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篇文章5毛收益都要繳稅,明星們的“陰陽”合同能逍遙法外?

最近,因為一份見光的陰陽合同,崔永元和范冰冰之間刀光劍影、硝煙滾滾。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

2018年6月3日,央視獨家消息: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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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崔永元“撕”范冰冰,只是揭開了明星避稅逃稅內幕的冰山一角。

這不僅僅在中國,在全世界都是一個關注度極高而又敏感的問題。從現實來看,明星由於片酬畸高、收入來源多樣,由此衍生出的避稅、逃稅等渠道更是五花八門。

比如,有的明星片酬只拿“稅後”,繳稅成本轉嫁給企業;

還有的掛名成立工作室走個體戶納稅通道,不但可以大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還可以將個稅稅率最高檔由45%降至35%;

如果說以上伎倆還姑且算是稅收籌劃,那麼類似簽訂“大小合同”等弄虛作假行為就是違法逃稅,類似事件也曾反覆被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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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阿敏

毛阿敏是其中一個。1989年,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元,卻偷稅漏稅近4萬元。經報道後引起全國公憤,毛阿敏被原單位關了3個月的“禁閉”。

還有劉曉慶。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1996年以來採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後因數額巨大,劉曉慶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蹲了一年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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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慶

臺灣藝人林志玲也曾涉嫌逃稅被罰款。2008年年初,林志玲首次登上臺灣藝人補稅榜,因涉嫌報稅不實,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款共近千萬元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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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

可見,明星逃稅不是看熱鬧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個演藝圈的集體失範。 對於高淨值人士來說,個人所得稅的收繳本來就嚴重依賴納稅人如實申報。而明星收入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和隱蔽性。當然,現實的困難並不意味著對高收入群體個稅繳納沒法監管,關鍵是需要一整套配套措施,構建起又嚴又全的法律稅務綜合體系。在這方面,美國的做法可資借鑑。

對於此次范冰冰陰陽合同事件,對於普通民眾的我們,還是希望國家嚴查,查出事情真相,給群眾一個滿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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