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利息適用法律原則

民間借貸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利息適用法律原則

民間借貸案件中,有的債權拿著未約定利息的借條到法院起訴,法院告訴債權人借條上末約定利息法院視不同的情形處理.最高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借條上末約定利息,即借期內與逾期均未約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借條上末約定利息,即只約定借期內利率,這也是很常見的民間借貸方式。此時,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內利率主張逾期利率。

  在此處提醒的是,不論你以何種理由和名目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有的當事人起訴時列了眾多訴訟請求,建議依據法律規定,對法院根本不會支持的訴訟請求,向當事人預先釋明,而對有機會爭取的權利則要堅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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