真行使訴訟權利、認真答辯,因為第一次的訴訟中查明的事實、證據,在第二次離婚訴訟中也將起到重要甚至關鍵作用,因此,絕對不能因為第一次起訴難以達到直接離婚的效果而輕視第一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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