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崔永元范冰冰”事件,你想知道的都在這兒了

連日來,崔永元怒懟范冰冰一事持續發酵。除了沸沸揚揚的個人恩怨,令人咋舌的天價片酬,明星涉嫌通過“陰陽合同”公然偷稅漏稅等行業內幕也隨之浮出水面,成為引爆輿論的焦點。

昨日,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

事件最新進展

無錫地稅:調查明星籤“陰陽合同”

近日,崔永元曝明星天價片酬,並起底疑似‘陰陽合同’”等偷漏稅等潛規則,日前有了最新進展。由於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相關情況有待後續由稅務機關權威發佈。

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將在已經部署開展對部分高收入、高風險影視從業人員依法納稅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分析,加大徵管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崔永元回應稱“一查一個準兒”

6月3日,崔永元回應媒體稱“這是個好事!”他表示,自己已經從網絡知曉了此事,不過在他看來,無錫當地稅務部門如果真要調查此事,首先應該和他聯繫核實,“我現在不能給你說,但如果聯繫我的話,我告訴他們怎麼查,這一查一個準兒。”

崔永元表示,自己之前在網絡上主要是發洩對作家劉震雲、導演馮小剛拍攝《手機2》的不滿,沒想到引起了那麼大的關注,“還是有那麼多人支持我,看來我做的是對的。”

“陰陽合同”是指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心照不宣,目的就是逃稅。

事件反轉

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4天6000萬”與她無關

范冰冰工作室:從未籤“陰陽合同”將全力配合調查

昨日,對於范冰冰目前的輿論處境,崔永元回應媒體明確表示,“4天6000萬片酬合同”所指並非范冰冰,並向受到牽連的范冰冰、徐帆、劉震雲女兒劉雨霖三位女性道歉。崔永元還透露,影視行業偷稅漏稅現象比大家想得嚴重得多,涉案金額遠超目前曝光金額的10倍以上。至於5月28日微博中所曝光的涉事明星,他透露並非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團伙”,並透露該團伙涉及到此次《手機2》。

據業內人士分析,對於領著天價片酬的明星來說,這種操作效果驚人。就拿被崔永元曝光的兩份合同來說,小合同1000萬是稅後收入,已經將稅負轉嫁給甲方公司,而隱藏的5000萬大合同則大有貓膩。按稅法規定,影視、演出、表演所得屬於勞務報酬,理應按3級累進稅率表納稅。按稅法粗算,當事人可能涉嫌逃避個人所得稅2000多萬,在應納稅額中佔比極可能超過法律紅線30%。

涉及的法律知識01“大小合同”違法嗎?

在相關媒體採訪中,崔永元毫不諱言自己還有一抽屜這樣的“大小陰陽合同”。而據業內人士披露,“大小陰陽合同”在行業裡很普遍,對於明星逃稅問題,大家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那麼何謂“大小合同”?從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大小合同”這種現象?

中國財稅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解釋,“大小合同”其實就是人們日常所說的“陰陽合同”: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稅這一法定義務。

施正文說,稅收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向企業和公民徵收的,以此來解決國計民生、收入分配等問題。稅收關乎我們每一個人,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按時繳稅都是每個公民、企業應盡的義務。

02偷逃稅與合理避稅界限何在?

明星利用“大小陰陽合同”逃稅的行為,與合理避稅的區別又在哪裡呢?

施正文介紹,合理避稅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規避、降低或延遲納稅義務的行為。比如國家產業引導對環保產品的減免稅行為,或者引進高科技產業地方所採取的稅收優惠行為等,都是合理避稅行為。合理避稅是合法的。

偷逃稅是指納稅人採用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是一種非法行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偷稅行為表述過於複雜,執法實踐中引起理解分歧。為此,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做了修改。修改後的內容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偷稅改為逃稅。

合理避稅和偷逃稅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合理避稅是合法的,而偷逃稅是對法律的無視,是主觀惡意逃避納稅義務,是違法行為,嚴重者要受到刑事處罰。

一是現金交易,不報稅,這種方式本質上是偷稅,但由於現金交易沒有記錄,稅務機關也難以找到證據,因此,實務中難以認定其為偷稅。

二是“陰陽合同”或者“大小合同”,如果事先做好安排,稅務機關看到的是小合同,轉賬記錄也是小數額,其餘數額均通過其他方式或者其他人的銀行賬戶轉賬,稅務機關認定偷稅也很難。

三是通過設立公司,將個人收入轉入公司,由公司承擔個人與家庭的各種開支。嚴格來講,上述方式都是偷稅,都是違法行為,但由於實務中很難認定,往往作為避稅予以處理,僅要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03如何區分一般違法與犯罪?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教授說,明星等高收入群體利用“大小陰陽合同”的行為,其實是我國法律中認定的一種“逃稅”行為。逃稅行為,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照稅法予以行政處罰;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裡的刑事立案標準是: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04是個案還是行業潛規則?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蔡道通教授在採訪時說,稅務機關有義務將此作為重要案件線索,查明是否存在這一“陰陽合同”的事實,范冰冰或者扣繳義務人是否涉嫌逃稅?甚至,是否屬於單純孤立的個案,還是普遍存在的演藝界的潛規則。

蔡道通認為,如果最終被證實“陰陽合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且行為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按照法律之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責令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蔡道通認為,如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陰陽合同”這種情況存在而不查處或者查處一部分,或者因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沒有發現這一情況,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或者翫忽職守罪。

“這個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眾多,對其走向,值得也需要全民關注。”蔡道通還認為,按照刑法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但有一點必須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涉稅犯罪的立案標準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蔡道通說,如果最終證實“陰陽合同”是虛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實而加以傳播,那麼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誹謗,應當還范冰冰一個清白。

05如何加強高收入人群稅收監管?

劉劍文認為,從此事件的社會影響來看,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稅種,個人所得稅本來就具有“收入越高、繳稅越多”的再分配效應,但在普通工薪階層領著五六千元工資都依法納稅的情形下,處於財富金字塔頂端的明星卻鉅額偷稅漏稅,這無疑是對國家分配製度的公然侵蝕,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傷害。

對於高淨值人士來說,個人所得稅的收繳本來就嚴重依賴納稅人如實申報。而明星收入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和隱蔽性。當然,現實的困難並不意味著對高收入群體個稅繳納沒法監管,關鍵是需要一整套配套措施,構建起又嚴又全的法律稅務綜合體系。

施正文建議,數據時代的來臨是現代互聯網、雲計算和物聯網等信息技術發展的必然結果,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各個方面都將產生深遠影響。毋庸置疑,大數據給稅收徵管工作帶來了許多挑戰,但同時也為稅收徵管模式的轉型升級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對於稅收徵管而言,貫穿稅收徵管全過程的關鍵因素是現代信息技術和大數據,這也是改進和創新稅收徵管工作的重要生產力。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和大數據來提升稅收相關數據採集能力以及數據分析和應用能力,有利於把政府和社會各部門蘊含的大數據優勢轉化為稅收治理優勢,進而構建旨在解決稅收徵納雙方信息不對稱,以稅收徵管大數據為基礎,通過採集、分析、利用涉稅信息,以數據信息比對為核心,人工處理與計算機處理相結合的風險導向型稅收徵管信息平臺。

以大數據為基礎的風險導向型稅收徵管系統,其核心在於“信息”,這也是信息化促進稅收徵管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全面高效地抓住和利用相關涉稅信息是稅收管理的關鍵,有利於破解稅收徵納雙方信息不對稱難題,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稅收徵收率,是全面提高稅收徵管工作水平的必然選擇。

翟繼光也建議,將各種收入信息和財產信息彙總至稅務機關的手中,如銀行交易記錄、股票交易信息、不動產登記信息、機動車登記信息等。

新聞快評

籤“陰陽合同”是否逃稅是一道法律必答題

6月3日,崔永元爆料“明星天價片酬用陰陽合同偷漏稅”的事件有了新進展,稅務部門開始核查了。

確實,相信大多數人已經無意於關注此間的個人恩怨,公眾更關心的是,在范冰冰工作室指責崔永元“公開發布涉密合約”,“破壞了商業規則”。明星籤“陰陽合同”到底是否存在逃稅漏稅等行為,成為一個必須要解答的法律問題了。尤其是,面對崔永元的爆料,“只是揭開了明星避稅逃稅內幕的冰山一角”的認定,這得到很多人的呼應,甚至還有人呼籲,如果“陰陽合同”早已成為演藝圈公開的秘密,那麼對於這種大規模偷稅漏稅違法行為難道不該嚴厲打擊嗎?倘若如此,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只是開始,要打破娛樂圈逃稅潛規則,讓明星自覺納稅,這顯得更為重要。老實說,當很多人已經站到了崔永元這一邊的時候,但是,崔永元的言論充其量只算是舉報,真相到底如何,我們還是要靜待相關部門的調查結論。

盤點那些逃稅的明星

毛阿敏

偷稅漏稅近4萬

1989年,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元,偷稅漏稅近4萬元,經報道後,引起全國公憤,並被原單位關了3個月的“禁閉”。當時的罰款總額達到60多萬。5年後,毛阿敏再次陷入稅案風波,因漏稅,毛阿敏需補繳27萬稅款。

劉曉慶

偷稅漏稅達1458.3萬

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1996年以來採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因數額巨大,劉曉慶蹲了1年多的大獄。作為在中國影壇金字塔尖的女星,劉曉慶過去的成就有目共睹,盛名之下,因為偷稅漏稅,劉曉慶依舊沒能逃脫牢獄之災。

林志玲

補稅額高達千萬

2008年初,“臺灣第一名模”林志玲首次登上臺灣藝人補稅榜,補稅額高達千萬新臺幣。林志玲的媽媽堅稱女兒不會漏稅,而林志玲也一直不出面澄清。終因涉嫌報稅不實,稅務部門要求其補稅及罰款共近千萬元新臺幣。雖然法官沒有傳訊林志玲,但她曾親自到臺北法院出庭。

大S、小S

補繳稅款3000萬

2006年7月,臺灣藝人大S徐熙媛、小S徐熙娣被臺灣稅務部門列為頭號追稅對象。5年來兩人少報收入近億元新臺幣,按條文規定計算,兩人須補繳稅款高達3000萬元新臺幣。

在美逃稅會從重處罰

一輩子都翻不了身

從現實來看,明星由於片酬畸高、收入來源多樣,由此衍生出的避稅、逃稅等渠道更是五花八門。明星逃稅不是看熱鬧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個演藝圈的集體失範。在稅務稽查監管方面,美國的做法可資借鑑。

以個稅為例,美國以低稽查率、高稅收遵從度而聞名世界。究其原因,除了完善的稅收制度以外,嚴密的逃稅罪刑事法網也發揮了不可低估的作用。逃稅罪是聯邦犯罪,是美國傳統稅收犯罪體系的“壓頂石”。一旦納稅人被認定犯有逃稅罪,意味著他可能受到稅收犯罪中最重的處罰,即5年以下監禁,或高額罰金,或者二者並處。其中演藝人士等高收入群體,一般屬於稅務局抽查重點。除了直接刑事處罰,逃稅還會被記錄到欠稅人的信用報告中,從而影響其信用分數。納稅人貸款、購買保險、求職、上學等都會受到影響,後果不堪設想。所以在美國,不管是高淨值人士還是普通收入群體,逃稅都是大忌,一旦越雷池,一輩子都翻不了身。

綜合 華商報 新浪娛樂 法制江蘇 法制日報

審核 熊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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