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集團監管試點浮出水面 嚴監管時代來臨

5月28日,首批金控集團監管試點五家機構最終浮出水面,分別是招商局集團、螞蟻金服、蘇寧金融集團、上海國際集團和北京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

此前,由央行牽頭,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銀保監會和證監會等九部委聯合下發《“十三五”現代金融體系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明確,在嚴格監管前提下審慎進行金融綜合經營,嚴格限制和規範金融機構多牌照經營,非主業金融業務必須符合嚴格的准入條件,實行子公司法人制,實施更高的資本要求等,並嚴格限制和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將產融結合納入金融監管,加強並表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

混業經營下的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興起於2002年,已經是走在政策和監管的前面。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各類金控和“準”金控平臺近60家,主要表現為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業、互聯網企業等發起的四類金控公司。由於不同類型金控公司監管主體不同,風險防範的方式和寬嚴程度也不一樣,由此可能衍生出各類監管風險。尤其是在此前分業監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在監管的規則上尚存空白,監管主體也有待明確。

從本次選取的五家試點可以看出,主要是對非金融企業控股的金控集團進行試點監管。非金融企業控股的金控集團,金融業和實業在此的交叉使其在金融風險傳遞中有著特殊的地位。

其實,金控監管早在2017年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中就定下基調。2017年7月,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設立了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金融的三項主要任務為: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和深化金融改革。會議強調了金融和實體經濟間密不可分的關係,在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會議提出,嚴格規範金融市場交易行為,規範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強化金融機構防範風險主體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的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和並表監管。

延續規範產融結合的思路,今年4月,另一份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文件出臺,《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提到,在准入上,明確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資質要求,在後續監管中,穿透到金融機構股東資質、入股資金來源、治理結構、關聯交易等,為的是隔離實業和金融業的風險,防範風險跨業態跨機構傳遞。而在今年年內,央行將力爭正式推出金融控股管理辦法。

混業監管為何迫在眉睫?在金融創新的大背景下,不僅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市場主體紛紛擴大自身經營“地盤”,打破原有經營邊界,更有各類實體經濟企業、互聯網金融平臺通過投資控股等方式叩開金融機構之門,混業經營趨勢加強,在提升了金融機構業務多樣性和競爭力的同時,亦放大了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孫國峰在2018清華五道口全球金融論壇上分析道,混業經營下的風險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機構跨界擴張,一些金融機構追求多牌照、全牌照,一些企業控股了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成為野蠻生長的金融控股集團,抽逃資本,循環注資、虛假注資,以及通過不正當的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問題比較突出。二是業務跨界套利,表現為不合理的影子銀行,體現為交叉投資、放大槓桿、同業套利、脫實向虛等一系列問題。

而伴隨著混業經營帶來的一系列問題,相應的配套監管則稍顯滯後,這在2015年的“寶萬之爭”中尤為明顯。由於缺乏對資金的穿透式追蹤,“寶能系”通過橫跨監管部門的多通道設計,使銀行、證券、保險等單一行業均繞過監管規定,抬高槓杆率地“合規”融資,儘管監管部門出臺了相應限制措施,但各個金融機構仍能以資管計劃等方式層層嵌套實現監管套利。

堅持總體分業經營為主

“十三五”金融規劃指出,將嚴格限制和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將產融結合納入金融監管,從制度上隔離綜合經營機構的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這與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基調一脈相承。

但另一方面,完全隔離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業務,和金控集團的設立初衷卻也相悖。孫國峰將混業經營自身的這一內在矛盾稱為混業悖論。他分析道,金融控股集團內部不同的金融業務板塊存在著風險跨行業、跨市場傳遞的可能,因此需要建立內部的防火牆以隔離這個風險,進行穿透式監管。但如果將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業務完全隔離,和金融控股集團當初設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

“十三五”金融規劃提到,在金融基礎設施方面,將建立覆蓋所有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活動的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實現全流程、全鏈條動態統計監測。

對複雜金融產品全鏈條、金融市場資金流動全過程實施穿透式監管,將影子銀行、資管產品、互聯網金融等更多金融活動納入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是“十三五”金融規劃對跨行業、跨市場的混業經營現狀、金融產品複雜化的應對,亦是尋求及時風險管控和預警的機制。

孫國峰表示,為了防範混業經營的風險,應當堅持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基本框架,不鼓勵發展混業經營,對已經存在的混業經營要加強監管。關於選擇什麼樣的監管方式,分業經營不一定對應著分業監管,分業經營的模式下不同業態的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公平競爭和規則一致性的問題,同樣需要整合監管資源,加強監管協調,進行綜合監管,從而實現金融業的總體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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