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祕書在“三期”內被公司辭退,其老公憤而起訴,過程三波三折!

女秘書在“三期”內被公司辭退,其老公憤而起訴,過程三波三折!

收藏本文不如關注本號,更多法律常識向您提供!

法盾導讀

“三期”是勞動法中一個專有名詞,即女性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簡單的說就是生育下一代時女性經歷的三個階段;

考慮到女性勞動者的生理特點,以及整個社會對撫育後代的責任,我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對女性勞動者在“三期”內所擁有的權利進行了傾向性規定;

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點為:除法定特殊情況,用人單位不得在女性勞動者“三期”內辭退女性勞動者;

本文通過真實案例,向大家解析女性勞動者三期內的勞動權利!

事件概述

  • 李女士應聘到本市某銷售公司從事文秘工作;李女士入職時與該銷售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

  • 李女士入職後第二年年中時結婚,不久就懷孕了;由於李女士從事的工作性質勞動強度並不算太高,因此李女士一直未停止工作;

  • 但俗話說“一孕傻三年”!李女士懷孕後雖然正常工作,但是工作中時常遲到早退,而且小錯不斷,更是在一次為客戶準備文件時搞錯重要數據,致使公司損失慘重;

  • 銷售公司領導層針對李女士的情況,研究決定,鑑於李女士工作狀況與過錯責任,以及勞動合同期限,在李女士合同期滿之時終止與李女士的勞動關係,不再續簽合同;

  • 李女士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收到公司勞動合同終止通知,且公司認為,李女士給公司造成損失,拒絕給付經濟補償金;

  • 李女士雖然不服公司決定,但已經因身孕行動不便,李女士老公王先生代李女士向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銷售公司支付李女士經濟補償金6000元(林女士月工資3000元);

  • 後雙方因此糾紛訴至法院,乃至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中院對本案進行了定性裁判;

(那麼女性勞動者“三期”內,勞動關係範疇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女秘書在“三期”內被公司辭退,其老公憤而起訴,過程三波三折!

圖片來源東方ic,圖文無關!


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法律規定,邏輯關係比較複雜,梳理歸納總結如下:

  •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除非勞動者拒絕續簽用人單位提出同等待遇或者提高待遇的勞動合同,勞資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 女性勞動者在“三期”內,如果固定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三期”期滿!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關係,如果終止勞動關係視為非法解除勞動關係;

  • 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給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 勞動者應當盡到自身工作義務,如果出現過分失職、違規等過錯,勞動法也不可能一直傾向保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同樣享有法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且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此為用人單位法定解除勞動關係權!

女秘書在“三期”內被公司辭退,其老公憤而起訴,過程三波三折!

圖片來源東方ic,圖文無關!


審理流程

勞動仲裁委員會:

  • 雖然用人單位銷售公司與勞動者李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但公司應當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

  • 李某在銷售公司工作滿兩年,銷售公司應當支付李某兩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即6000元;

  • 勞動仲裁裁決後,公司不服提起訴訟;王某在裁決後,經人提醒,因其愛人李女士在“三期”內,公司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即兩倍經濟補償金!王某在一審法院審理中,變更了請求:主張雙倍經濟補償金12000元!

一審法院:

  • 勞動爭議糾紛應當進行勞動仲裁前置,對王某所主張的變更金額要求,不予認可;

  • 支持勞動仲裁委員會所裁定的經濟補償金支付金額;

二審法院:


  • 雖然勞動爭議糾紛應當進行勞動仲裁前置程序,但王某提出的變更數額屬於同一個法律關係範疇,並非不同種類權利主張;因此,可以在同案中對王某所增加金額進行一併審理!

  • 但李某在銷售公司工作過程中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疏忽大意造成公司鉅額損失的情形,符合我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所賦予用人單位的法定解除勞動關係權利規定,銷售公司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係並無不妥,應於支持,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女秘書在“三期”內被公司辭退,其老公憤而起訴,過程三波三折!


法盾評析

  1. 對於大多數女性來說,即是工作中的勞動者,又需要承擔孕育生命的重責;這種特殊“雙重身份”理應在工作當中獲得一些“特權”;比如本文所提到的一些勞動關係解除方面的特殊權利!(還有一些工作中的特殊權利如,工作內容、時間方面!在今後文章中進行講解!)

  2. 但權利都是相對的,不可能只有權利沒有義務;一部完善公平的法律是在需要傾向保護時候進行側重權利賦予,而非完全倒置!作為一名勞動者應當盡到自己最基本的本職工作義務,如果對工作毫無責任心,那麼法律也不會保護!

總之,關注本號,閒時花費兩分鐘讀一篇小故事!遇到糾紛時,哪怕只有一個維權大致框架思路,也能少走很多彎路,獲得更多權益!

女秘書在“三期”內被公司辭退,其老公憤而起訴,過程三波三折!

圖文無關!祝大家更好維權!

法盾小貼士---關注本號!每天閒時兩分鐘,既能看故事又能快懂法律小常識!

法律盾甲,希望能夠為朋友們傳播一些法律小常識,朋友們能夠利用零碎時間快速掌握一些法律常識,在日常生活中能夠切實起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作用。

如果朋友們對本文有不同看法,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如果有其他特殊法律適用問題,可以關注本號,私信諮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